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和失信人結婚會有什麼影響謝謝
「老賴」,即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老賴自己受限會受到的懲罰:法院可拍賣唯一住房、可查封凍結虛擬賬戶網上凍結劃扣老賴財產、同步芝麻信用網購受限水陸空出行均受阻等等。
老賴家人受限
1子女不能上私立學校以及考取大學可能被拒絕入取
2、子女考公務員、軍校、航空院校等政審無法通過
3、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也可強制執行
4、夫妻共同房產也可執行共同共有的房產並不能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貳』 你好我想咨詢一下,前夫貸款不還我也成了失信人,我再婚,現任老公在我們結婚前買了房寫我名字有影響嗎
我覺得沒有什麼影響,跟前夫不還貸款也沒有。什麼影響?現任老公。是你們兩個的財產。寫上你的名字。跟你姐夫一點關系都沒有。你和你姐夫有債務關系跟現任丈夫一點關系都沒有。現在你們兩個的房子跟前夫有什麼關系呢?
『叄』 有按揭房成失信人員了房子怎麼處理
有按揭房成失信人員,銀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房產來挽回損失。
若是因為房貸無法按約還貸造成的失信可以參考以下解決辦法:
延長貸款期限:如不能按照原還款計劃按期還房貸,可以向銀行提出延長貸款期限的申請。銀行批准後,就可以簽訂延期還款協議,申請延期還款通常只有一次機會,延長後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30年。
申請還款展期:目前很多銀行房貸都可以申請,在借款人無法還款時,可以暫時向銀行說明情況並申請還款展期。展期的時間可以由借款人自定,但有一個最長期限的限制,並且展期也通常只能申請一兩次。
在實在無法償還房貸的情況下,可以找親友幫忙,暫時解決下困境,盡量不要出現房貸斷供。如果斷供時間長,房屋很有可能會被拍賣。
如果購房者因變故無法按時償還房貸,可以提前三十日向貸款行申請貸款展期,經銀行查實後,會適當延長房貸期限,並降低月供。
最後還有一種辦法賣房,找中介公司墊付剩餘貸款(當然中介會收一定費用),然後委託中介把房子賣掉,還可以掙一定差價。
『肆』 我對象的信用不能貸款,我和他結婚以後,我還可以為我以前自己的房子繼續貸款嗎
我相信你還可以用以前的方式繼續貸款沒問題問題。
『伍』 失信人的配偶可購房嗎
不可以。
個人徵信信用信息有以下:
1、據以識別個人身份以及反映個人家庭、職業等情況的個人基本信息.
2、個人與金融機構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機構發生信貸關系而形成的個人信貸信息。
3、個人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服務機構發生賒購關系而形成的個人賒購、繳費信息。
4、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公共記錄信息。
5、其他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
(5)自己有貸款房子與失信人結婚擴展閱讀
徵信在促進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作用。
1、防範信用風險。
徵信降低了交易中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交易風險,從而起到風險判斷和揭示的作用。
2、擴大信用交易。
徵信解決了制約信用交易的瓶頸問題,促成信用交易的達成,促進金融信用產品和商業信用產品的創新,有效擴大信用交易的范圍和方式,帶動信用經濟規模的擴張。
3、提高經濟運行效率。通過專業化的信用信息服務,降低了交易中的信息收集成本,縮短了交易時間,拓寬了交易空間,提高了經濟主體的運行效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4、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發展徵信業有助於遏制不良信用行為的發生,使守信者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經濟和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發展完善。
『陸』 男朋友是失信人,我跟他結婚後,我可以貸款買房嗎
你自己貸款可以他夠嗆了,要想一起貸款,最少一到兩萬抹平信譽度,然後才能
『柒』 自己有套貸款未還清的房子和男朋友結婚了老公的房子能加自己的名字嗎
一、可以加,是免費的。(最多100元)
二、為了你的個人幸福著想 建議不要加,因為這是個敏感問題,不僅影響夫妻感情,還會影響家庭和睦。
三、回答你的心裡問題:即使加名,房子也是婚前財產,離婚後也是歸男方所有。
綜上所訴:加名是一件費力不討好的事情!如果他懂上面的道理,會主動提出加你的名字。如果不懂又何必呢?! 反正現在你懂了!
四、如果你願意可以把你的房子 加他的名字(反正離婚後 房子還是你的 因為它是婚前財產)。這樣以來才有信任感,他也會被動提出 自己名下的房產加你的名字。
反正加不加名只是心裡作用,真心是沒有任何關系,也和安全安 沒有關系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捌』 被法院失信人員的妻子是否能夠貸款買房
夫妻的一方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另一方是不能購買房屋的,但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購買房屋的屬於個人財產的除外。
『玖』 夫妻雙方有一方是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貸款買房嗎
夫妻的一方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另一方是不能購買房屋的,但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購買房屋的屬於個人財產的除外。
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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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