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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的消費計劃

發布時間:2021-07-15 13:52:38

❶ 助學貸款還款計劃

不是,是分期還清,我的一個同學就是這樣

❷ 申請了助學貸款後,該怎麼交學費呢

需要的,貸款下來之後繳納學費即可。
一、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9月-10月)
1、學生提出國家助學貸款書面申請及提交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材料(9月上旬);
2、二級學院審核書面申請貸款材料,確定貸款資格並公示(9月中旬);
3、二級學院組織學生填寫《審批表》和網上申請,然後網上審核後匯總上報學貸中心(9月下旬);
4、學貸中心對網上申請進行審核,統計匯總後上報助學中心(10月上旬);
5、貸款學生接受貸款申請誠信教育(10月下旬);
二、簽訂合同(11月中旬)
1、學貸中心組織二級學院進行貸款合同等材料的填寫培訓;
2、學貸辦組織學生填寫貸款合同等材料;
3、貸款學生填寫貸款材料,簽訂借款合同並進行支付寶賬號的激活及實名認證;
4、學貸中心匯總學生簽訂合同情況,上報銀行。
三、國家助學貸款發放(11月下旬)
1、國家開發銀行根據合同簽訂情況放款至省助學貸款中心帳戶;
2、省助學貸款中心放款至學生貸款支付寶賬戶,由學生賬戶扣至學校收費賬戶;
3、國家助學貸款經扣繳學費後還有餘額的,由學校財務處退回學生交學費帳戶。
4、學貸中心整理並建立學生誠信檔案。

❸ 助學貸款什麼時候還最劃算

無息還款時期。國家為了減少大學生在校期間的經濟壓力,所以在校四年時間是無息還款時期,期間的利息由政府墊付,在這期間隨時都支持還款,最晚的無息還款時間在畢業後當年的8月20日,必須在這之前就提交提前還款申請,毫無疑問在結束大學生涯時還款是最劃算的,因為不但無息支付利息,而且在四年裡可以使家庭流動資金增加,減輕家庭消費負擔。如果能在畢業時就能還款,推薦盡量完成提前還款。
只付利息時期。很多貧困大學生不能在畢業時提前還款,而且正值進入工作崗位時期,期間流動資金不多所以也不能還本金,所以國家規定在畢業當年9月1日開始的兩年時間內是只付利息時期,期間不必要歸還本金。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當然如果手頭資金充足,建議能還本金就還,因為本金決定利息的多少,如果能減輕一點負擔盡量還是還款減輕利息,雖然不多,但是能省就省,此時還款較為劃算。
付本還息時期。畢業兩年之後畢業後第3年到第6年需要每月同時還本付息。第3年到第6年一共48個月,用你貸款的總額除以48,就是每月應還的本金。畢業後6年內必須全部還清。如果到期不還會產生高額逾期費用而且會影響自己的信用,從而影響到以後自己申請信用卡、消費等。只要本金還未還清,利息就每天增加,提前還款,利息增加得就少,此時還款最不劃算。

❹ 助學貸款如果是一種投資而不是消費,那麼它與發展資料消費有什麼區別

投資:以獲取利益(利潤)為目的,所購買的商品是用於其他商品交換,並因此產生額外的利潤。
消費:以獲取物品本身為目的(注意,這里是物品而非商品),購買的商品是用於消費,所購商品不再具有商品的作用,而是用於使用的物品。
這里,助學貸款的目的是為了完成學業,以便將來尋找更好的工作,得到更高的工資報酬,為的是更多的利潤。
而發展資料消費,用於發展體力、智力的體育、文化用品,這種,如買書,你可以從書中學到新的知識,但這個知識並不一定能在將來為你帶來利潤回報,你買書的目的是為了看書。

❺ 申請助學貸款學生高消費的作文

現在我們青少年中出現了高消費的現象,這些人出門打的士,穿名牌,吃的要貴,用的要高級,他們只講鋪張浪費,不注意勤儉節約.我認為:這是極不適宜的.

高消費不符合國情.今天,我們國家的經濟雖然有了很大的發展,人民生活也有所改善.但是,國家經濟還不發達,人民生活水平還比較低,一些邊遠地區的少年兒童沒錢上學.在這種情況下,高消費是行不通的.據國家統計,一年裡國人用於請客送禮,大吃大喝的錢,能承辦兩屆奧運會.這是多麼觸目驚心的數字呀!

高消費是一種腐蝕劑.它使青少年揮霍別人的勞動果實,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辛勤勞動的基礎上.有些青少年為了要一雙「耐克」苦求爹媽,這對那些拿工資的家長來說,就變成了一個沉重的負擔.我們在學校中上課是不創造價值的.這就要求我們,要珍惜別人為我們提供的各種條件.我們青年人正處於人生最適宜播種理想的時候,切莫沉醉於追求物質享受,折斷自己理想的翅膀.香港的「船王」包玉剛家財萬貫,卻依然以儉治家,每天仍坐公共汽車上下班.這似乎有些不可思議:這樣一個億萬富翁,買一輛小汽車又算什麼,何至於「摳門兒」到這個地步?其實他並不是吝惜那幾個錢,而是時時告誡自己切莫貪圖享受,追求奢侈生活.
「儉以養德」.方誌敏烈士有這樣一句話:「清貧,潔白樸素的生活,正是我們革命者能夠戰勝許多困難的地方.」由此可見,事業離不開儉朴.

物質生活像一面鏡子,懸掛在每個青年的面前.它可以映出胸懷大志,情趣高尚者的英姿,也可以顯出貪圖安逸,渾噩庸碌者的身影.印度著名詩人泰戈爾說過:
「鳥翼上繫上了黃金,鳥也就飛不起來了」.我們個人的事業想有所成就,我們的國家想要強大,我們的社會想要健康發展,就必須提倡儉朴.尤其是中學生,應該反對高消費.

❻ 助學金用款計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廣東省高教廳,計劃單列市教委、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城市的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高等學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制定的《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試行辦法》,我部制定了《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1999年8月17日 附件:
編輯本段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國辦發〔1999〕58號)和中國工商銀行制定的《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工商銀行試行辦法),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行,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下簡稱: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導。學校指定門機構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三條 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發放和回收等項工作。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以完成學業。 第五條 本操作規程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學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貸款人是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工商銀行分支機構。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為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七條 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二)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學習成績較好。 (四)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五)誠實守信。 (六)符合《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計劃的確定 第八條 學校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據學生的貸款申請,將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包括學校經濟困難學生的數量和所佔在校生比例,計劃貸款額度等內容)報送管理中心。 第九條 管理中心將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審核匯總後,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及財政部核定的年度貼息經費,按照各學校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學校的貸款額度,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達給各學校,同時抄送中國工商銀行總行。 第十條 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根據年度貸款控制總額和各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將貸款控制總額於十月十日前分解下達到相關分行。 第十一條各學校收到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通知後,於十月十日開始與經辦銀行辦理具體貸款事宜。 第四章 學生貸款金額的核定 第十二條 學生貸款金額的計算公式為:學生貸款金額=所在學校收取的學費+所在城市規定的基本生活費?個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會等其他方面資助的收入)。 第十三條 各學校根據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額度控制學校貸款規模,核定每個學生的年度借款金額。 第十四條 經辦銀行負責最後確定國家助學貸款對學生的實際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第五章 貸款申請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國家助學貸款,並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日內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借款學生須憑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等有關材料,並如實填寫。 第十七條 借款學生須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借款的證明)。 (二)提供家庭有關人員收入證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證明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八條 學校負責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和年度貸款額度對借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 第十九條 學校在收到借款學生的借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在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並編制《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留存,一份交經辦銀行)。 第二十條 學校在收到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分配額度通知後,應及時將下列有關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 (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報送的借款人申請材料後,於2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後同意發放貸款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交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由學校統一組織借款人辦理有關手續。未成年人須按經辦銀行規定由其法定監護人在貸款合同上簽字認可。 第二十二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合同等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借款人所在學校。 第二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簽定合同、學費貸款分年發放、基本生活費貸款分月發放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 學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指定的帳戶,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於每月十日前直接劃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帳戶。基本生活費貸款一學年按10個月發放,每年二月和八月不發放。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將經辦銀行批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及貸款金額匯總,上報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提供擔保的學生,由學校提出建議,報管理中心批准後,由經辦銀行按規定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手續。 第七章 貸款的變更 第二十七條 借款學生的貸款金額確定後,在貸款期限內保持不變。中途要求中止貸款,可通過學校向經辦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的,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擔保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在借款期間轉學的學生,必須由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生貸款的債務劃轉手續後,或者在該生還清借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八章 貸款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人畢業後四年(由經辦銀行根據貸款時間相應確定貸款期限)。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生的學費貸款用於支付借款學生學習期間的學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用於借款學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費用的支出。借款學生應嚴格按照貸款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九章 貸款貼息 第三十三條 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並實行專戶管理,專戶存入經辦銀行總行。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在每季度末按照經辦銀行總行提供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清單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將貼息經費劃入經辦銀行總行。 第三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貼息經費的管理,加強國家助學貸款的宣傳,不斷擴大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款力度,增加貼息經費來源。 第十章 貸款的回收、計息及展期 第三十七條 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並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重新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貸款擔保方式是保證擔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確離校後去向,應向貸款人遞交其接收單位出具的《保證協助中國工商銀行按期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由接收單位負責協助按期催收貸款。如借款人不辦理確認手續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學校暫緩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應按照簽定借款合同時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時間歸還本息。借款人需在異地歸還貸款的,應按經辦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畢業後,學校需將借款人的去向、變動情況、聯系地址等函告經辦銀行,借款人也應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和學校通報變動後的單位、聯系地址以及還款方式、貸款擔保等有關變化情況。 第四十條 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通過異地工商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工商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第四十一條 由學校提出建議,經管理中心批準的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到期無法收回的部分,應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不辦理展期。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管理中心、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銀行應制定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制度,妥善管理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的一切信息資料,並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學校應妥善保管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證明材料等有關信息資料,實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回收、變動等的計算機管理,配合經辦銀行建立學生個人信譽檔案。 第四十五條 各學校應及時向管理中心報送經辦銀行已批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冊(包括無擔保學生)、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及貸款協議等變動情況。 第四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及時了解國家助學貸款計劃以及貸款申請、發放、回收、變動等情況。指導學校的貸款工作。 第四十七條 工商銀行總行及各學校在每季度結束後的十日內及時向管理中心提供國家助學貸款余額等增減變化情況。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照國辦發〔1999〕58號文件有關規定,參照本操作規程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同時,按期向管理中心報送本地區國家助學貸款計劃及貸款工作執行情況。 第四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操作規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行。 [1]

❼ 高校助學貸款的項目

國家開發銀行啟動西藏高校助學貸款工作,向西藏大學、西藏藏醫學院和西藏民族學院等三所高校的首批2000多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1000萬元的助學貸款。
利融網作為國內領先的消費信貸信息服務企業,是國內唯一一家開展了MBA助學貸款項目的企業,其給MBA新生提供的過橋助學貸款可以幫助學生輕松解決學費問題。MBA新生只要憑錄取通知書就可以到利融網申請一到二十萬元不等的低息助學貸款,如果採用等額本息方式還款月息甚至低至0.7%,比銀行信用卡分期的利息都低。等用利融網提供的這筆過橋助學貸款入學以後,MBA同學就可以向學校申請利息更低的國家助學貸款,然後用國家的低息貸款一次性償還學費過橋資金。如此操作只要借款者在申請時註明先息後本服務,即在入學前到利融網申請先息後本形式的助學貸款。申請期限最好是6個月,9月份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一般要在次年2月份才能審批到賬,如此的話MBA新生就無需為要一次性付清的高昂學費而苦惱了,通過助學貸款輕松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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