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按揭購車為什麼保險第一受益人是銀行
銀行作為交強險受益人的做法,源於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中銀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現
借款人向銀行借款購車後,會以投保人的身份為車輛購買整車保險。投保此險種,因為車輛已經抵押(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作為抵押人和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簽訂擔保合同,自願以所購車輛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若該車輛損毀、滅失,造成價值降低或無價值,借款人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由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賠償金。車輛損毀、滅失,對於銀行而言,意味著抵押物價值降低或者無價值,為降低自身風險,銀行會積極就保險賠償金主張權利。銀行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作為該車輛的抵押權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的規定,銀行對於該賠償金享有優先權。正是為了降低自身風險,銀行要求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將自己設定為受益人。
⑵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人是
投保人一般是借款人
被保人一般是銀行
⑶ 什麼是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
第一條 自抵(質)押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時起至《借款合同》約定的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起第90日的24時止這段期間內,投保人連續三個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義務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投保人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以及貸款利息,向被保險人賠償實現抵(質)押權後的差額部分。
第二條 自抵(質)押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時起至《借款合同》約定的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的24時止這段期間內發生以下情形時,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賠償投保人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以及貸款利息:
(一)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者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90日內經鑒定(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9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達到本條款所附《傷殘等級表》列明的一級至三級傷殘;
(二)投保人自抵(質)押合同生效之次日起180日後(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疾病導致身故,或者自初次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內經鑒定(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9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達到本條款所附《傷殘等級表》列明的一級至三級傷殘。
第三條 發生本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的保險事故時,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對於被保險人發生的以下費用,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追償欠款的過程中需要提起訴訟時發生的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
(二)被保險人在實現抵(質)押權的過程中需要提起訴訟時發生的、根據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且不能在處分抵(質)押物所得價款中扣除的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
⑷ 網上買車險,為什麼特別約定是貸款銀行的,第一受益人為什麼是銀行
這是因為只要是貸款買的車子,保險單上都要寫明受益人是銀行,這是因為銀行怕車主出了什麼事情而導致以後無法付清貸款(比如自燃險是按揭車必須購買的險種),那銀行錢就收不回來了,就要靠保險公司來賠付,因此第一受益人是銀行。
貸款買車人一般會購買消貸保險,以確保在無法履行還貸義務時,銀行仍可向保險公司索賠貸款本金及利息。因此,在商業車險中約定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其實是銀行與保險公司為了降低彼此風險所採取的雙重保障措施。
(4)汽車消費貸款保障的投保人是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174條的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也就是說,即便不約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銀行仍有可能優先受償商業車險的保險金。
車險中約定銀行是受益人的目的是抵銷到期欠款,因此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享受的優先受償權,只在特定條件下有效。
如被保險人逾期未歸還貸款或已出現違約,銀行按約有權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等。此外,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僅以到期應歸還款項的金額為限,且受益人約定不適用於第三者責任險。
⑸ 我是按揭貸款買的車但是保險單上沒有第一受益人是誰只有被保險人
按揭買車一般會將保險的第一受益人規定為銀行或者金融公司。因為貸款車輛的產權是抵押給銀行或金融公司的。如果借款人不按約定還款,銀行或金融公司有權處理該車輛。
保險條款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以及保單變更、轉讓和注銷等事項。保險單是簽訂保險合同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簡化形式,還可採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預約保險單,保險憑證或暫保單等形式。
(5)汽車消費貸款保障的投保人是擴展閱讀
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范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
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保險單
⑹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費率如何確定
賠償金額=(投保人未償還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被保險人通過實現抵(質)押權獲得的補償)×(1-免賠率)在上述公式中,貸款利息為未償還的貸款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利率所產生的貸款利息,計算時間自投保人未履行還貸義務之日起至貸款期間屆滿之日或保險事故結案之日(以先發生者為准)止,最長不超過一年;被保險人通過實現抵(質)押權獲得的補償一項的數額最低為零;免賠率以保險單載明的具體比率為准,但最低不得低於 10 %。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指貸款人經由委託保險公司向所貸款汽車方進行擔保還款的一種保證,當貸款人不能償還貸款的時候,經由保證保險來進行餘下的償還工作,這類方式減少了貸款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保證了貸款人的個人消費生活的同時,又將貸款轉向了保險人。
⑺ 貸款車買保險投保人,跟被保人寫個人名下。會影響以後過戶嗎
問題描述不清楚。
你要搞清楚,貸款買車是你和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理論上講,從貸款完畢之後,你已經獲得車的部分所有權,隨著還款時間的推進,你逐步獲得車的所有權。
車子的證件被抵押到銀行或者是相關的金融機構,但是這個並不影響你購買保險。
車子的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一個人,不存在問題,以後過戶也沒有問題啊。車子過戶,保險也可以直接過戶或者是等下一年續保的時候再重新投保。
⑻ 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屬於什麼性質
(一)學理上的不同觀點
1.擔保說{15}
概括來說,擔保說的理論依據可以歸納為以下八點:
(1)從締約目的來看,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針對商業銀行的擔保貸款所開辦的一項保證業務而已,正是商業銀行渴望擁有實力雄厚之保證人的心態,才使得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有情人終成眷屬。{16}
(2)從合同主體來看,保證保險如果在性質上是一種保險,則消費信貸由於沒有擔保而成為違法行為,而如果將保證保險解釋為擔保,則投保人、保險公司和銀行的地位分別為債務人、擔保人和債權人,在保險公司和銀行之間建立起保證合同法律關系。{17}
(3)從保證保險合同的內容來看,保證保險的性質也是一種擔保。這主要是指:第一,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的是絕對責任,即不管投保人發生了主觀履行不能還是客觀履行不能,保險公司都必須承擔還款責任,即使發生了投保人惡意逃債的情形,保險公司也只能先行向銀行支付賠償金。第二,保單或保函中往往載明,銀行在獲得賠償的同時,應將追索權轉讓給保險公司。這意味著保險人取得了向債務人也就是投保人追償的權利。這些都不能為保險法理論所解釋。{18}
(4)從保險利益角度來看,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是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而此債務的履行對借款合同的債權人有利,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不利。可見,投保人(債務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與《保險法》第12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不合。因此,保證保險在性質上不是保險而是擔保。{19}
(5)從保險學原理來看,保證保險的性質也不是保險。因為保險業務是以大數法則為理論基礎和計收保費的依據,而保證保險的風險范圍使其不可能適用大數定理。{20}
(6)從比較法的視野看,義大利等國的普遍觀點也是保證保險具有擔保性質。{21}
(7)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擔保業務經歷了個人提供擔保、專門的擔保公司從事擔保、銀行提供獨立擔保業務三個不同的階段,上世紀70年代,保險公司也開始涉足擔保業務,此即保證保險之產生。{22}
(8)合法性因素。我國銀行法為了保障金融安全,規定除對極少量的信用貸款可不要求擔保外,其餘的貸款必須有借款人提供的擔保。而銀行保全債權的手段中,並沒有保險這一手段。實踐中,銀行一般要求不能提供其他擔保的貸款申請人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在保險公司向銀行發出承保確認書之後,銀行才與借款人(投保人)訂立借款合同。這種做法明確了保證保險的擔保性質。而如果采保險說,則與《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的規定發生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