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按揭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仍在按揭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雖然房貸沒有還清,只是說明賣房人有欠款,有外債,不能否定賣房人對房屋有所有權。既然賣房人對房屋有所有權,就有處置房屋的權利,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② 房屋抵押後再租賃,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的,不影響租賃。
即使房屋所有權轉移,你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只是要將租金交給新的主人。
如果你的租賃不能繼續,由房屋所有人賠償人,也就是最終的競標者。如果是你自己放棄租賃,那需要別找人賠了。
拓展資料:
相比較於信用貸款,房屋抵押貸款的額度明顯比較高。一般來說,房屋抵押貸款的額度高低,主要取決於抵押房屋自身的價值,最高可貸房屋評估價值的9成。
房屋抵押貸款因其提供了房屋作為抵押物,貸款機構所需承擔風險降低了一些,相應的貸款利息也會較低一些。
房產抵押辦理
1、貸款申請:借款人提出貸款用途,金額及年限時間;
2、申貸資料准備:借款人及抵押人將貸款申請貸款所需文件、證件按要求准備齊全;
3、看房評估(或勘估):由相關機構對抵押房進行實地勘查、評(勘)估;
4、報批貸款:將所有申貸資料連同評估報告或勘估意見書報送銀行審批;
5、借款合同公證: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寫(借款合同)及所有相關文件、簽字、蓋手印後,由公證人員對其進行公證;
6、抵押登記手續:銀行憑房屋所有權證和借款合同公證書到產權處辦理抵押登記手;
7、開戶、放款:借款人開立還款賬戶、銀行放款至該賬戶(註:原則上只有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可用作抵押物)。 借款人應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個人消費用途的相應合同、婚姻狀況證明。 抵押人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權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③ 如何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筆者認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1994年通過的《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產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2、產權有爭議或者產權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屬於違章建築的;5、不符合安全標準的;6、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7、法律、法規禁止的。 而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於違法建築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對於廣東法院來說,上述兩個法規都應適用。兩者規定基本相同。但筆者認為,兩個法規都存在值得研究的地方。 一個是房屋租賃權源的問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都認為房屋租賃的權源只能是所有權。而無論是法理分析,還是具體考察國外關於租賃的立法及審判實踐,都會得出房屋租賃的權源來自合法佔有的結論。房屋租賃的權源問題也恰是長期困擾審判人員的根本問題。也正是這個問題使得許多房屋糾紛案件難以作出合乎邏輯和合乎實際情況的判決。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沒有完全取得產權,是否就認為出租行為無效呢?還如大量存在的「二房東」現象,是否「二房東」與他人簽訂的租賃合同都無效呢?顯然,這些出租行為認為無效,極不利於經濟的發展,也會導致房屋資源的閑置和浪費。這與社會主義立法的目的和法律應適應事物發展規律的原則是相左的。從物權的角度來分析,所有權人出讓佔有權是很常見的,合法佔有權人在所有權人允許的范圍內享受收益權,理應恰當,否則光「佔有」有何經濟價值呢?房屋的合法佔有人出租房屋正是這種情況。 物權的另一種形式,即他物權人實際上就是物的實際佔有者,同時其又享有所有權人的諸如出租等的許多權利。如國有企業的承包經營權,難道說國有企業因為沒有對財產的所有權就不能把財產拿來出租嗎?顯然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業出租商鋪,出租廠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認定為是非法的,那麼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從合同的角度來分析,租賃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關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出租人作為合同的一方,並非以所有權人為限,因為租賃關系體現的是佔有的轉移:一方讓渡其佔有獲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則通過支付租金取得佔有以使用收益。單就租賃的法律關系而言,各方均不與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直接必然的聯系,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出租人與通過其他方式合法獲得佔有權的出租人之間並無不同,只是他們佔有權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據筆者所知,沒有一國的立法和我國當前立法一樣將出租人直接表述為所有權人。從理論上講,合法佔有即獲得標的物的出租權。至於轉租須經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賃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並不能被認為就是所有權人。 綜上所述,把所有權作為房屋租賃的權源是不恰當的,而應以合法佔有權作為權源。如此一來,許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對權屬受到諸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條件下的租賃是否允許。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為權屬有爭議訴之法院,法院依申請人申請採取了訴訟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違法違紀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被查封。後兩種情況被查封,因為關繫到房屋本身問題,肯定是不能進行租賃的。但前一種情況在一定條件下,筆者認為應允許房屋租賃。從理論上說,《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的規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賃權源來自於所有權的基礎之上,所以所有權不清晰當然認為不能租賃。依合法佔有權源理論,即使權屬有爭議,在法院沒有最後裁決之前,合法佔有人仍應有權出租的。如果一方堅持不能讓合法佔有方出租,則應提供擔保,以保證法院裁決房屋歸屬合法佔有方後,合法佔有方的合理租金損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決房屋歸非合法佔有方所有,則房屋在訴訟期間取的租金歸還給最終所有者。如果同時存在「二房東」的情況,則依照所有權人與「二房東」的約定分配租金。從審判實際中看,法院查封有權屬糾紛的房屋後,在法院的監督和辦理一定手續情況下,採取「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於閑置,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這樣做最終還是有利於房屋所有權人的,也利於充分發揮現有社會財富資源的最大作用。不過需強調的是,這種情況下的租賃一定要辦理一定的擔保手續,並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 (三)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都規定了租賃各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後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簡言之,非經登記備案,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應是規范房屋租賃市場和確保國家稅收之策。有人認為,房屋租賃登記制度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經濟的發展和交易日益頻繁,一切交易手續應越簡便越好,登記制度會制約交易的進行。此論迴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為不動產有其自身的特徵,與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應有權屬登記備案,房屋租賃作為房屋所有權中佔有權及使用權出讓,當然也應予以登記備案。還有人認為,現行合同法在規范租賃合同內容及出租人義務時,並未出現關於提供出租權證書以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鑒於低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不得與高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相抵觸,以及新法吸收舊法的原則,房屋租賃可以不進行登記備案。這種說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腳。合同法關於租賃的規定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財產的租賃。但房屋的租賃,作為一種特殊財產有特別法規來規定,並不違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於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與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同時調整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時,優先適用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實際上,合同法無對租賃要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並沒有否定有要求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價值的抵觸問題。所以,筆者認為,沒有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四)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有人認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規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應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項的違約金。此外,還要審查房屋出租是否用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是,則在出租人明知情況下,租賃合同無效。 編輯點評:房屋租賃是否以享有房屋所有權為必要條件?一些地方的法規明顯有欠缺之處。筆者認為合法佔有房屋才應該是房屋租賃是否合法的要件,畢竟當今很多租賃房屋都沒有產權證或產權不明晰的房產。
④ 按揭的房子可以出租嗎
部分房東出於開源節流、照顧房子、在外出差等各種各樣的原因,希望將還在按揭的房子出租。不過,大家都有共同的困惑,按揭的房子可以出租嗎?會不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呢?
一、住房按揭是什麼?
住房按揭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款保證按揭人在還清按揭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房屋使用權。
二、按揭是什麼?
按揭房是指上家通過按揭購買、貸款尚未還清的商品房。按揭房的主要特徵是房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產權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如果出租人想出租按揭房,可以選擇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過銀行同意後再出租該房屋。同時,將該房屋出租後,租金歸房屋所有人,也就是借款人所有。
三、抵押權與出租權沖突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租給租客時要事先告知其該房屋的情況是屬於按揭房,這個是租客的知悉權。
因為雖然他物權分用益物權和抵押物權,這兩個他物權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時存在同一個物上。房屋出租涉及到房屋的用益物權,而抵押涉及的是房屋的抵押權,所以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但是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在行駛過程中會產生矛盾,比如先行抵押的房屋再出租,如果抵押權人要行使抵押權,肯定會影響到後設定的租賃,如何解決這種矛盾?
抵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
《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對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後成立的承租權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力,抵押權人實現權利時可以不考慮租賃事實的存在,租賃關系對於受讓人無約束力。
同時應當注意,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由於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權的,承租人可以據此主張違約請求權。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要核實房屋的抵押情況。
總結:
按揭人對於按揭房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按揭房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售。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0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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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按揭期間不經銀行允許出租的出租合同能屬有效嗎
必須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才可以出租。不是不能出租,是不得擅自出租。
如果未經許可進行了出租,租收益應當交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號提存(相當於暫時保管,不得他用)
只不過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銀行(也就是抵押權人)基本上沒管這個事情而已。
希望能夠幫到您!
回答來自:"網路房產交流團"、"商業理財知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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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正在按揭貸款中的房子能出租嗎
現在一般都是通過貸款的方式買房子,但在實際貸款的過程中,又會遇到困難,那麼還貸款中的房子能租出去嗎?還有一部分房主,貸款買房本就是打算租出去盈利的,而不是自住,那麼將還貸款中的房子能租出去真的可以賺錢嗎?
現在隨著房價的一路上漲,買房已經基本上成了一種穩賺不賠的手段。因此一部分手頭資金充足的人就看到這個機會把手裡的閑錢都用來買房了,即使自己不住,租出去每年也能賺到不少租金。但有一些房子是屬於貸款還未還清的,這些房子可以租出去嗎?
答案是肯定的。按揭貸款房是指上家通過按揭購買、貸款尚未還清的商品房。按揭貸款房的主要特徵是房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產權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但是可以出租給別人使用。貸款買的房子,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是可以將房子出租的,房租按照當地市場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過在出租給租戶時,要先告知該套房屋的情況是屬於按揭貸款中的,這個是租戶的知悉權。
另一部分貸款買房是為出租盈利的房主,雖然房屋在按揭貸款的情況下,可以出租,但是這樣真的可以賺錢盈利嗎?以租養貸劃算嗎?如果把房子按現在的租金出租,100個月至230個月(大致相當10年至20年)內能收回房款,買房就是劃算的。
國際公認的合理范圍,房價租售比應在1:250以內,有的甚至超過了1:500。在以前,類產品只需交付少量的首付款,再用租金與房貸月供相抵,等個幾年就算不賣也能白撈套房。這種「以租養貸」模式曾一度大行其道,在當時甚至還傳出一種「租房不如買房」的流行說法。然而,隨著近幾年商業地產蓬勃興起,「以租養貸」再度被提起,在商鋪、類等性產品還依靠這種模式還會劃算嗎?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公認的合理范圍,房價租售比應在1:250以內。這個比值意味著,如果把房子按現在的租金出租,100個月至230個月(大致相當10年至20年)內能收回房款,買房就是合算的。而「以租養貸」的者,主要通過按揭貸款購房,然後把房屋對外出租從中收取租金來供養按揭貸款,這些人通常來說,是手中掌握的資金並不多,一旦租售比泡沫加劇,「以租養貸」難以為繼。以租養貸這種模式曾經被者熱衷,但現在包括類產品等商業地產租售比已經超過1:350,有的項目需要出租20年以上才可收回全款購房成本,如果算上貸款利息,光靠租金來賺錢對大部分樓盤來說並不劃算。
買房初期,租售剪刀差本身對性需求影響不大,加之房價本身在短時期內的,可以滿足大多數者的心理預期,同時租金和月供相差不大,大部分貸款可由租金歸還。但是長此以往,租售比變得很大,房租再也不能和月供還款相抵,一旦長期墊付多餘還貸差額,房東就會遭遇出租與出售兩難抉擇。
一直以來,房屋租售比都是不動產收益為敏感的判斷指標,也是衡量不動產市場健康程度的重要參考:一套房子的租價比=出租價格(一年)/房價(不含裝修與稅費)。如果這個比值低於4.5%,則說明該地區的房價存在泡沫,如果該比值高於5.5%,則該住房尚存在空間。租售剪刀差與日俱增所引發的房產泡沫,主要來源於供求關系逆轉,導致受樓市上漲影響,引發眾多者進入樓市購房,尤其在類產品領域在一定時期之後形成大量閑置。而隨著這些閑置的產品逐步進入租賃市場,因此造成租賃市場的房源增加,房源過剩從而引發租金下跌。
近幾年來,與快速上漲的房價相比,類產品的租金相應卻沒有達到同等水平的提升。而目前成都產品的租售比確實已經超過了國際警戒線,再加上受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影響,這一比例繼續上升的可能性大。從長遠看來,可以預見,靠房屋租金來還銀行購房貸款的「以租養房」的方式越來越難。
因此,將還貸款中的房子能租還貸、賺錢需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理性消費的角度出發,要給准備貸款的置業者提個醒:選擇貸款買房切記量力而行,以免陷入「斷供」的麻煩之中。
⑦ 房屋設定有抵押貸款,對外出賣,該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決案例
如果將合法有效的設定抵押的房屋對外出賣,並且沒有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該出賣合同是無效的。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⑧ 房子作為向銀行貸款的抵押物後還能出租嗎如果出租、雙方的租賃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不建議承租。
1,受法律保護。
2,銀行有權收取房產,你的租賃合同由你向房東索賠,打官司很麻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