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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可疑交易监测规则

发布时间:2021-09-17 20:15:21

1. 中邮消费金融贷款的审批是根据什么来判定的

中邮消费金融主要是根据你提交的材料与个人征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贷款金额,贷款金额都是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每个人都不定的。

2. 消费贷款风控针对哪些问题

小贷公司在风控方面除了自己特有的产品和规则外,在应对借款人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方面,也存在许多共通之处。下面我们一起来解读从借款人角度来看,会有哪些风险。

一、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
借款人行业经验和能力不足往往会导致其经营项目的失败,从而影响到正常还款。
对于行业经验不足的借款人,一是要求其本项目经营时间必须达到六个月以上,保证经营正常稳定后才给予贷款;二是借款人有无其他收入来源,如有则在其他收入来源的基础上确定贷款额度;三是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人。

二、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稳定的风险
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往往会隐藏很大的风险。婚姻、家庭都经营不好的人往往也经营不好事业,要么品德有缺陷,要么没有将主要精力用在经营事业上。同时,如果在夫妻之间关系不好时贷款,一旦双方离异,很多时候双方都会极力逃避债务,这样也会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大麻烦。

对于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一定要弄清其中的原因,如果是借款人的问题,最好不给予贷款;如不是借款人的问题,也要考虑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予贷款。

三、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
由于借款人居住不稳定,流动性很大,在贷款后如果借款人离开当地,则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大麻烦。
如果向居住不稳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一是要求其提供在本地居住稳定、实力的人担保,或是在本地居住稳定、对借款人有控制力的人担保;二是如果借款人在本地的经营项目很稳定,投资很大,不宜轻易转让,居住的稳定性则不重要。

四、借款人品质及道德风险
借款人的品质及道德风险是贷款风险中最严重的风险之一。如果是一个品质及道德好的人,即使在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虽有可能会拖欠,但他会很配合,积极还款。但如遇到品质及道德很差的人,他会想方设法地拒还贷款。所以只要确定借款人是品质、道德很差的人,则不应给予贷款。

五、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风险
如果借款人或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借款人往往会花费巨资用在治疗上,从而会影响到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死亡,则债务往往也会得不到落实,从而使贷款落空。

对于借款人本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的,最好不给予贷款;如果是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问题的,可考虑增加担保。

六、借款人信用风险
对于有上述不良信用行为的人,如果是恶意的,则应拒绝为其提供贷款。

如果是借款人虽有上述拖欠,但是非恶意行为,且时间都不长,只是其信用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同时借款人是有还款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与借款人就信用意识进行交流和沟通,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增强其信用观念,让他认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如果借款人接受,则可先向其提供小金额的贷款,并要求提供担保。如果以后还款记录良好,可逐步增加贷款金额。

七、经营资质风险
一种情况是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属于无证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企业有可能随时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后一种情况虽有可能有相关可证件,但实质的经营活动不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可能被关闭停业整顿。

所以对上述情况最好不要给予贷款。

八、股权风险
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借款人没有决策权,对收入和资产的分配不能自己做主,债务的偿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也意味着借款人只有较少的收入,还款能力有限,因此,放款金额不能超过其收入水平,同时,应要求具有决策权的合伙人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

为了防范第二种情况,一是要对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真实性调查;二是要对企业的员工进行走访,核实合伙行为是否真实;三是要求其他合伙人提供担保。一旦核实是借款人虚构股权,应拒绝贷款。

九、借款人管理不足风险
由于借款人对企业的管理不足,其企业的资产就可能受到损害,企业的收人就会明显下降,如果情况严重,会危及企业的生存,甚至使其倒闭,最终会影响到偿还贷款,从而使贷款面临风险。

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管理不足的现象后,要与借款人沟通,让其尽快纠正;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应要求借款人采取整改措施,有明显效泉果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经营风险
由于存在上述的经营风险,当某一情况严重后,会变得很糟糕,可能会使得借款人的企业处于不稳定的经营状态。

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有上述的经营风险后,要与借款人沟通,让其尽快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如果借款人企业虽然有某些方面的经营风险,但并不严重,或短时间内无法改变,预计将来一段时间内也不会形成大问题,不会损害其还款能力,可考虑提供贷款,视情况可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应要求借款人企业消除或减轻这种风险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一、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风险
当借款人出现贷款申请额与其还款能力不足时,应降低贷款额度,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内发放贷款;也可要求提供抵押或保证担保。

借款人过度负债,导致其经营破产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最终不能偿还贷款,这是目前小额贷款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原因是:

(1)目前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众多,竞争激烈,使得借款人能很方地在多个贷款机构贷款。
(2)在一些地方,民间借贷活跃,利率较高,借款人也能很方便地借到资金。
(3)目前征信系统不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包含了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众多的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不在征信系统内,又无其他查询平台,这为贷款机构全面评估借款人的债务带来了难度。

3. 个人经营性贷款与个人消费性贷款两者在风险预警调查中的共通点有哪些

其实是一样的,只是个人经营贷主要针对企业法人,消费贷是所有人都可以去做的

4. 谁有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谢谢!

可疑金融交易识别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能否有效识别业已发生的可疑金融交易,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洗钱模式做出预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采用的识别方法、技术和手段的有效性。当把数据挖掘技术应用于可疑金融交易识别时,不单要选择适当的挖掘方法,还要结合相关领域知识对其进行优化和创新。由于金融交易方式的多样性,交易主体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记录的时变性,使得在可疑金融交易识别领域,单一检测方法往往存在适用性、效率和条件约束等问题,难以对金融交易的整体可疑度进行判断。要达到理想的识别效果,必须在深入分析金融交易信息的基础上,结合领域知识,选择科学合理的信息汇总判定方式,综合各种检测方法发现的可疑线索,对金融交易记录的可疑度作出快速准确的整体判定。
作为一种基于概率的不确定性推理方法,贝叶斯法则在处理不确定信息的智能化系统中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朴素贝叶斯分类是一种基于统计学的分类方法,用于预测类成员关系的可能性。应用于海量数据分析,贝叶斯分类表现出高准确率和高速度。同时,贝叶斯分类具备自适应功能,通过学习新的洗钱交易及正常交易样本,贝叶斯分类能反映最新的洗钱交易手法变换,为反洗钱监测提供一种快捷高效的方法。


一、相关研究

国外关于反洗钱信息技术的应用研究起步较早,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反洗钱立法方面的研究,而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反洗钱领域的研究也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开始。Senator(1995)较为系统地介绍了FinCEN(Financial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金融犯罪执法网)的FAIS(FinCEN ArtificialIntelligence System,FinCEN人工智能系统)的系统结构、监测识别关键技术及其应用。FAIS综合采用各种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智能分析被提交的交易报告,发现各类可疑金融交易行为。FinCEN系统中的交易可疑度评价模块,采用贝叶斯模型判断可疑度,然后再对高可疑度的交易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调查。Stofella(1997)介绍了意大利中央银行监管部f-j(UIC)如何运用高性能数据库和数据可视化技术构建数据挖掘环境,对意大利整个金融系统的交易信息进行监测。Petrus C Van Duyne(1999)通过分析荷兰1994—1996年的可疑金融交易数据,指出可疑金融交易监测系统和反洗钱策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Kingdon J和Feldman K S(2002)设计了银行交易数据监测和分析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自动检测到支付欺诈和金融经济领域的洗钱活动。Kingdon J(2004)设计出一套可自动识别客户行为模式的人工智能系统,应用该系统可以高效识别出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unusual behavior)。针对传统的基于规则的洗钱监测系统不能适应洗钱手法的快速多变,误报率高,对海量交易数据健壮性差等局限性,国外学者展开了基于智能代理的反洗钱监测系统研究,指出该方法可以提高反洗钱监测效率,实现系统整合,增强适应性,同时还能降低监测成本。
我国对反洗钱的研究于20世纪90年代后逐渐增多,目前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数据仓库技术、数据挖掘技术等技术在反洗钱中应用的研究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徐志春、肖伟平、何宏(2003)提出了基于数据开采技术的反洗钱系统的实现框架,介绍了反洗钱系统中用到的几个关键数据开采技术,包括数据集成、数据分类、关联分析、聚类分析和可视化技术。汤俊(2005)分析了我国现行交易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国内对于金融交易客户行为模式识别的技术研究处于空白状态,并提出了相应的框架体系。杨胜刚、王鹏(2005)在探讨数据挖掘技术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中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全面把握数据挖掘技术的各种主要算法及其在大额和可疑金融交易数据分析中的应用前景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设计了一套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数据挖掘系统。陈云开(2006)提出分布式异构计算环境下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洗钱侦测系统体系结构,并从逻辑层次结构、系统基本框架和系统基本流程三方面对洗钱侦测系统的体系结构进行了阐述。孙景等(2008)根据逻辑回归原理与数据挖掘技术,建立了企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识别模型,用于分析银行的企业客户洗钱概率及洗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并通过对具有洗钱嫌疑的银行企业客户进行识别和预测,为银行反洗钱提供参考。
从国外相关研究来看,由于洗钱与反洗钱间存在的博弈关系,各国洗钱监测手段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各类研究主要侧重于数据挖掘技术应用等方面,与反洗钱领域知识相结合的研究细节很少公开。同时国外的反洗钱实际上与我国的洗钱活动特征和反洗钱管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外的研究成果无法为我国可疑金融交易识别提供一个有效的策略及方法。从国内相关研究来看,由于受我国反洗钱实践经验的限制,国内在可疑金融交易识别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很少有基于反洗钱实践的、应用真实交易报告数据进行验证的数据挖掘算法研究,同时,针对单一检测方法可能具有片面性,综合各类检测结果的可疑金融交易识别研究还很少见,可疑金融交易的自动识别研究则更为少见。
本研究以数据挖掘技术为手段,应用金融领域知识和反洗钱领域知识,通过对真实交易报告数据的层次分析,选择合适的数据挖掘方法对可疑金融交易进行多层次识别,同时针对单一识别方法在可疑金融交易识别中的片面性,建立一套可疑金融交易线索整体判定方法,得出交易记录的整体可疑度,不仅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了各种识别方法的优势,而且可以为可疑金融交易的识别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目的在于提高反洗钱监测的效率和水平。相关阅读:金融危机下的就业观


二、可疑金融交易特征与识别方法

可疑金融交易藏匿于金融机构成千上万的海量交易数据中,对其甄别的难度很大。数据挖掘技术能够根据分析人员的需要,从海量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模式和规律,它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其在识别可疑金融交易和挖掘洗钱线索方面的应用奠定了基础。同时,数据挖掘技术在可疑金融交易识别中的应用离不开交易信息的深入分析和算法的合理选择。

1.可疑金融交易特征分析。
可疑金融交易是指金融交易的金额、频率、来源、流向和用途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从反洗钱监测实践来看,可疑金融交易行为经常表现为以下几类特征:(1)交易金额、交易频率异常。例如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但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等。(2)交易流向或交易来源异常。例如与来自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等。(3)交易用途或交易性质异常。例如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等。
以上是从交易行为的角度对可疑金融交易特征进行剖析,借助反洗钱领域知识,从金融交易记录的角度分析,交易金额的异常通常体现在单笔或相关交易记录中,交易频率的异常通常体现在基于时间序列的交易记录中,而交易用途或交易性质的异常则通常体现在交易主体间的交易往来中。

2.可疑金融交易识别方法。
基于交易记录层面的交易金额异常,通常与交易数据异常点对应,可选择聚类算法加以识别。聚类作为一种重要的数据挖掘技术,通过无指导学习将数据划分成多个簇,聚类结果表现为簇内成员的相似和不同簇中成员的差异。对金融交易数据进行聚类分析,聚类结果中的孤立点多为交易金额异常记录。在可疑金融交易识别中孤立点的检测成为发现和识别可疑金融交易的重点。基于聚类分析的这一特点,它在可疑金融交易识别中被广泛应用于交易金额异常的监测。
针对交易账户层面的交易金额、频率异常情形,可选择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加以识别。交易账户信息中所反映出的交易金额、频率异常,通常表现为交易记录时间序列的信号突变。小波分析是发现时间序列信号异常的有效方法。由Morlet提出的小波分析(wavelet analysis)是一种具有时频多分辨功能的调和分析方法,将小波分析引入可疑金融交易识别研究中,与可疑金融交易特征相结合,选择合适的小波函数,不依赖于经验模型,对金融序列进行小波变换,可多尺度揭示交易序列的变化规律,挖掘出隐藏于交易时间序列中的单笔异常交易和密集频繁交易,为反洗钱监测提供一种快捷高效的方法。
针对关联账户层面的交易流向、来源以及用途或性质异常情形,可选择链接分析方法加以识别。交易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是知识发现的重要方面,链接分析可用于识别不同交易主体间交易活动的联系,而交易流向及用途等的异常通常表现为交易变量之间的异常关联。通过约束性链接分析,可以更好地发现可疑金融交易信息的内在联系。由于链接分析不用构造频繁项目集,不用设置最小支持度和置信度阈值,同时具备可视化特点,因此在挖掘交易信息内在相关性方面独具优势。在反洗钱中,通过对交易主体与交易流向、交易编码之间的链接分析,可发现资金流向或交易性质异常的可疑金融交易。需要指出的是,链接分析的结果不代表交易信息中内在的因果关系,但从洗钱侦测角度来看,这种相关性能为可疑金融交易识别提供有潜在价值的线索。
运用离群点聚类、小波分析和链接挖掘技术识别可疑金融交易,这三种方法识别出的可疑结果不尽相同且相互独立,依据每种识别方法所得的结果对交易信息予以可疑度标识,设定三种可疑参数,分别为“Suspicious—Cluster”、“Suspicious—Wavelet”和“Suspicious~Link”,将每种检测方法认定的可疑金融交易参数值标识为“1”,其余标识为“0”,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各可疑参数作为屙f生的新的数据集,作为下一步运用贝叶斯准则进行可疑度整体判定的数据源。


三、贝叶斯分类与交易可疑度整体判定

面对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每一类识别方法都有其应用的约束条件,有其优点和缺陷。为了反映真实交易变化趋势,发挥各种数据挖掘方法在可疑金融交易识别方面具有的优势,将各种可疑线索应用于反洗钱实践,需对交易记录的整体可疑度做出科学的判断。作为一种基于概率的不确定性推理方法,贝叶斯判定具备整体判定优势,可从总体和细节两方面把握可疑金融交易特征,将各类识别方法所采集的可疑金融交易线索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交易可疑度的整体判定结果,同时该方法可操作性强,能够为反洗钱决策较好的参考。

1.贝叶斯分类与交易可疑度参数设定。
贝叶斯分类有朴素贝叶斯分类和贝叶斯信念网络两种。前者是一种简单而高效的分类方法。由此,本文将利用朴素贝叶斯分类方法实现金融交易可疑度整体判定。
运用整体判定准则进行交易可疑度判定,判定准则的选择至为重要,直接影响可疑金融交易识别的有效性。本文选用贝叶斯判定准则作为整体判定准则,一方面在理论上是科学的,因为基于贝叶斯分类判定准则的分类方法有严谨的理论基础,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科学研究;另一方面,采用可疑度参数作为贝叶斯分类判定的源数据,完全满足朴素贝叶斯定理的“类条件独立假设”和“概率分布可知”的要求,在应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如果在以后研究中发现有更佳的可疑金融交易整体判定准则,可进一步优化可疑金融交易整体判定模式。

2.交易可疑度整体判定流程。
针对金融交易数据,基于三类可疑金融交易特征,分别利用基于CURE聚类的交易数据离群点分析、基于小波分析的交易序列突变点检测和基于链接挖掘的交易路径异常识别方法进行处理,得到金融交易记录的三项可疑属性数据集,然后利用贝叶斯准则进行判断。


四、实验验证

“可疑金融交易整体判定方法”对金融交易信息的处理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针对不同的可疑金融交易特征,利用适合的数据挖掘方法,识别出各类可疑金融交易,标识可疑金融交易记录;第二步将交易可疑标识量化成交易可疑参数,利用整体判定准则对交易可疑度进行整体判定,得到最终的判定结果。
通过这两个步骤,达到更好综合不同的检测方法对可疑金融交易进行识别的目的。本文运用真实的金融交易数据对整体判定模式进行实验分析。实验通过SAS 8.0工具软件编程和调用SAS EM(企业数据挖掘)模块来完成,最后对实验结果进行了评估。

1.数据准备。
本实验所采用的源数据是选取某省企业2003--2007年外汇账户交易数据,共计11939条记录,1274个账户,其中包括业已确认的犯罪线索记录210条。③从企业外汇账户交易数据中抽取交易序号、交易币种、交易发生日、企业代码、资金收付标志、交易编码、交易对象、交易对象所属国家或地区等信息形成客户原始交易数据,对客户原始交易数据进行数据预处理操作,将交易金额折合为美元,对当日没有交易发生的情形,设定交易金额为零。对每笔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客户代码、交易金额、资金收付标志、交易发生日、交易编码、交易对象等重要字段做逐一检查,对一些错误和缺失值(missing value)使用经验值或背景资料进行补充,经数据预处理后的企业外汇交易数据集属性如表1所示。随机抽取70%数据进行综合识别方法训练学习,30%留作验证使用。

2.实验过程。
整体判定方法包括基于各种检测方法的可疑参数获取和基于贝叶斯准则的判定两个过程。
(1)基于各种检测方法的可疑参数获取。运用基于CURE聚类的金融交易数据离群点分析方法对交易数据中资金转移异常进行检测。8357条观测数据中的8304条数据被聚为6类,另外有183条观测数据被归到可疑金融交易集合当中,对该集合中客户的身份特征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背景资料与交易特征差异较大,进行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大额频繁外汇交易,该集合被列为可疑外汇交易的重点监控对象,在相应交易记录中标记为可疑,即“Suspicious—Cluster”属性值为“1”。④运用基于小波技术的交易序列突变点检测方法对交易账户层面的交易金额、频率异常情形进行识别。针对915户账户信息,⑤根据每一个账户每天的交易信息构建金融交易时间序列,实现对金融交易时间序列的小波分析。从915个账户中提取出交易信号异常账户23个。由于交易主体的不同,针对筛选出的23个账户,结合企业的背景信息对小波分析结果进一步筛选,对带有普遍行业特征的属于正常交易的小波分解细节信号异常应予以排除,同时排除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出现的资金往来突然活跃情况,认定交易可疑度较大,需进一步调查审核的账户11个,将其包含的216条异常交易记录标记为可疑,即“Suspicious Wavelet”属性值为“1”。@运用基于链接挖掘对关联账户层面的交易流向、来源以及用途或性质异常情形进行检测。由于可疑金融交易相对较少,运用链接挖掘处理大量金融交易信息时,必须根据掌握的异常特征,给出约束性规则,对属性值进行筛选,从中挑选出感兴趣的交易主体加以分析。通过交易关系挖掘共发现可疑金融交易记录209条,其“Suspicious—Link”属性值为“1”。⑦
(2)基于贝叶斯准则的整体判定。利用数据挖掘方法对训练样本数据在不同交易层面的可疑情况予以识别,以各可疑标识作为集合属性得到新的数据集,将新数据集作为交易记录可疑度整体判定的数据源,运用贝叶斯准则予以推理判定。
经过训练学习,结合反洗钱领域知识,选定可疑度判定阈值K为0.49。K值为可疑度判定的下限值,K值的最终确定是挖掘方法和交易信息两方面综合的经验值。K值的选取犹如选择不同尺寸的滤网,K值越大,网眼越大,识别结果的可疑度越高,但同时可疑交易线索相对较少,遗漏率较高。K值越小,网眼越小,可疑交易线索较多,遗漏率较低,但同时识别结果的可疑度相对较低。因此,K值的选择需要在训练数据可疑与否的判断正确率与挖掘效率间做出权衡,在保证较高的挖掘效率的前提下,促使正确率尽可能高、遗漏率尽可能低。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以选择不同的阈值对交易记录进行处理,一方面可以从中确定合理的K值,另一方面也便于从不同粒度对交易数据进行分析,深刻理解和把握源数据特征。
实验分别计算出训练数据和验证数据的正确率和遗漏率作为结果进行比较。实验结果显示,在总共11939条金融交易记录中(包括1274个账户,其中业已确认的犯罪线索记录210条),选择源数据的70%记录作为训练数据(包括8357条金融交易记录,915个账户,其中业已确认的犯罪线索记录153条),通过贝叶斯分析确定的可疑金融交易记录为141条,相对于业已确认的153条犯罪线索记录,准确率为92.16%,遗漏率为7.84%;将源数据的30%作为验证数据(包括3582条金融交易记录,359个账户,其中业已确认的犯罪线索记录57条),通过贝叶斯分析和可疑度判定值验证,确定可疑金融交易记录为51条,相对于业已确认的57条犯罪线索记录,准确率达89.47%,遗漏率为10.53%。与之相比而言,仅用离群点聚类分析、序列突变点检测或交易路径异常识别所得结果的准确率分别为88.0282%、82.3944%、73.9437%。这说明利用贝叶斯分类方法,能有针对性地综合单一数据挖掘方法的分析结果,提高可疑金融交易识别的准确率。


五、研究结论

研究结果证明整体判定方法在综合三种可疑金融交易检测方法的基础上运用贝叶斯准则进行整体判定是有效的,比单独应用一类检测方法的效果相对更好。这是因为贝叶斯分类通过计算完整的后验概率分布,充分汇总了可疑金融交易识别中涉及的各类可疑特征的全部信息,相对于单一可疑金融交易检测方法,在推理预测的准确性上有明显提高。
基于贝叶斯分类的可疑金融交易整体判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一是有效利用各类识别结果,整合技术资源,形成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基于数据挖掘的可疑金融交易识别能力。二是借助概率模型,很好地处理了不确定性,具备整体判定优势,能为反洗钱监测提供快速准确的参考。三是通过自适应性的监督学习,充分借鉴既往经验,与相关领域知识融合陛好。四是对最新洗钱手法的变化反应灵敏,变被动识别为主动发现,在洗钱与反洗钱的博弈中争取先机。五是在大型数据库应用方面能达到高速度和高准确性较好的统一。基于以上五个特点,建立一种交易可疑度贝叶斯整体判定模式,能明显提高反洗钱监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由于洗钱交易与反洗钱监测存在博弈关系,识别方法必须能跟踪反映洗钱手法的最新动态。数据挖掘技术在可疑金融交易识别中的成功应用离不开交易数据的深入分析和算法的合理选择,更离不开反洗钱领域知识的熟习和理解。只有将丰富的反洗钱实践经验、权威的专家知识和数据挖掘技术优势相结合,才能建立一套基于数据挖掘的适合我国洗钱交易特征的可疑金融交易综合识别方法,基于贝叶斯分类的交易可疑度整体判定模式正是这方面研究的有益尝试。

5.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接到补正通知多少天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5)消费贷款可疑交易监测规则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般而言,同行同名之间的转账是无限额的,但同行非同名或跨行转账在金额上就会有一定的限额。对此不同银行的规则不一。根据验证方式不同,最低限额为2000至5万元不等,而最高限额则在100万至1000万元不等。

如果超过了这一额度,用户就需要升级验证设备,或是去网点申请提高限额。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安全考虑,额度也可根据需要进行调低。

为了实现在72小时内(在新规则下)报告违约的情况,安全厂商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违约行为。安全问题的主要责任在数据控制上,但大部分违规行为都是供应商的责任。公司将需要合同义务,以确保供应商及时告知,以便用户能够处理报告义务。

6.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对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情况可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6)消费贷款可疑交易监测规则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7. 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汽车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汽车贷款风险孕育较大风险,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大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汽车贷款借款人及经销商的汽车贷款合同纠纷案,审理发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审核不严、管理不力,问题突出。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禁由经销商掌握;在发放汽车贷款时,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还款金额等重要事项,不准由经销商代替,避免合同将来产生诉讼争议。二、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经销商即担保人诚信状况、担保能力,严禁经销商超能力担保,防范担保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时下落不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问题。对经销商的授信要严格按照公司业务程序办理,不得将其归入零售业务进行操作与管理。三、加强贷前调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必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四、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和经销商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查。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五、规范账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账户管理,借款人还款账户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证件开立,避免经销商直接控制贷款,甚至挪作他用。六、实施严格问责制。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查处汽车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假车贷”较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对授信工作不尽职等违规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一月三日

8. 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发布日期】2006-11-14
【生效日期】2007-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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