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買了樓房,在還貸期間如果遇到地震,房屋受損,那麼剩餘貸款怎麼還
不可抗拒的災害需要還的.下面是銀行表態.
近日,關於按揭貸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響的問題,在社會上激起熱烈辯論。有意見認為,貸款房屋若在地震中遭受全損,則貸款者可不必支付餘款。為此,記者走訪了多家商業銀行和法律界人士,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答案,即貸款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滅失而消失。也就是說,即使房屋全損,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餘下貸款。
銀行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房屋抵押貸款屬於消費貸款的一種。從民法看,貸款者和銀行分別擔當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而房屋產權便是銀行發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滅失並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系的終結。事實上,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損,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況下,則銀行有權從保險金中優先受償;如果沒有投保,銀行也能從追索貸款者的其他財產中優先受償。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這意味著銀行有權利要求法院對貸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資產實施凍結。
事實上,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貸款協議也顯示,抵押品滅失且消費者不能再提供可替代的履約保證,雙方可以經過協商終止貸款合同的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在保險范圍內,則銀行有權從保險理賠金中一次得到相應於未結本息的補償。對因消費者的原因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致使銀行未能得到全額補償的,消費者仍負有付款的責任。
顯然,作為商業公司,銀行是不可能主動免除債務人還款義務的。那麼,房貸險能否為地震受災房屋買單呢?答案也是遺憾的。根據我國保險業通行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由於「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有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保險合同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在保險公司風險增大的情況下,按揭貸款者可以通過增加保費等方式,同協商保險公司重新確定保險條款。可是,這對已經發生損失的房屋顯然於事無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記者經查閱後發現,美國在1973年通過的《洪災保護法案》就要求,在易受洪澇侵襲的地區,貸款機構發放的抵押貸款必須附有洪澇災害損失保險;而日本在阪神大地震之後也出現了購買地震險的浪潮,房屋地震險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由此大幅降低了因自然災害造成抵押品滅失而產生的違約風險。
目前,大部分銀行明確表示,鑒於地震災區的巨大損失,出於社會責任方面的考慮,銀行短期內不會對逾期還款者罰息。對於未投保的受損房屋,預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將出資幫助修復。但是,由於我國開展房屋按揭的歷史還很短,期間遇大規模自然災害的情況也很少,無論在法律制度和實際操作中都留有不少空白,因此不排除今後出現爭議的可能性,還期待國家政策進一步明朗。
❷ 如果在地震中出現房屋倒塌的情況,在按揭中要怎麼處理
這屬於自然災害,如果房屋倒塌了可以向銀行申請舉證震中出現房屋倒塌的情況應該還是要還錢的吧。
❸ 如果房子在地震中倒塌了,欠銀行的貸款還要還嗎
1、如果在地震中,房子倒了但人還活著,那麼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以及借款人和借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還清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原因可用購房過程中借款人與開發商、借款銀行三者的關系中得到解釋:借款人通過向銀行借款的方式將房款全額支付給開發商,從而獲得房屋所有權,此時開發商與借款人已不存在任何關系,只剩下借款人和借款銀行的借貸關系,而房產在這層關系中只是一個補充物,即作為保證的抵押物,因此借款人並不能以房屋倒了為理由停止向存在借貸關系的借款銀行支付月供,這個道理就如同您向朋友借錢買了部手機,但在還未還清借款時手機就被偷了,但是您還是需要還朋友買手機的錢是一樣的。
2、如果在地震中,人死了房產還在,則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該房產列入該人的遺產,首先由繼承人用該人的遺產清償其生前債務,即房貸由該人遺產支付,但清償債務以該人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因為「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因此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即使不償還也不犯法。
3、與情況二相似,當借款人通過向借款銀行借款購得房產這一刻起,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於借款人,因此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擔房屋損毀的損失,同時法律有規定借款人的其他遺產,必須優先償還房貸。
❹ 地震震毀了貸款買的房子,房貸還要不要還了
我覺得房貸還是得繼續要還的,因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就算是房子倒塌了按揭貸款的一方跟銀行還是有著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合同繼續存在並還得繼續履行。
如果在地震時房子和按揭的人都不在了,那麼需要將他的遺產用來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遺產,那麼就需要由他的繼承人來替他償還債務。
如果沒有能力償還債務,可以向國家申請低保等補助金來貼補家用,總之有債必還,既然向人家銀行借款就需要按時還,不然到時候成了銀行的黑名單,後果可不是能用金錢來衡量的。
❺ 法律上 地震中房屋倒塌還需要還貸款么
銀行不能再主張債權,理由如下:
一、可依合同法不可抗力因素對抗之。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一條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很顯然,地震就是是不可抗力,雙方貸款合同自然解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因為借款人已經用房子做抵押,用於償還貸款保證。」《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同時第五十一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如果能夠獲得賠償,當然可按《擔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但是因為風險太大,保險公司已經相繼停掉了地震險。如果借款人沒有投保地震損失的險種,借款人必然沒有途徑獲得任何賠償,那麼銀行將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三、存在先例可依,即依汶川地震的處理方案處理,無力償還的債務被核銷。汶川地震後十多天,銀監會就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核銷借款人因地震無力償還的債務。根據當時的通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除了房貸之外,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銀行也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所以,筆者認為可依地震的處理方式參照處理。
❻ 地震中損壞的房子房貸由誰還呢/
一場天崩地裂的大地震,不僅讓無數的生靈被吞噬,也讓當地經濟受到了毀滅性的打擊及讓個人財產在一瞬間消失。比如,自汶川大地震以來,災區個人最主要的財富即大量房屋建築被摧毀。據初步統計顯示,四川省成都、德陽、綿陽、廣元、雅安和其他15個市州倒塌及損壞房屋約440多萬間,部分城鎮幾乎夷為平地;甘肅省倒塌裂損房屋45萬多間;陝西省倒塌裂損房屋30萬多間。
這些倒塌的房屋中,有自建的住房,有購買的商品房;而購買的商品房,有個人一次付清的或貸款已經還清的,有商業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同時,購買的商品房中,有個人自住的,也有個人投資的等。可以說,無論是哪種方式的房屋,由於大地震,災區居民的財產隨著房屋倒塌而在傾刻中消失。這對災區居民來所造成損失是難估量的。特別是,那些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住房,不少人不僅要承受失親人和家園的痛苦,而且也有可能會由於喪失還貸能力後還得背負沉重房貸。據不完全統計,此次地震涉及的個人房屋按揭貸款損失約10.5億元,其他貸款損失應在100億元以上。
針對這樣的情況,5月19日,央行和銀監會緊急下發《關於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銀行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通知》的適用范圍包括四川、甘肅、陝西、重慶、雲南等重災省市,即日起開始執行。接著,5月23日,中國銀監會下發了《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以下稱《緊急通知》),要求對於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核銷的依據是《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
可以說,這兩個《通知》是監管層希望出台相應救災政策來減少災區民眾負擔的一種方式,是應該值得肯定的。但是,在現場救災還沒有結束,災區重建剛剛開始,災區居民基本的生活秩序還沒有確立的情況下,監管層急匆匆地出台這些《通知》更多的表現為政治上的傾向性。對於當前,該《通知》真正能夠幫助災區民眾還有一個時間性問題。在災區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沒有恢復、次生災害不斷的情況下,災區居民怎麼還有時間來考慮個人債權與債務問題。如果銀行監管部門不是這樣急匆匆地出台這樣的通知,而是針對當前災區住房損失的情況,給出十分清楚詳細的信息。等現場救災結束,監管部門在這樣的清楚詳細的信息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政策。這樣的政策不僅更具有針對性,也能夠體現人道原則、商業原則、公平原則的統一。因為,災後的住房按揭貸款的減免,並非僅是一種經濟行為,而其背後存在復雜的利益關系。
從人道的角度,當災區民眾面對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災害、心靈受到創傷、財產被摧毀、生活無著時,如果還要他們來承擔被震毀住房的債務,從人道的角度來說,是不應該的。整個社會就得伸出援助之手來幫助他們,幫助他們度過難關。但是,這種人道的問題是不是僅僅災區購房民眾與商業銀行的債權與債務關系。如果是,那麼這些損毀住房的按揭貸款由商業銀行與個人協商解決減免,這樣可能面對的利益關系要簡單些。如果不是,這種按揭貸款的減免還需要政府來承擔時,那麼這時就有一個公平不公平的問題。
因為,對災害所損毀的全部住房來說,有人購買住房借了商業銀行的錢,有人沒有借商業銀行錢,也有人購買住房時可能是借的親戚朋友的錢等各種各樣的情況。如果所損毀的住房僅是借了商業銀行錢的按揭貸款可以通過國家來減免,而其他方式或條件下所損毀住房的債務關系則不可減免,那麼對其他人是不公平的。特別是,災區廣大農村,農民的住房基本上是自建的。在大地震面前,他們的住房也是毀於一旦,那麼他們的住房損失又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補償,僅僅供應農民一套簡易住房就可體現公平嗎?因此,對於目前災區居民住房按揭貸款的減免,如果是通過商業銀行與個人的債權與債務關系協商解決,那麼這是兩者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關系;如果這種債務的減免是要通過政府財政資助的方式來解決,這里就有一個公平性的問題,即住房損毀其他債務關系的人,政府可以通過什麼方式來給予補償。
即使是商業銀行與居民個人債權與債務關系,這其中所面臨的利益同樣十分復雜。僅僅以兩《通知》所給出的原則性指導是不夠的。因為,在一個保險市場十分發達的金融市場,如果發生如汶川大地震這樣的災害,它可以通過巨災險來減少居民財產損失。但是,在中國,由於這個險種收費昂貴,國內基本沒有地震災害險。這樣,汶川大地震居民財產受到毀滅性時,災區居民是無法通過巨災險減少其財產巨大損失的。因此,為了保護國內居民的財產,如何設計一個廣大居民樂意接受的巨災險產品,是保險管理層必須面對的重大的問題。
那麼,在沒有巨災險的情況下,如何既讓災區居民所受到住房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又體現現代文明社會的公平性。台灣的經驗值得我們參考。台灣「9·21」大地震,對災區居民的住房同樣是一種毀滅性摧毀。但是在地震發生後,台灣相關部門在第一時間宣布,對災區居民原有房屋已辦理擔保借款的部分,提供「本金展延5年,利率按原貸款利率減4碼,利息展延6個月」的措施。央行《通知》所給出的規定與這些措施精神是一樣的。但這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因此,在一些民間機構的推動下,又對災區居民所面臨的按揭貸款問題又設計出了更為切實的解決方案,即由相關部門給予每戶最高350萬元新台幣的貸款額度,如果受災戶重建或重購住宅花費200萬元新台幣,則剩餘150萬元新台幣的額度即可用於原貸款的償還,並適用優惠利率。這意味著,350萬元新台幣的新貸款,是以受災戶重建或重購的新房和土地,以及原有住房的土地作為新的抵押擔保品。此外,如果原貸款剩餘的額度較低,受災戶可與銀行協商,以原土地及住房清償所余債務,相關部門將給予銀行一定的利息補貼。這樣,受災戶、政府部門及銀行一起來承擔風險,一起來渡過難關。
還有,即使是商業銀行與居民個人的按揭貸款,也並非僅是兩者的債權與債務關系。一般來說,購房者在向商業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購房時,除了要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與商業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抵押(保證)借款合同》。對於銀行的債權而言,除了開發商對購房者借款購房的階段性擔保外,購房者還必須同意將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商業銀行。也就是說,根據這些合同關系,即使是抵押物消滅了,但兩者的債權與債務關系仍然存在。這就是現代金融市場的商業原則。因此,在這種商業運作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與不確定性,不是政府行政部門一紙文件就可一了百了的事情,而且是要通過當事人協商談判來解決。
還有,由於住房產品的特殊性,既可是消費品,也可以是投資品。如果作為消費品,那麼就具有明顯的公共性特徵,既政府有責任來保證每一個基本的居民條件。無論是平常還是遭遇到重大的災害面前都是如此。如果住房為投資品,那麼購買住房者的目標就是如何這種投資來獲取投資回報。因此,住房投資不僅可獲得投資回報,同樣也面臨著風險。如果說,住房投資者面臨的風險時,無論是可抗拒或不可抗拒的,這種風險要讓政府或他人來承擔,而且其獲得收益時則歸個人所有,那麼這種規則一定會促使個人高風險的投資,從而推高當地的房價,但其風險則讓整個社會來承擔。所以,即使汶川大地震中所損毀的住房的按揭貸款是由商業銀行或政府來承擔,也得對這種住房投資與消費做出一個嚴格的區分。在不同的情況下,給出一個不同的解決辦法。
還有,住房按揭貸款還有一個期房與房主已持有的住房差別問題。對於已經入住的住房,那麼這種債務關系主要發生在商業銀行與購房者之間。對於期房來說,這其中的關系就復雜得多。因為,房地產開發商要涉及其中。在出現這種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時,商業銀行、購房者及房地產開發商其中的責任如何來分擔。這些就得有一些比較清楚的規則。否則,無論是房地產開發商,還是購房者都可以用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拒絕與商業銀行談判,把整個風險推到商業銀行身上。
總之,對於這次汶川大地震中,房屋被損毀滅的按揭貸款,其中所涉及的利益關系十分復雜,不是政府相關部門下一個行政規則就可解決問題的事情。政府要本著人道原則、公平原則及商業原則的統一來辦事,就得對當前災區房屋損害問題及居民按揭貸款情況等方面獲得更為詳細深入的信息,並這基礎上制定一個能夠顧及各方利益比較成熟解決辦法,僅是以政治化的方式給出幾條指導性意見是不夠的。特別是有人認為要快速處理的方式來解決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