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學生消費貸危害如此大,為什麼不直接禁止
8月,重慶大三學生秦天在網上貸款總計超過10萬元,因無力還款,被迫睡在公園躲債。福建大二學生小彬在兩年內通過網路放貸平台貸款30萬……除此之外,網上上還出現大學生天價賬單街頭求助、大學新生未開學花費已過萬等事件。凡此種種,都為整個社會敲響了警鍾。
不可否論,「校園貸」對於部分大學生創業及救助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更應該看到「校園貸」的亂象叢生,有些網路信貸平台完全不顧學生的實際消費情況,過高放貸或變相放貸,讓很多缺乏財商的大學生一步踏入了無限的還貸苦惱當中,不但影響了學業,甚至有部分大學生因此走上了不歸路。
對「校園貸」平台整改固然重要,但更應該反思一下網路校園貸平台是否有存在必要,換句話來說,是否可以直接取締那些專門打學生主意的不良信貸平台?事實上,大學生貸款,有真心急需創業資金的,有家庭確實困難的,還有其他困難急需錢用的,可是這方面的資金需求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信貸途經來解決。
3、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種方式方法都可以解大學生的各種燃眉之急,不僅有保障而且還能夠有效監督大學生貸款的真實用途。
如此,還需要這種所謂的方便、快速的網路「校園貸」平台嗎?更何況近幾年來校園貸平台亂象迭出,輿論詬病較多,危害學生較甚。所以,整改「校園貸」不如直接取締,畢竟大學生還屬於單純的消費群體,並非生產者。
㈡ 給學生放高利貸,犯法嗎,後果怎樣
2016年5月,教育部和銀監會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加強校園不良網路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布置安排制定完善各項應對處置預案,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存在安全風險隱患、未經學校批准在校園內宣傳推廣信貸業務的不良網路借貸平台和個人。
第一時間報請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各銀監局、公安、網信、工信等部門依法處置。
根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可以認為年利率超過36%為高利貸。
(2)商家引導學生貸款消費犯法嗎擴展閱讀
校園貸亂象叢生
銀監會曾在2009年7月下發通知,禁止銀行向未滿18歲的學生發放信用卡,給已滿18歲的學生發放信用卡,要經由父母等第二還款來源方的書面同意。
因此客觀上說,各個做校園貸「發家」的平台,一開始所闖入的這個校園消費金融市場,實際上是一塊被傳統金融放棄多年的「禁地」,同時也是需求未被滿足的市場。沒有了傳統金融巨頭的狙擊,這些新平台如入無人之境,迅速壯大成為校園貸巨頭。
有數據顯示,2016年,面向大學生的互聯網消費信貸規模已突破800億元,從事校園貸的企業類型多樣:不僅僅是單純的P2P平台在做校園「網貸」,還包括分期平台、傳統的電商平台等。
在這些形式各異的平台上,學生只需提交個人身份證號,所在院校、入學年份、學號、專業等個人信息注冊及驗證,然後在線錄制視頻,就可以簽約,最短10分鍾就可以在網路平台獲得少則千元,多則上萬元的學生貸款。
㈢ 網貸貸給學生違法嗎
對於公司誘導學生網貸支付公司的服務費,該行為已經涉及到詐騙罪,如果該公司有偷稅漏稅行為的,還涉及到逃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般你要到法院起訴的話,就要按照下面的步驟進行:
1、你要先去准備好起訴狀、原被告雙方的身份信息資料(如果是單位,就應該提供工商登記信息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據材料,到法院立案庭或訴訟服務中心進行立案。
2、在法院正式受理立案後,你還要根據法院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3、之後,案件就會有法院立案庭移送到業務部門負責審理,你接下來就等法院開庭通知准備開庭了。
不過,關於網貸借款糾紛,你需要准備的證據材料有如下:
1、借款協議書;
2、放款記錄;
3、簡訊及電話催收記錄;
4、第三方支付公司蓋章的放款憑證;
5、代付服務協議和委託書;
6、債權轉讓通知;
7、居間方後台記錄;
8、其他合同或者記錄;
㈣ 給大學生放貸款犯法嗎
2017年4月份國家建議出台禁止給大學生房貸!,你可以看下相關法律報道!
㈤ 校園貸款金融消費侵犯了學生的什麼權利
侵犯了人身權利中的1.人格尊嚴權中的隱私權2.生命健康權
㈥ 國家關於校園貸款的法律責任,具體有什麼規定
為加強對校園不良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和整治,教育和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4月13號,教育部辦公廳、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路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省教育廳昨日下發文件要求省內各高校抓好落實。
《通知》明確,各高校要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日常監測機制,聯合銀監局等相關部門密切關注網路借貸業務在校園內的拓展情況。高校輔導員、班主任、學生骨幹隊伍要密切關注學生異常消費行為,及時發現學生在消費中存在的問題。
同時,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實時預警機制,及時發現校園不良網路借貸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及時分析評估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潛在的風險,及時以電話、簡訊、網路、校園廣播等形式向學生發布預警提示信息。此外,還要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應對處置機制,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存在安全風險隱患、未經學校批准在校園內宣傳推廣信貸業務的不良網路借貸平台和個人,第一時間報請金融監管部門、公安、網信、工信等部門依法處置。
㈦ 面向大學生小額貸款違法嗎
在淘寶網開家網貸店,以個人名義專門給在校大學生小額貸款算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禁止任何人在電子商務平台出售和提供,法律禁止銷售的商品和服務;所以在淘寶開展面向大學生的網貸業務算違規商品。
1、《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和個人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2、要督促網貸機構按期完成業務整改,主動下線校園網貸相關業務產品,暫停發布新的校園網貸業務標的,有序清退校園網貸業務待還余額。對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暫停其開展網貸業務,依法依規予以關閉或取締,
3、未經校方批准,嚴禁任何人、任何組織在校園內進行各種校園貸業務宣傳和推介,及時清理各類借貸小廣告。對涉嫌惡意欺詐、暴力催收、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7)商家引導學生貸款消費犯法嗎擴展閱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1)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
(2)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3)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