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買第二套房,用第一套房的房產證抵押,可以代款嗎
還完貸款拿到產權證就表示第一套房產的產權已經完全屬於當事人,屬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當事人有合法的處置權。當事人可以以此作為抵押貸款,也可以用貸款購買第二套房產。
《民法通則》:
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1)第二套房可用第一套房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企業廠區房屋抵押登記:對企業廠區因歷史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實測建築物附圖外圍邊界不一致的:
在經企業和抵押權人(銀行)共同書面說明,抵押權人已對抵押物現狀進行現場勘查,抵押人同意實現抵押權時廠區所有土地和所有建築物一並處置,抵押雙方共同承諾在實現抵押權時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Ⅱ 第一套房沒有貸款,第二套房還在還房貸,我可以用第一套房去銀行抵押貸款嗎
可以,銀行只要有抵押物就可以貸款,但要按時還款嘐,如還不出錢銀行會拍賣你的房喲,只要按時還款,對你的信譽沒有任何影響的
Ⅲ 第一套房還在按揭全款買了第二套房,可以用第二套房子的證件去抵押貸款嗎
會影響,不過影響不大,只要你是正常還款,沒有逾期就可以申請,還有就是你的銀行流水需要覆蓋你的抵押貸款,你的收入可以覆蓋抵押貸款的月供加上二套房的月供,如果首套房是全款拿去作抵押的話在買二套房是按照手套房的按揭標准來辦理的,辦理貸款流程如下:
准備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已婚帶夫妻雙方資料)
第一套房子按揭貸款已結清在貸款屬於首套房,公積金貸款首付2成,商業貸款首付3成。
Ⅳ 用第一套房抵押貸款的錢買第二套房的問題
1.最高70%。
2.首付四成,貸款利率為1.1倍。第一套房抵押貸款按抵押時間不同按不同的利率計算。
Ⅳ 想買第二套房,可以用第一套房做二次抵押貸款付首付嗎
若是我行個人貸款,針對明確的用途發放,暫不支持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
Ⅵ 可以用一套房抵押貸款買二套房嗎
不可以。
房屋二次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用於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
2、用於個人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必須是現房;
3、房屋是使用中國銀行抵押貸款所購買的一手房;
4、房屋抵押登記已辦妥,且我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
5、房屋已辦理保險,且保險單正本由中國銀行執管;
6、房屋所處位置優越,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具有較大的升值潛力。
(6)第二套房可用第一套房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抵押貸款:
房產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購商品住房抵押,貸款銀行為借款人提供一攬子資金服務,滿足其購買住房、車位、大額耐用消費品、汽車和住房裝修等多種需求的人民幣貸款。
新房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二手房不超過20年;貸款額度是房屋評估值的7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基準年利率是5.94%。
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抵押
Ⅶ 用第一套房抵押貸款做為第二套房的首付可以嗎
若是我行個人貸款,針對明確的用途發放,暫不支持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同時,「個人抵押購房貸款」是指以已有房產為抵押向我行申請購買另一套房產的貸款。但根據監管部門規定,所購房產類型僅限於商業用房,不能利用已有房產抵押購買住房。
Ⅷ 二套房用第一套房抵押貸款可以嗎
可以,但是你的第二套房必須是全款。你做了抵押貸款就不能在做按揭貸款。需要房產證,身份證,戶口本,銀行流水,收入證明,結婚證。自己找銀行的話,沒什麼費用,自己找銀行沒有做下來,找擔保公司,一個點擔保費。
Ⅸ 現在想買第二套房,用第一套房做抵押能貸款多少,貸款利率多少
最高能做到評估值的七成,基準利率4.35%,貸款利率上浮10%-50%。具體上浮多少根據借款人的資質定。
Ⅹ 第一套房還完貸款,拿到房產證後,可以第一套房作抵押,貸款購買第二套房嗎
可以的。
還完貸款拿到產權證就表示第一套房產的產權已經完全屬於當事人,屬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當事人有合法的處置權。當事人可以以此作為抵押貸款,也可以用貸款購買第二套房產。
《民法通則》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