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我有房貸沒還。銀行起訴我。現在收到法院傳票。我該怎麼辦欠的房貸還清了。律師費要1萬多
積極償還銀行的貸款,和銀行協商讓銀行撤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B. 房貸逾期半年,收到法院的傳票。
法院的目的也是需要你還錢,把錢還給銀行的可能性很小了,應該以法院的傳票來應訴,並答應全部還清欠款的要求,並承擔銀行的起訴費用才可以的。因為銀行已經起訴你,並且交了相關的費用,法院已經受理,所以不能撤訴的。假如銀行起訴你,並且也通知了你,你還沒有換錢的動作,等法院下了傳票時,已經晚了。
1、貸款復還不上,銀行起訴上去了,法院大概一個星期左右就會下傳票。但是還不上貸款不會判刑,目前貸款還不上出現逾期,只算民事案子,不是會涉及刑事處罰的。當然如果數額巨大則另當別論。
2、貸款逾期通常是指該筆貸款到期後,借款制人在未辦理相關展期或轉貸手續的前提下,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時限向發放貸款的銀行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從而造成貸款形成超出約定期限的一種現象。
如果因特殊情況(如被告找不到)被告的傳票都沒有送到,就算把原告的傳票發了,也可能最終因被告的送達不順利而改期,另外還有種情形就是,被告已經收到傳票了,但法院忘記通知原告領取傳票或者沒有及時通知領取傳票。建議你打電話問問法院是否已經確定開庭時間,被告的傳票是否已經送達,如果被告的傳票已經送達,那你也可以去領取你的傳票了
C. 房貸還不起!法院來傳票了!沒去會有什麼後果
房貸還不起的,存在違約責任,作為貸款方,通過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償還貸款,但當事人不按時償還貸款的,人民法院會缺席審理,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
D. 欠銀行貸款法院傳票來了怎麼辦
欠銀行貸款,並被起訴後,需要准備材料,證明自己不是惡意拖欠的,只是目前有困難,正在努力工作,積極償還貸款,希望對方給予時間,可以減免利息。銀行只想追回欠款,彌補自身的損失。
要積極去面對此事,不能逃避,逃避只能讓自己越陷越深。
E. 買房在銀行按揭有九個月沒還貸,法院有傳票,怎麼解決
你好,按照你的敘述,購房貸款現在逾期償還不了。首先購房時銀行一般對涉案房產進行了抵押登記,在你無力償還貸款的時候,銀行有權利起訴你並實現抵押權,也即將涉案房產拍賣償還銀行借款。現在你可以嘗試與銀行協商,歸還逾期並承擔費用,看看是否可以繼續履行貸款合同。
F. 欠銀行貸款法院傳票來了怎麼辦
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後,應該積極准備應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同時,類似於這類欠貸糾紛,作為被告只有依法還款,或者想辦法與銀行和解,是前提條件,否則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G. 欠銀行貸款被起訴傳票之後怎麼辦
當事人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後,應該積極准備應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同時,類似於這類欠貸糾紛,作為被告只有依法還款,或者想辦法與銀行和解,是前提條件,否則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H. 欠銀行貸款被起訴傳票之後怎麼辦
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事實,如果債務確實存在的,會判決債務人進行還款,如果仍不還的話,會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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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I. 銀行貸款到期還不上,法院傳票已經下來該怎麼辦
按期出庭;
積極籌錢,起碼先將逾期部分本息還上;
協商調解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