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按揭貸款沒有還法院要拍賣房子怎麼辦
執行立案後你沒有和承辦人溝通嗎?怎麼到拍賣階段了?想保住房子,最好與申請人協商一下,分期還款吧。
⑵ 沒還清房貸的房子 法院能不能拍賣
法院可以拍賣。若逾期還款次數達到六次及以上,銀行會經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銀行與借款人協商無果,銀行將經過法律程序對抵押房產進行拍賣。
法院競拍流程:
1、競買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保證金;
2、競買人憑銀行進賬單及人民法院財務收款憑證到拍賣機構辦理競買手續;交納保證金人數不足兩人的,不得舉行拍賣會;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在三個工作日內退還;
3、拍賣成交後,拍賣機構製作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拍賣報告。拍賣成交確認書對付款時間、拍賣財產的交付等嚴格按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執行。拍賣報告應包括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競買情況、拍賣結果、成交確認、拍賣筆錄等詳細情況及相關副本;
4、拍賣機構應在拍賣成交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移交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報告及相關材料,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在接到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報告及相關材料移送業務部門;
5、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將價款全部匯入指定的賬戶;
6、支付拍賣機構傭金。傭金包括了工作人員前期調查、尋求客戶、組織拍賣等發生的實際費用,拍賣機構不再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7、買受人全額交付價款後,業務部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製作出裁定書,送達買受人,並在裁定書送達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拍賣財產的交割手續。
⑶ 未還清貸款的房產如被銀行起訴法院可以拍賣嗎
1.你婚前購買的房子,名字寫的是女友的,說明房產是你們共同財產。
2.拖欠銀行貸款不還,法院當然可以拍賣,只是將房產拍賣,歸還銀行本息後,如果還有剩餘錢,可以由你們倆平分。
3.房屋在出售時,房屋管理部門有個預登記,將記錄該房產的名字和產權問題,不知你們當時是怎麼回答房管部門的,如果默認,房產將是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如果沒有結婚,房產將是女方所有。(首付款是女方的)銀行還貸是婚後的話,那麼房屋價值扣除首付款,余額將平分。
4.新房購房合同上一般會註明半年內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是不是你女友和開發商已經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產證,而房產證書抵押在房管部門里?如果是這樣的話,該房產你不能補辦房產證書了,只能在還清銀行本息後,解除銀行房屋抵押手續,由女方過戶到你的名下。
⑷ 貸款買的房還沒還清法院能強制執行拍賣嗎
法院有可能把你司法拘留1-15天或雖然法律規定要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生活,但現實法院還有可能會拍賣房子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⑸ 貸款房在沒還清貸款之前法院能否拍賣
貸款房在沒還清貸款之前法院是可以拍賣的,拍賣金額在償還貸款後償還給債權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5)沒有還完貸款的房子可以拍賣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百一十一條 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⑹ 房子貸款還不了房子可以自己拍賣嗎
銀行將委託拍賣行對你住房進行評估以確定起拍價(你要和法官或拍賣行溝通防止你的房子被低拍,你懂了嗎)然後發拍賣公告(注意要充分公告,來拍的人越多越好),拍賣時希你到場看看。和他們溝通很重要的。希望你一拍能成功,不要流拍。流拍要再降起拍價的。
拍完了先還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再加拍賣手續費,評估費等有關費用,餘下的再給你的。如扣上述費用大於拍賣所得,銀行還要向你追討。你的首付和10萬不會先退你的。你的信用也將上榜,7年不改變。
補充回答:拍給誰都有可能的,還清銀行的貸款餘下的是你的。
⑺ 欠債人名下就一套房,並且房貸還沒還完,法院能拍賣嗎
作為一個銀行員工,遇到的這類案例舉不勝舉,也因此,銀行對個人房產的抵押,往往都會增加一條要求,不得系抵押人的唯一居所(必須要提供第二居所證明),因為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的第六條明確寫到: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當然說是這么說,現實中很多法院不作為,根本沒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怕麻煩或者惹出大事出來),畢竟有的人在失去唯一住宅時,可能爆發難以想像的後果。這也是為什麼銀行對於個人房產抵押的,一定要求提供第二居所證明(可以滿足上述的第二款(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這種人不像真正唯一住宅的人,相對而言比較惜命,法院判決的概率也高,而且不用損失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