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擔保公司 集中度
融資擔保公司的集中度是衡量其業務風險的重要指標,主要反映公司對單一客戶或關聯客戶群體的風險敞口程度。
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擔保集中度定義為單戶擔保責任余額與凈資產的比例。它反映了公司對單一客戶的擔保風險敞口。
監管要求: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關聯方的責任余額不得超過15%。
計算方法:
單戶集中度=(該客戶擔保余額+或有負債)/期末凈資產×100%。
關聯方集中度=∑(關聯客戶群擔保余額+或有負債)/期末凈資產×100%。
行業集中度=特定行業客戶擔保總額/期末凈資產×100%。
區域集中度=特定區域客戶擔保總額/期末凈資產×100%。
計算注意事項:
客戶識別: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認定關聯方關系。
擔保余額取值:包含貸款擔保、債券擔保等表內外項目。
凈資產調整:扣除未攤銷的商譽、遞延稅資產等虛增項。
或有負債計量:按保函金額的50%、訴訟案件的預計損失率折算。
特殊規定:
政府性融資擔保項目可享受最高2倍的集中度豁免額度,但需提供財政部門的償付承諾函。
跨境擔保業務需考慮匯率波動因素,採用三年期歷史平均匯率折算本幣金額。
綜上所述,融資擔保公司的集中度是衡量其業務風險、優化業務結構的重要依據,科學計算擔保集中度對防範系統性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規定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貸款余額設有上限。
具體來說,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這一規定旨在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集中度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同時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設置單戶貸款余額上限的考慮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堅持同類業務同一監管標準的功能監管思路,防止監管套利。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個人消費貸款客戶多為下沉市場的長尾人群,規定與持牌金融機構同等金額的單戶貸款上限,基本能夠滿足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客戶需求,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非理性的過度借貸,保護消費者免受高額債務負擔的影響。二是審慎監管,有效防範風險。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具有純線上、跨區域等特點,風險相對較高。將單戶貸款余額限制在一定范圍內,有助於控制風險敞口,防止因單筆貸款金額過大而引發的系統性風險。三是對標銀行業同類貸款定義,推動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堅守“小額、分散”的經營定位。銀行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的單戶授信總額也在1000萬元以下,對標這一標准有利於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更好地服務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實體經濟領域。
此外,《暫行辦法》還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十五。這些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小額貸款公司的集中度管理,防止過度集中風險。同時,《暫行辦法》還嚴禁出租出借牌照等違規“通道”業務,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機構的預存保證金等資金放貸,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開展聯合貸款或轉讓信貸資產,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外部融資和合作行為。
綜上所述,中國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單戶貸款余額設置上限的規定是基於審慎監管、防範風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考慮。這些規定有助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穩健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滿足人民群眾的金融需求。
㈢ 關聯企業間借款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來源:財稅派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條件下受債資比2:1的限制,這里的債資比的投資金額是指實際已到位的資金。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企業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是指企業直接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債權性投資,包括:
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2、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並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3、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的有關財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 121號)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資料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准予扣除。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和非金融業,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
有關印發《特殊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 2號)第八十五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支付給關系方的利息ⅹ(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標准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 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六條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內各月份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投資之和
各月平均關聯債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月初權益投資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
第八十七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第八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不得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後年度;應按實際支付給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
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給股東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實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證企業所得稅,如已扣除的所得稅款多於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部分不予退稅。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 312號)的規定: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的借款利息ⅹ該期間未繳夠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案例分析:
D企業所有者權益構成實收資本1000萬元,四個非金融企業關聯方借款用於固定資產建設。甲乙丙丁的稅負率分別是25%、20%、15%、10%;D企業稅負率是25%; 2012年向丁企業借款(符合《特別納稅實施方法《試行》國稅2009 2號》規定的獨立交易原則規定,其他三家不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規定。向甲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5%,付息100萬;向乙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7%付息140萬;向丙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2000萬,稅負率5%,付息100萬,向丁企業借款3000萬,稅負率7%付息210萬;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該企業沒有交夠的注冊資本2000萬)
2012年支付四家關聯企業借款利息550萬
第一步:計算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
1、支付四家關聯企業利息=100+140+100+210=550萬
2、關聯方借款總額=2000+2000+2000+3000=9000萬
3、暫時不能扣除的關聯方利息:
550ⅹ<1-2/(9000/2000)>=305.56萬
第二步:將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分配給關聯方
1、支付給甲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給甲企業利息應分配的金額=305.56ⅹ18.18%=55.55萬
2、支付給乙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40/550ⅹ100%=25.45%
支付給乙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25.45%=77.77萬
3、支付給丙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給丙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18.18%=55.55萬
4、支付給丁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210/550ⅹ100%=38.19%
支付給丁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38.19%=116.69萬
第三步:判斷將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中屬於永久不可扣除利息
1/甲企業稅負率同D公司稅負率相同,不存在超比例發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關聯方借款利息
2/乙企業稅負率低於D公司稅負率,不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乙企業分配出的暫時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借款利息77.77萬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3/丙企業稅負率低於D公司稅負率該借款利息不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丙企業分配出的暫時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借款利息55.55萬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4/丁企業稅負率低於D,但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無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第四步:將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關聯方借款利息中高於銀行貸款利率部分進行調整,剔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
1/向甲企業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因借款利率低於銀行貸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
2/向乙企業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140萬,剔除第三步分攤出的部分77.77萬,因貸款利率7%高於銀行貸款利率5%,需調整金額為17.78萬(62.23/7%ⅹ<7%-5%>)
3/向丙企業借款產生利息100萬,剔除第三步分攤出的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55. 55萬,剩餘部分44.45萬(100-55.55),因貸款利率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5%,不需調整
4/向丁企業借款產生的利息,不存在因超比例發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全部關聯方借款利息210萬,因借款利率高於銀行貸款利率需納稅調增=210/70%ⅹ(7%-5%)=60萬
通過四步,將關聯方利息超過銀行貸款利息部分計算納稅調增=17.78+60=77.78萬
綜合上述,通過第三/第四步總共產生永久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利息=133.32+77.78=211.1萬
㈣ 清流|宜賓商業銀行財報隱憂:存款、貸款大客戶均現關聯方 踩雷股東當代系仍有續集
宜賓商業銀行財報隱憂:存款、貸款大客戶均現關聯方,踩雷股東當代系風險未散
近日,宜賓商業銀行發布了港股上市後的首份年度業績公告,揭示了該行在盈利能力上的大幅下降,以及存款、貸款業務對關聯方的高度依賴,同時,與「踩雷」股東當代系的糾紛仍未完結,引發市場關注。
一、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宜賓商業銀行2024年的凈利息收入大降11.645%至15.78億元,在金融投資收益3億元的支撐下,營業收入及凈利潤僅微增0.49%及0.08%。而在上市前,該行2022年和2023年營業收入分別同比增長15.19%和16.22%,凈利潤分別同比增長31.74%和10.38%。這一對比顯示出宜賓商業銀行在上市後的盈利能力出現了明顯下滑。
二、存款高度依賴關聯方
宜賓商業銀行的存款總額中,公司存款佔比頗高,且大部分來自關聯方。截至2024年6月30日,該行來自股東及關聯方的存款為212.78億元,占存款總額的近三分之一。其中,五糧液集團旗下上市公司五糧液股份的存款高達129.09億元,占公司存款的三分之一以上,對宜賓商業銀行的存款收入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三、貸款業務頻繁關照關聯公司
宜賓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同樣表現出對關聯方的關照。截至2023年底,該行與關聯方的授信類交易為16.72億元,大部分關聯授信為大股東五糧液集團的關聯方申請。2024年,五糧液集團的關聯公司繼續申請大額授信,其中四川港榮美成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申請3.5億元固定資產項目貸款,宜賓市城市和交通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春之秀供應鏈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申請1億元授信。此外,上半年港榮美成繼續申請1.8億元貸款,春之秀供應鏈則申請高達5億元的流動貸款,該筆貸款占宜賓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4.88%。
四、與當代系的糾紛未完待續
宜賓商業銀行曾向股東當代集團發放借款數億元,並在當代系暴雷後不得不走法律途徑討債。2024年,該行與當代科技就債券交易糾紛再次對簿公堂,標的金額為0.92億元。此外,宜賓商業銀行與當代系還存在不良資產收購交易、股權質押交易等。隨著當代系的資金危機的連鎖反應,這些交易可能會滋生新的糾紛。
五、旗下村鎮銀行關聯貸款多發
宜賓商業銀行旗下有兩家村鎮銀行——興宜村鎮銀行和興隆村鎮銀行。這兩家村鎮銀行的其餘股權由當地國資委旗下公司持有,同時,這些股東的大量關聯方從兩家村鎮銀行獲得了數額不小的貸款。
興宜村鎮銀行曾因重大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審查審批和報告被罰90萬元。此後,該行開始公布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截至2025年一季度,興宜村鎮銀行全部授信類關聯交易余額占上季末資本凈額的比例從17.29%上升到21.20%。同時,該行不良貸款率也較高,2023年達4.95%,逼近監管紅線5%。
興隆村鎮銀行同樣常年為關聯方提供貸款。2024年下半年,該行關聯貸款余額合計8534.5萬元,占上季度末本行資本凈額的20.95%。其中,持股10%的股東內江建工集團獲得的關聯貸款總額佔比極高。
六、總結
宜賓商業銀行在上市首年出現業績增速驟降,同時,存款、貸款業務對關聯方的高度依賴以及與「踩雷」股東當代系的糾紛未完待續,都是該行值得關注的風險點。未來,宜賓商業銀行需要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監管和風險控制,同時,積極應對與當代系的糾紛,以確保業務的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