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經二次抵押的房子能賣嗎
二次抵押的房產能否買賣的這個問題取決於房屋抵押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合同中約定抵押房產不允許買賣,抵押人就需要遵守合同約定,合同中有此約定的,已經抵押的房產在房管局也無法辦理過戶登記。一、已經二次抵押的房子能賣嗎?
二次抵押的房子是否能賣的這個問題,以合同約定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二次抵押房產要求是什麼?
各銀行對抵押房產的規定不盡相同,對房產的建成年代及所在區域會有相應的要求,比如對一些遠郊區縣的房產限制較多,貸款成數較少。但對房產沒有關於房齡、地域方面的限制,幾乎能做抵押登記的房產,都可以根據當時市場同類出售房產的價格做出比較合理的評估,這樣貸款人可以獲得相對銀行高的貸款成數。
三、房產抵押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房地產抵押權具有附屬性。房地產抵押權是為了擔保債權而設立的,它與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從關系。房地產抵押權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主債權有效存在,房地產抵押權才存在,如主債權無效或被撤銷,房地產抵押權也隨之失效。
(2)房地產抵押權的追及性。在抵押人將抵押房地產轉讓於他人時,抵押權人仍可對抵押房地產行使抵押權,不論抵押房地產由誰所有或佔有,抵押權人均可行使追及權,以確保債權得到清償,新的房地產權利人不得以其不是債務人而提出議異。
(3)房地產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指抵押房地產發生原有形態變化時,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該抵押房地產的轉換物上的特徵。如因房屋的失滅、損壞、拆除而得到的賠償金,包括保險金、補償金、損害賠償金等,都是抵押房地產的轉換物,抵押權人可以對其行使抵押權。
(4)房地產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性。房地產抵押權屬物權,優先於債權,附有抵押權的債權優先於未附抵押權的債權而受償。
事實上,如果房子屬於二次抵押,即使第二次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房子不能買賣,但是,第一次抵押合同當中對房屋買賣有所限制的,在還沒有清償完相關債務的情況下,抵押的房產是不允許隨便賣給他人的,買二手房的時候一定要調查清楚房子是否處於抵押狀態。
2. 通過中介有抵押的買二手房
法律分析:一:正常房貸
如果房屋只有正常的房貸抵押,那麼是很正常的,這種房子是可以購買的,不過盡量不要選擇幫房東還房貸,這樣做有一定的風險。當房貸還清後,買賣雙方就可以正常辦理過戶了。
二:全款房抵押
全款房抵押的情況也是不少的,一般是房東做生意需要資金,或者需要工程款,在資金緊張時,會選擇將房產暫時抵押。這種房子也是可以購買的。
三:二次抵押
房屋辦理二次抵押的情況是較少的,因為房貸還未還清,又再次用剩餘價值去辦理貸款,這種一般是非常缺錢的人才會辦理的。二次抵押需要還的月供較多,而且利息較高,有辦法的人一般不會選擇將房屋二次抵押的。如果遇到有二次抵押房屋的房子,就算房東自己想辦法還貸款,也應謹慎購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