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共同按揭房子離婚處理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後按揭房子若沒有供完最後五筆款,就無法過戶,因為,這個時候房子暫時屬於銀行所有。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房屋必須是在無法律糾紛、無規劃拆遷、無按揭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過戶。因此,一般來講,按揭房要過戶必須先付清銀行貸款。
1、 是將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
2、 是將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
如果是這種情況,則需要還清銀行貸款。若暫時還不清貸款,離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後去辦過戶。但由於轉按揭手續非常麻煩,目前多數銀行已經停辦此項業務。為此,銀行給出兩種建議,其一即通過正常買賣流程過戶,重新繳納契稅、評估擔保費用;其二是到公證處辦理房產公證後,一方繼續使用原按揭人的銀行卡繳納貸款。一般採納第二種方式的居民較多。
此外,一方當事人單方申請登記,可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過戶:
一、離婚協議上明確了房產歸屬和單方辦理手續時,可以憑離婚協議書、離婚證、身份證及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等,單方辦理歸並手續;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憑協助執行通知書、離婚協議書、離婚證、登記申請書、身份證及房屋產權處復印房證存根,才可辦理單方房屋歸並手續。
三、是將離婚雙方共同的按揭房過戶給第三人。
❷ 有貸款的房產可以辦離婚房產析產嗎
夫妻二人關系存在期間的話,若是夫妻之間一人以個人名義負債買房,那房屋的按揭貸款的負債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
離婚了,該負債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來負債,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來進行償還的。
離婚前的房屋產財產是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房貸還清後,如果夫妻一方想要歸屬權,那可以協商解決,另外一方來補償。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屋的歸屬權的話,那麼夫妻雙方就要競價,誰的競價搞,那麼房屋的歸屬權就歸誰。
一般來說,房管手續只要一人(協議取得房屋產權的那一方)去辦理即可,無需另一方配合。如果在離婚協議中規定一方要補償另一方資金才能獲得房屋權屬的,在辦理房管手續時需提供資金轉賬證明。
(2)貸款房子想辦理離婚手續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結婚前,男方父親借別人錢全款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借款。雖然離婚時房子歸男方所有,但是女方仍然獲得了2.5萬元的補償金。
張明(化名)與萬紅(化名)都是日照人,兩人於1996年10月登記結婚。婚前,由於張明家經濟狀況不好,張明父親就借了萬紅父母一萬元,於當年8月,交全款買了一套27759元的樓房。2002年1月,該樓房進行產權登記,張明父親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明個人名下。
後張明與萬紅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對房屋權屬發生爭議,但是對房屋現價10萬元無異議。張明認為該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萬紅認為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後因協商不成,雙方鬧上法院。
東港法院一審判決房屋歸張明所有,張明給付萬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萬紅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2月,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不論婚前婚後,只要是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就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張明父親在張明婚前出資購買,居委會出據的收款單據也載明交款人為張明父親。後張明父親將房屋權屬登記在張明個人名下,應視為對張明一方的贈與。
「本案中,張明父親買房時對外借款1萬元,後來張明和萬紅共同還款。」辦案法官介紹,由當初2.7萬余元的房子增值到了10萬元,相應地,借款1萬元也應增值到4萬元左右。
「這增值的4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應該均分,但是由於房子歸男方,應適當地對女方給予補償,因此酌定張明給付萬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法官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也作了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該法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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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離婚協議中關於貸款房如何辦理
1、「我是應該要求男方將貸款還清後再辦離婚,還是協議中註明貸款由他還?」:採用哪一種方式應由你和他協商:只要你們都同意就可以。但如果你們能堅持到「男方將貸款還清後再辦離婚」(估計這應該是很長的時間吧,不只是一年兩年?),為什麼不試試重新建立感情呢?如果不能恢復感情:還是盡快辦了離婚手續,可以約定由他在離婚後繼續將貸款還清,只要他同意。
2、「如果是後者,不能馬上辦理產權過戶,又該如何?
」:應該在協議中特別註明在貸款還清後男方有義務通知女方並協助女方辦理過戶,如果男方違約應按違約時的市場價給付女方同樣面積、房型、樓層的房款或是同樣的房子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