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二手房首付交了,銀行貸款批不下來,可以退房嗎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㈡ 買二手房,房貸簽好一個月一直不下來,房子已經過戶,買方能解除合同嗎
可以解除合同,銀行的原因終究還是買房的原因,購房合同是針對買賣雙方的,銀行也只是幫買家籌錢。即使房子不要了違約責任也得承擔,追究違約責任和履行合同終止合同並不沖突。
㈢ 在中介買的二手房貸款一直辦不下來我可以解除合同嗎
隨著房屋貸款政策的不斷變化,買家沒有足夠的資金全款購買房屋,對購房以及房貸政策也不是很了解,又被中介公司一忽悠,簽了購房合同又審批不了房屋貸款,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合法解除已經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
㈣ 房屋貸款辦不下來 買家可否解除購房合同
王某2014年8月20日與楊某就位於某小區的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日雙方與某房產中介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及《按揭貸款服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關於貸款明確約定,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雙方同意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如數返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申辦貸款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上述買賣合同簽訂後,王某依約積極履行義務,當日向楊某支付了定金5萬元,第三天向楊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萬元。為了能夠繼續履行合同,在銀行貸款方面,王某曾前去多家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審批手續。但是由於他的工作單位及社保交納地點都是在外省,不能提供本地的納稅證明和社會保險證明,此外他目前的個人徵信狀況也不符合銀行的批貸要求,因此未獲得銀行貸款批准。在無法獲得貸款時,無法繼續履行與楊某的買賣合同。王某提出終止合同,要楊某退還定金和房款。經多次協商無果,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楊某退還購房定金和房價款共計25萬元。
楊某認為王某不應該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因為貸款問題,而是因為房價。
法院最後判決王某勝訴。
廣東品智律師事務所郭嗣彥律師在評析此案時表示,王某與楊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王某、楊某與某房產中介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補充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制式合同文本,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根據《居間服務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記載,雙方對王某購買房屋採取貸款方式進行了約定,且未對無法貸款的後果另外予以約定,故該合同第四條第(三)項關於貸款的約定一節,即文本中寫明因買受人原因未獲得貸款批準的,雙方同意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應返還,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應視為雙方對無法貸款後果的約定。現因王某個人信用報告中累計逾期達15次,且其住房公積金繳納地在外省,故其商業貸款及公積金貸款申請均未得到批准,其與楊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解除的條件,自解除通知到達楊某時合同解除。《補充協議》雖寫到某房產中介作為見證方,但協議中有關於某房產中介權利義務的規定,故該協議實際是楊某、王某及某房產中介就《房屋買賣合同》及《居間服務合同》的補充約定,其中王某與楊某就房屋買賣部分的約定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補充,亦一並解除。王某要求楊某返還已付定金及購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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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9-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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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購買二手房,中介幫辦理貸款,但是拖了幾個月貸款不下來,可以撤銷購房合同嗎
看合同中有沒有關於貸款的時間約定。
合同已簽就存在違約責任、須盡快辦理貸款
一、主動與房產中介機構
與中介溝通具體延期批復貸款原因,如仍然無法解決,可直接想店長反映。
中介不願意介入多數原因為,銀行貸款無法通過審批
二、尋找辦理貸款銀行了解原因
如有問題抓緊解決,如確定貸款批復概率較弱,可尋找其他銀行申請
二手房按揭貸款申請材料如下:
1、借款人二代身份證;
2、借款收入證明或職業證明;
3、借款人戶口本;
4、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5、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簽訂的明確共同還款責任的書面承諾;
6、所購二手房的房產權利證明;
7、與售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劃款賬號;
8、若抵押物須評估的,須由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9、所購房屋產權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授權文件;
10、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