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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貸款相關法律解析

發布時間:2021-08-20 19:28:23

『壹』 汽車信貸的國家政策與法規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四)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

(二)貸款擔保情況;

(三)所購汽車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第十一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借款人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證明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資信狀況證明;

(三)所購汽車的購車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與購車用途;

(四)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

(五)貸款催收記錄;

(六)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資格證年檢情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於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

(二)具有汽車生產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並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營業地址;

(二)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

(三)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號);

(五)所購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及用途;

(六)貸款擔保狀況;

(七)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貸款人對經銷商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貸款的貸款金額應以經銷商一段期間的平均存貨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存貨周轉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汽車和(或)零配件存貨、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並視審查結果調整經銷商資信級別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第四章機構汽車貸款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機構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對除經銷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機構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十九條借款人申請機構汽車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三)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四)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每個機構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加強信貸風險跟蹤監測。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對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機構發放機構商用車貸款,應監測借款人對殘值的估算方式,防範殘值估計過高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發放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審慎確定借款人的資信級別。對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對經銷商及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他有效擔保。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直接或委託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跟蹤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資料庫和二手車殘值估算體系。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款金額、貸款地區分布、借款人財務狀況、汽車品牌、抵押擔保等因素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系統,對不同類別的汽車貸款風險進行定期檢查、評估。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各類汽車貸款的風險級別。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制定預警標准;超過預警標准後應採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建立不良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的貸款損失准備制度,計提相應的風險准備。

第三十條貸款人發放抵押貸款,應審慎評估抵押物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減值風險,設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在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對該貸款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的貸款人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對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工程車輛的貸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頒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貳』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解讀

即將實施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消費者、銀行、汽車銷售商到底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呢?首都經貿大學金融保險系主任庹國柱分析,這次的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特別是汽車金融市場,同時加強了銀行的風險管理,從根本上改變和提高銀行的管理水平。從消費者來講,盡管貸款條件提高了,但是對消費者從信用方面是一個很好的規范。至於對汽車行業來講,貸款的條件比較嚴格了,但資金來源的渠道擴大了。這對消費者來說也是一個新的條件和環境,對推動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也非常有好處。
變化一:車貸不再銀行壟斷
從1998年人民銀行允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試點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以來,車貸業務都是商業銀行「獨享」業務。而伴隨著新辦法,能經營車貸業務的機構也擴大到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以及汽車金融公司,該條款其實也是在法律上給已經獲批的大眾、豐田等汽車金融公司一個「名正言順」的地位。另外,在2006年以後,估計屆時獲批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外資銀行也有望在車貸上「插上一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變化二:外國人也能申請車貸
外國人能夠申請車貸,在以往的眾多管理規定中從來沒有一個明確說法。而新辦法首次明確除中國公民以外,還包括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國人均可申請車貸,不過申請條件是「在中國住滿一年」。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四)個人信用良好;(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變化三:二手車首付上升為50%
與1998年車貸管理辦法相比,車貸新辦法的最大改變是,對自用車、商用車還是二手車等不同類型的汽車貸款,設置了完全不同的貸款期限、貸款最高限額。其中,新辦法對二手車的貸款規定最為嚴格,首付金額必須為所購汽車價格的50%以上,而且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其次是商用車貸款,首付比例為30%,貸款期限不超過5年;對與個人關系最為密切的自用車貸款,則仍保持原先「首付20%,期限最高5年」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發放的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的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變化四:二手車貸款不得超過3年
國內車價不斷「跳水」,二手車價格「縮水」更快。新管理辦法要求「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變化五:貸款參考價跟著「低價」走
生產商降5000,經銷商暗自降8000,在車價可能有多個版本的情況下,怎樣來衡量車價?新的車貸管理辦法也第一次規定了車價確定的參考原則。即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於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二條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變化六:蓄意騙貸者列入黑名單
與1998年的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的另一大亮點是專門設立了一章內容,明確「風險管理」,要求貸款人之間建立汽車貸款信息交流制度,這意味著如果借款人出現任何晚還或不還貸款的「蛛絲馬跡」,其信息將很快在「黑名單」中出現。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並制定預警標准;超過預警標准後應採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叄』 汽車消費貸款利率及利息是怎麼規定的

汽車消費貸款是銀行對在其特約經銷商處購買汽車的購車者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的貸款貸款利率。通常汽車消費貸款在購車的時候商家就會主動幫你辦理,買車的人只需要准備好貸款的准備材料即可。這種相當大眾化的購車手段肯定有很多人已經用過了。那麼,你了解這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貸款嗎,它的利率及利息是怎麼規定的?希財網小編在這里再次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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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利率的確定:貸款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二)貸款利息的計收: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若新利率低於原利率,在簽訂展期合同時一般按原利率確定或按照有關法規雙方協議確定。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三)貸款的貼息: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自主審查發放,並根據《貸款通則》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四)貸款停息、減息和免息:除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按照職責許可權范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和免息。

同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各金融機構對客戶發放的各項貸款,不管利率如何調整,在貸款未到期前,一律按合同利率計息。合同中規定的貸款期限到期後,不再實行原合同利率。這條規定對現在的購車人可是大有好處,因為央行已經8個月里連續3次降息了,這樣一來還款時能少不少錢。

貸款合同期內原則上執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內(含一年期)貸款遇利率調整仍執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貸款遇利率調整時,借貸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確定貸款利率,合同中約定調整的,在合同期間可按月、按季、按年調整,合同中無約定調整的,仍執行原合同利率。

貸款買車在如今大多數都是一些年輕人,這些人目前由於信用不足,或無法提供足夠的信用證明,導致銀行拒絕貸款的幾率很高。如果確實需要貸款消費的話,可以考慮直接在希財網上貸款。希財網小貸服務,只需簡單30秒即可申請,最快一分鍾到賬,首頁就可以選擇申請。

『肆』 汽車消費貸款有哪些風險

個人汽車消費貸款風險主要防範四個方面,即:借款人、經銷商、保險公司和銀行四個方面。具體如下所示:

(一)借款人方面

1、信用風險。購車群體良莠不齊,可能混雜了一些有道德風險的人,由於主觀賴賬心理或當汽車價格下跌,低於購車者需還貸款金額時,購車者就可能做出理性違約行為,都可能使貸款面臨風險。
2、支付能力風險。自用車借款人因家庭收入降低而無法按時還款,商用車借款人因受整個運輸市場和行業政策的風險,預期收入減少甚至完全喪失或借款人因經營不善,對方運費結算不及時,不能按時還款。

(二)經銷商方面

1、汽車質量風險。由於經銷商不通過正當渠道購進汽車,把存在質量問題的車輛銷售給借款人,因質量糾紛影響到貸款的收回。
2、最高貸款擔保限額核定風險。目前農信社發放汽車消費貸款大部分由經銷商提供擔保,由於最高貸款擔保限額核定過大,超過經銷商擔保能力,給信貸資金造成隱形風險。

(三)保險公司方面

1、保險公司利用借款人對保險條款的模糊認識,以及信用社貸款操作中的疏漏,當保險責任發生時,尋機免除保險責任或減少責任。
2、保險公司的部分營銷人員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違反保險條款,私自縮短保險期限,造成保險失效,責任免除。

(四)銀行操作方面

1、貸前調查不實,由於信貸人員配備不足,貸前調查流於形式,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證明、資產證明嚴重失真,埋下風險隱患。
2、貸後管理不到位,或根本沒有做貸後管理,對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是否真正用於購買,所購車輛的發動機號、車架號等信息未及時進行確認;有的貸款逾期後未能及時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以致風險不斷擴大;有的放鬆了對合同、貸款催收記錄等債權文書的管理,造成缺漏項,當貸款出現風險時無法及時發現進行索賠、訴訟或採取其他追收措施。

在此提醒廣大貸款者,在申請個人汽車貸款前應該先對自己的購買能力、購車情況、保險條例以及貸款政策進行全方位的考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出現。

『伍』 問一個關於汽車消費貸款的問題

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具有北京市戶口,並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有固定住所;
3.個人信譽良好,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能夠按期償還借款本息;
4.在申請貸款期間,交納不低於銀行規定的購車首付款;
5.願意接受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年限:
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最長期限為五年(含)。車價在7萬元以下(含7萬元),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最長期限為三年(含)。

首付:
個人汽車消費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所購汽車價格款項的80%,即首期付款額不得少於購車款項的20%。

保險:
在貸款期間,借款人必須連續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盜搶險等險種,並在保險特別約定欄中明確:在貸款期間所投保機動車輛發生盜搶或全損或推定全損等保險事故時,貸款經辦行應作為保險賠款的第一受益人。

調查:
(一)貸前調查
1、貸款申請人認真填寫「貸前預審表-I」交銀行初審。

2、銀行通過「貸前預審表-I」初步完成對申請人的貸款資格審查,對符合銀行貸款標準的申請人,銀行通知貸款申請人准備個人貸款申請資料。

1) 客戶申請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應提供如下材料:
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借款申請書;
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復印件(已婚者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常住地址居住證明;
婚姻證明;
學歷證明(本科以上者需提供);
銀行認可的借款人貸款償還能力證明,包括所在單位出具的
工資證明或其他合法收入證明等(參考家庭綜合收入的,需提供各方的收入證明);
經辦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2)借款申請人提供個人工資性收入證明的,應由其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並加蓋公章;提供經營性收入證明的,需提供營業執照、財務報表及納稅證明等;提供租賃收入證明的,需提供租賃合同、租賃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租金入賬證明等;提供個人金融及非金額資產證明的,需提供相關權利憑證。如客戶為公司法人或私營業主,應視具體情況要求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財務報表等材料,進一步了解其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

3)借款申請人居住證明包括房產證明、房屋租賃或買賣合同以及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的客戶居住證明。

4)如有擔保人,需提供擔保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復印件,收入證明、結婚證、學歷證明、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

3、面簽

1) 銀行在發放貸款前,必須委派客戶經理或業務經辦人員與借款人見面,了解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填寫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客戶貸前調查談話記錄
2)申請人提供貸款申請資料,並填寫「貸款申請表」。銀行客戶經理或業務經辦人員核查貸款申請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確認完全相符後,需要在留存的復印件上加蓋「經核查,原件與復印件相符」字樣及個人名章。

3)見證貸款申請人在借款合同、有關憑證及其他法律文書上的簽名,確保簽字的真實性,並在客戶經理見證聲明書上簽字確。

4、家訪調查

對於每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必須由我行工作人員親自下戶家訪調查,形成家訪調查報告並簽字確認。

『陸』 汽車消費信貸對汽車產業的積極影響

汽車金融在國外發達國家已經有了百年的發展歷史,汽車消費信貸作為汽車金融的初期形態,其對汽車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已被國外汽車行業的發展實踐所證實,然而這種汽車金融形態在我國卻剛剛起步。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我國汽車產業高速發展,美國通用公司曾預測中國汽車市場到2010年將成為繼美國、日本後的第三大汽車市場。在我國居民汽車需求不斷膨脹的今天,個人車輛消費貸款已隨著我國汽車時代的到來不斷發展,但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 本文在我國現階段汽車消費信貸現狀分析的基礎上,對大力發展汽車消費信貸的意義進行了討論;通過分析國外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概況,解析出國外汽車消費信貸促進汽車產業發展成功的原因;從影響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有關因素如經濟環境、政策環境、社會環境和消費習慣等方面分析了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現狀低迷的症結所在;對中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一些明顯問題,如汽車消費市場尚未形成規模,汽車價格偏高,稅費和使用費用負擔沉重,相對較低的居民收入與預期收支不確定,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缺失,公眾信用意識淡薄等方面進行了深入探討;立足於產業經濟學理論,提出了構建信用社會,建立健全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建立個人資信評估機構和登記制度,引入專業的資信中介機構,以信用資料庫平台為基礎,各方共享資源,組建客戶信用數據平台,完善法規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汽車信貸消費的法律體系,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高汽車消費信貸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降低汽車信貸業務成本,加大金融制度創新的力度,開發適合不同消費群體的金融產品,提高服務質量,完善「銀行+保險+汽車經銷商」的汽車信貸模式,充分利用互聯網、實行貸款證券化等促進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基本措施。

『柒』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轉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1\ 關於離婚案件中彩禮款的定性處理(案例分析)
李憲華 柳海峰
【學科分類】婚姻、家庭法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 案情

原告畢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漢族,初中文化,

住東阿縣大橋鎮畢庄村,農民。

被告趙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東阿縣大橋鎮雙鳳村,農民。

原告訴稱:由於與被告相識之間性格差異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只因些許小事發生矛盾糾紛,但並未影響我們之間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離婚。即使判決離婚,原告亦應退還我彩禮款19000元,鑽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並訂立婚約,當時原告在家務農,被告在部隊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願於東阿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隊退役。原告訴稱於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後去被告所在部隊並與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認可,僅承認退役後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2008年古歷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並擬定於2008年古歷12月6日舉行婚禮。此時原告發現自己懷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愛為原告送結婚所需棉絮時,因原告嫌棄棉絮質量不好雙方發生爭執,同時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協,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訂婚禮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2009年1月7日送達前原告告知被告懷孕之事並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術,被告未允,原告獨自做了人流之行為,更加激起原告對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雙方未再謀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訴,期間被告通過媒人和親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稱訂婚時曾給原告見面禮6000元、滿水錢1000元、認家錢1000元,定娶時給與原告催娶錢10000元、滿水錢1000元,原告父親住院時,其父又給與原告2000元,對上述款項原告認可。被告另辯稱原告之弟結婚時曾給原告1000元、退婚後給付原告鑽戒一枚價值1500元,原告主張該1000元款項系被告給其弟的結婚禮金,不屬借款,並否認收取被告鑽戒。審理中,原告堅持離婚訴求,並以已共同生活為由不退還被告彩禮款,被告自認雙方隔閡太深,無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但以符合法律條件為由堅持要求應退還彩禮款。因雙方各持己見,致調解不能達成一致。

合議庭合議時,對下列事實無爭議:

1、關於離婚問題:原、被告雖有著良好的婚姻基礎,並自願登記結婚,但在定娶過程中因細微小事產生矛盾,且互不妥協讓步,終至矛盾升級、事態擴大,繼而造成信任危機,對婚姻的存續失去信心,雖經本院多次調解,終未奏效,現雙方均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之希望,並一致同意離婚,根據《婚姻法》「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應依法准予離婚。

2、關於彩禮的范圍問題:一般來說,在定親時說媒人或男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婚前給付女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屬於實際意義上的彩禮。它與婚約均有直接關聯,明確是以結婚為目的,帶有濃厚的習俗風味。而在訂立婚約後結婚前互相來往中,男方主動給女方的禮品,如煙酒、食品、衣物、少量現金則不認為是彩禮,而理解為一般的婚前贈與。同時對滿水錢、認家錢系女方在定親過程中因改稱謂或某一行為而獲取,付出了一定代價,具有明顯的道德意義,一般情況下亦不按彩禮對待,均按婚前贈與。

3、關於彩禮的認定:本案中,被告主張在訂婚、定娶過程中共給付原告彩禮款19000元(包括滿水錢,認家錢3000元),鑽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張給其弟1000元系結婚禮金,否認收取鑽戒。雙方爭議並不太大。根據上述界定范圍滿水錢、認家錢應按婚前贈與認定,故本案的彩禮款應局限於16000元。原告主張借款應由權利人主張相關權利。另給其弟1000元,被告雖予否認不屬禮金,但確因原告之弟結婚時給付,在為由該種情形時亦就不會有該款給付的發生,故該款應認定為結婚禮金,應按贈與性質對待。原告否認收取被告鑽戒,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故該理由不予採信。

二、關於彩禮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論界對彩禮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種意見:一是贈與關系,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的規定。贈與行為完成,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據。二是無效民事行為。以給付彩禮以限制婚約違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則,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權,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故應認定因訂婚給付或接受財物的行為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澳門民法典》第1474條做出如下規定:因婚約之一放當事人無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締結婚約時,任一方當事人均有義務按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之規定,返還曾獲他方或第三人因訂立婚約及對雙方結婚之期待而贈與之物。」】。三是附條件贈與行為。以附條件贈與行為。以結婚為成就條件,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系,贈與目的實現,贈與行為保持原有效力,雙方未能最終締結婚姻關系,所附條件未能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贈與財產回復原始狀態。【瑞士民法典第94條規定,婚約雙方的贈與物,在解除婚約時徑可請求返還。】四是不當得利。女方因婚約取得的財產是一種事實上的佔有行為,並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在物權法上表現為用益物權,即他主佔有,這種佔有權根據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滅。佔有權消滅之後,所有人根據返還佔有權請求權可要求佔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佔有人負有返還義務。因雙方未能結婚,當事人期待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財物缺乏法律依據,應按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德國民法典》第1301條規定,婚姻不締約的,訂婚人任何一方可以依照關於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另一方請求返還所贈的一切或作為婚約標志所給的一切。」】五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以婚約的解除為所附條件,若條件不成就,贈與行為繼續有效;贈與物的所有權歸受贈人所有;若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贈與彩禮恢復婚約前狀態。【德國、瑞士民法典相關規定】。目前對第五種意見的傾向性越來越大。

誠然,本案涉及的不是婚約的解除,而是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理解與適用。但未明確彩禮法律定性和范圍界定的前提下,僅靠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遠遠解決不了一些具體的審判問題。2007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依據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公平原則,將在婚約財產糾紛中發生的各種情況細化量化,並詳細制定出「不予返還」「減少返還數額」具體情形。值得參考借鑒。

本案爭議最大的問題在於對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支持返還彩禮款的法律規定。即對該條文中「共同生活」的理解。原告主張登記後隨即去被告服役不對並與其共同居住三個月。「十一期間」又居住十餘天,同吃同住,已構成該法條中「共同生活」的基本條件,故彩禮款不應再行退還。被告對原告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僅認可在退役後僅在原告家中住過三日,並與原告有過性關系,但主張偶爾的性行為並不能認為系「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退還婚前彩禮款。

對「共同生活』含義的理解不盡相同,司法實踐中在認識上也存有差異。有人認為,只要雙方共同居住,無論時間長短,即便是一天,也應視為共同生活。也有人認為,共同居住應當經過一定期限,否則不應認定為共同生活。還有人認為,認定共同生活應當以雙方發生性關系為必要。鑒於現實生活的復雜多樣,對於共同生活的認定,確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共同」是指一同、一道。「生活」《辭海》解釋為1、人的各種活動;2生存活著;3、生計;生涯;4、指工作或手藝。依照原意,共同生活應指意項1即一起參加的各項活動。按一般理解,共同生活應指在一定時間內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持續穩定的家庭生活,是指雙方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在經濟上相互撫養,在生活上相互照顧,在精神上相互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各項活動的過程。其中即要求雙方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應要求雙方有相互扶助、共同承擔的經歷。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只有舉行了該項儀式,人們才普遍接受雙方成為夫妻關系的事實,共同居住生活才名正言順。否則廣大群眾很難認為男女雙方已構成真正的夫妻關系。綜上,「夫妻共同生活」必須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夫妻雙方,二是相互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和共同扶助的經歷;三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參照河南周口中院的「指導意見,該期限不應少於三個月。」

被告給付原告彩禮即非處於自願贈與,又非原告索取,而是出於本地的風俗習慣使然,這種基於婚約所產生的財產流轉關系,一定程度上依附於婚約的效力。無論從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還是道德上的社會友善和和諧去評判彩禮行為,都不免失之公正。如支持男方訴求,則女方什麼也得不到,未免失之公允;如不支持男方訴求,則極易誘發道德危機,甚至引發惡性沖突事件。鑒於贈與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正當理由,應從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社會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則出發,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等因素,結合實際情況,可判決受贈與人部分返還,全部返還或受贈范圍內適當補償。《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有「對一方因彩禮給付造成其生活絕對困難,不足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條件的支持一方請求返還彩禮款的訴訟主張。對適當返還作出的理論依據,德州和部分地區也有了相關案件。故本案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亦可作出按比例返還的判決,以10000元為宜。
2\一起汽車消費貸款案例分析
程武龍
【學科分類】民法總則
【關鍵詞】汽車消費貸款、借款、抵押
【寫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我行西崗支行分別與大連當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集團)的五名員工簽定汽車消費借款合同,總金額為67餘萬元。該筆款項全部用於購買汽車,所購汽車的產權單位均為當代集團。當代集團以貸款所購車輛抵押給我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又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西崗分公司簽定了保證保險合同。到2001年12月止,貸款余額為58餘萬元,保險公司也以各種理由不履行賠付責任。
2002年1月28日,我行依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經過一個月的工作,到2002年2月25日,五名員工貸款所購車輛全部被查封。2002年3月28日開庭,借款人未到庭,當代集團委託的律師出庭參加訴訟。
本案困難之處在於:(1)2001年12月中旬,我行就已開始查找貸款所購車輛,而當代集團不是說上沈陽,就是說借給了其他單位。我行在暗訪中了解到:車輛基本上不在單位,有時來一會兒就走。(2)立案後不久,當代集團發生重大變化,法定代表人遭綁架殺害,企業基本停業,除值班人員外,已無人上班。
最後在我行的努力下,當代集團賣出了這五台車輛,我行的貸款本息全部收回,金額為63.8萬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屬汽車消費貸款糾紛,雖然我行貸款本息全部收回,但是從此案中我們也發現了在開展汽車消費貸款中我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現分析如下:
(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從表面上看似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手續齊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均應合法有效,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具體來說,理由有二。
1、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汽車消費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由此可知,汽車消費貸款對應款項所有權人應為借款人,以該款項購買的汽車應歸借款人所有。本案汽車的產權單位是當代集團,而不是五個借款人。這與上述人民銀行規章第2條不符,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事實上並不是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而應是一般的借款合同。
2、由於以汽車消費貸款購得的汽車所有權人是借款人,因此若以該款項所購汽車設定抵押作為借款的擔保,則抵押人應為借款人。也就是說當以所購車輛設定抵押時,借款人與抵押人應為同一人。據此,本案當代集團既不應是汽車的所有權人,也不應是汽車的使用權人,因此當代集團不應成為抵押人。由於本案抵押合同的抵押人為當代集團,因此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事實上,即使當代集團是汽車的所有權人,同樣不能認定其為員工借款提供擔保而簽定的抵押合同有效。因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條已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可以採取抵押、質押或以第三方保證等形式進行擔保。擔保當事人必須簽定擔保合同。就本案而言,上文已認定擔保合同是無效的,借款人簽定的借款合同是無擔保的。因此依據上述人民銀行規章第15條同樣可以認定本案借款合同不是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而應屬於一般的借款合同。
4、事實上,本案借款合同也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而是無效合同。因為各個合同文本的名稱均為「中國工商銀行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同時合同的內容都是對於汽車消費貸款期限、用途、利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的規定,無法將其認定為一般借款合同。
5、《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主合同借款合同已認定為無效,反過來依據《擔保法》第5條又可以證明抵押合同是無效的。
(二)不能同時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在起訴前,我行曾多次與保險公司交涉,希望能通過其理賠達到清收貸款的目的,保險公司雖然沒以履約保證保險合同無效拒絕賠付,但一直以其他理由不賠償。本案中,我行沒有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主要基於以下兩點考慮:
1、我行與保險公司簽定的履約保證保險合同已明文約定:借款人為汽車消費貸款的最終所有人。而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不是汽車消費貸款的最終所有人,借款合同應歸於無效,保險標的不存在了,因此保險公司也就無須承擔履約保證保險責任。
2、保險公司與銀行一樣,相對於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人而言,屬於優勢群體。因此如果我行與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論,其將主張依法確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無效,這將增加本案的難度,最終判決結果也將對我行極為不利。因此,在權衡利弊之後,我行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
(三)統一合同文本中的違約期限條件應予修改
對於分期償還借款合同,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當借款人未按期還款時,視為其餘未到期的貸款全部到期。從訴訟的角度來講,若等到每期貸款到期時才去起訴借款人,將可能造成訴訟不及時,並徒增訴累。因此,在業務開展初期,我行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一般約定:當借款人連續6期未還款或一年內累計6期未還款,則視為其餘所有貸款全部到期。由於抵押車輛屬於高損耗品,受損害的危險性大,且價格下降幅度較大,因而容易造成抵押車輛貶值,增加貸款風險。所以上述合同對於違約期限條件的約定過於寬松,按此約定履行合同,將可能導致處理抵押物所得不足償還借款合同本息,最終造成我行貸款損失。因此,我行有必要修改統一的合同文本,將借款人違約的期限條件作出更為嚴格的約定。例如,約定借款人連續3期未還款或一年內累計3期未還款,即視為其餘所有貸款全部到期。
三、有關建議
1、本案貸款人與所購車輛的產權人之所以發生了分離,原因是我行業務人員對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缺乏一個整體的認識,從而導致了對汽車消費貸款借款人范圍的理解產生了偏差。由此建議我行:對各個業務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法律知識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加強業務人員與法律事務人員的溝通。
2、從表面上看,對於由總行統一制定的類似汽車消費貸款這樣的格式合同,業務人員使用起來很方便,即只須在統一的合同文本上填一些諸如名稱、地址、借款金額、利息之類的事項,然後在蓋上我行公章就萬事大吉了。事實上並非如此。在簽訂合同時,我行不僅要核查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的主體對應性,而且還要兼顧兩合同編號等事項之間的一致性。故建議我行信貸人員在訂立合同時,要提高警惕,樹立責任心,不可草率行事。
3、本案借款人未到庭,當代集團委託的律師出庭參加訴訟。由於律師未提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的見解,借款人又未到庭,我行又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因此法院沒有認定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但如果我行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形勢對我行將極為不利。因此我行在起訴時,應慎重考慮,不可草率地列所有利害關系人為被告。
4、查封車輛對於我行最後收回貸款本息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對於有較大風險性的貸款或涉訴貸款案件,應首先注意請求法院訴訟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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