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婚姻法法規是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房子就歸誰嗎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
B. 婚後買房男方家出首付,我們貸款,房產寫老公的名字,離婚房子歸誰,現在新婚姻法如何規定
婚後買房,寫誰的名字都是共有.若男方有充足證據證明家長付首付,首付部份為個人財產(但需證明為父母對男方個人的贈予),還貸部份為共同財產.
C. 新婚姻法是看誰付的首付房子就歸誰嗎
不是新婚姻法的規定,
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D. 新婚姻法怎麼規定婚前男方買房,離婚後房子歸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 新婚姻法規定房產證名是誰,離婚時房就歸誰嗎
婚前一次性購買歸個人所有,貸款購買歸購買人所有但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的金額可以要求分攤;
婚後購買不論房產證上是個人還是雙方名字不論是貸款還是一次性都歸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婚後購房如果可以證明房子是一方父母購買或者出資,那麼屬於父母贈予。屬於單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