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为何说相关部门应该介入整治现金贷的乱象
据报道,在日前召开的“2017首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发言中再度强调,包括“现金贷”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管重点应放在借贷对象上,在对互金机构从事现金贷进行业务规范的基础上,要求其对借贷对象作出严格限制。
专家表示,现金贷虽然弥补了我国目前信贷业务上对个人信贷的短板,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来看,它是建立于陈旧的现金交易基础上的一种信贷模式,金融机构应该更积极地开展零售信用业务,即针对指定商品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支持,借贷资金往来限于借出机构和商户之间,这样也可有效地减少现金过多流通所产生的副作用。
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尽快出台措施整理现金贷的乱象!
❷ 上海严控租金贷款业务 禁止增量、压降存量,这传达了什么信息
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的抑制了炒房的发生,从而稳定楼市。
❸ 十大消费乱象引起关注,你知道都有哪些消费乱象吗
在现在随着我们这个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我们的消费水平也是有很大的提升的,但是在现在也出现了很多的消费乱象,着=这些消费乱象自然就是危害我们这个社会公平的现象,这也让我们的消费者感到十分的头疼。在现在可以说我们这个社会不断的发展也会滋生出很多的不良现象,我们的市场本来应该是一个十分公平的市场,但是在现在很多人可以说都是打破了我们这个市场的公平,因为这些人在做的事情很多时候是在危害我们消费者权益的,所以我认为对这些乱象的关注是十分重要的,并且我们消费者在选择进行消费的时候也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❹ 微众银行租贷事件会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大家不相信长租公寓
❺ 房屋托管中的“租金贷”都有哪些猫腻
房屋托管中心的租金贷有哪些猫腻?比如我们将租金贷款全部放给托管公司,这样的行为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托管公司拿着钱到时候跑了的话可能你就会上当。在生活中租金贷是一款消费贷款的一种,就等于你在贷款公司代到财产一样,至于租房者和托管公司,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租贷关系,托管公司会利用对方付款的周期带来之间的优惠,也会给介绍贷款的公司带来便利,像这种低门槛的产品肯定会引起很多租客他们的吸引力。
我们在外面工作的时候,可能面对租房子的问题是少不了的,但是有很多托管公司他们的崛起就是在直接弄些猫腻发展起来的。其实如果要是想避免房屋托管中的租金贷,这些猫腻我们在租房子的时候可以直接找到房东,避免房屋托管的租金贷,也会少了那些二房东的黑中介。
❻ 上海10部门发文严控“租金贷”
继2月1日上海房管、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约谈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代理公司、房企,并通报了近期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后,2月4日,上海市住建委、市房管局等10部门又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控租金贷款业务,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截图
《意见》从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严厉打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和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保障等9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只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落实机构备案制度,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按照“主体合规、房源真实、交易透明”的目标,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开业报告或备案手续,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推行房源核验码制度,夯实企业、网络信息平台的信息发布主体责任,明确未取得房源核验码不得发布房源信息;优化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不断提升网签备案便利化程度,扩大覆盖面。
对此,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租赁企业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可以保障监管有效覆盖面,在此基础上要求推行房源核验码制度则可保障房源的真实性,目前租赁市场上的房源的真实性问题依然存在,通过明确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可以有效净化房源信息,让租房者更加便捷安心找房租房。
《意见》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做到严格资金收付要求、专款专用。不得强制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三月租金,建立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张波指出,通过监管账户方式实现对押金的管理,可有规避部分长租公寓因“长收短付”形成资金池所产生的风险。资金池缺乏监管易导致长租公寓运营方无序扩张,是产生暴雷的重要原因之一,押金在专用帐户进行监管,资金的安全性会得到更大程度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要求严控租金贷款业务要求,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
同时,《意见》明确要加快推动住房租赁平台政务服务升级,构建完善本市“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的住房租赁线上服务体系;不断强化住房租赁平台数据赋能和实战应用,构建完善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监管应用场景。同时,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好住房租赁平台的公示作用,努力营造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
张波表示,租赁线上服务体系的建立是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完善租赁备案系统的重要环节,通过一网受理的方式,可以极大方便和简化租赁当事人的相关操作,包括个税抵扣、税款缴交、凭证处理等多项功能如果在线上可协同完成,则可大大提高租赁的备案效率,也可有效时实监测租赁市场的动态,真正实现监测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❼ 央视调查租房乱象又发现什么问题
央视调查租房乱象 ,又有12家中介公司被曝光。
最近一段时间,租房市场房租高涨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官方监察部门相继开展调查行动,北京住建部约谈自如、蛋壳,央视调查租房乱象,相继有违规中介公司曝光。接下来,我们看一看具体情况。
公安部门对3起涉及强迫交易或用软暴力威胁租户的“黑中介”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多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自如、相寓两家大型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现场执法,通过检查营业执照、抽查租赁合同,比对系统数据、查询资金往来、核查租收价差等方式,严防垄断房源、哄抬房租的行为,确保住房租赁企业遵守公开承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
租房市场早就存在黑中介了,这一次房租高涨将社会舆论聚焦于这些老问题上,多年积累的弊端瞬间暴露,引起官方监管部门的重视。央视调查租房乱象,在有关部门展开整顿之后,希望租房市场能恢复正常合理的市场秩序。
来源:股城网
❽ 六部门监管新规直击长租公寓暴雷根源:禁止套取消费贷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同时,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自从2016年鼓励规模化、机构化租赁以来,轻资产的租赁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既有集中式的,也有分散式的。相比重资产经营(比如招拍挂配建和自持,国企带头参与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等),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上最大的问题是轻资产经营、扩张速度快,容易出现违规行为,比如黑二房东(随意涨租、苛扣押金、随意收取水电费等),以及长租短付,搞资金池,蓄意卷款潜逃。
对此,新华社文章指出,此次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意见》直击住房租赁企业爆雷根源。
对此次《意见》的出台,中指调查事业部研究副总监战雪认为,《意见》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战雪表示,此次《意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是层级高、范围大,之前部分城市单独发布政策约束住房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取行为,此次的政策高度上升到了部委的层级,覆盖面也更广。第二是定位准。精准定位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此类企业进行转租经营时没有资产抵押,收取的租金额度也较高,没有资金监管容易聚集金融风险。第三是强穿透。除了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还强化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核,在首尾两端发力,避免住房租赁企业单方面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的情形。
首次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定性,纳入监管
按照《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李宇嘉指出,目前市场上住房租赁企业种类繁多,比如二房东,投资机构等。在珠三角核心城市,有代房东管理的二房东,有职业二房东(赚代理费或赚租金差价),有投资者一次性包租很多套或一栋,然后装修出租。但现实中,这类主体很难监管,他们往往利用互联网、微信和小广告开展业务,利用信息差、违规操作(比如水电费乱收取、以损坏室内设施为由不退押金等)获取租金受益。承租人利益受损失也难以有渠道伸张,损失不大、息事宁人。因此,迫切需要纳入监管。
打击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避免资金风险
具体而言,《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等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此前存在的各类违规做法,具有积极的导向。这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这一政策表态也是在疫情后针对长租公寓暴雷现象,国家一贯的态度,主要目的是维护出租双方的权益,避免老百姓利益受损和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发生。对于轻资产的租赁企业,更容易出现‘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管住了资金,长租公寓的风险就降低了一大半。”李宇嘉说道。
严厉打击资金贷,“租金异常上涨必被打压”
《意见》还要求,各地应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同时,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对于租金贷款的管控更加规范和到位。对于各类违规的套现行为,政策明确,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同时,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从这两点看,租金贷被明确严管,而租赁消费贷款则依然受认可。这两者的区别在于,租金贷进入到了轻资产长租公寓企业的账户,而租赁消费贷则是进入租客的账户。这是后续在明晰不同贷款方面所需要注意的。
此外,《意见》指出,各地应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此外,各地还需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业内人士认为,后续租金监管也将更明确。同时在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方面也会加强。“过去租金的收取等没有监管,导致资金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也是金融风险的来源点。此外,过去租金的管控确实不到位,而现在租金异常上涨受到关注,后续也和房价管控一样,异常上涨必被打压。”
《意见》还提到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六部门要求,各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协同联动,积极化解住房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相关风险。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表示,此次印发的《意见》将对行业特别是轻资产运营公司产生两大影响。第一,迫使轻资产运营公司从“包租公”转向专业化的住房租赁服务提供商。从国际经验来看,控租金使得轻资产运营公司无法单纯依靠租金收入实现利润增长,探索如何提供各类与住房租赁相关的增值服务将成为未来轻资产运营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第二,“去杠杆”将使轻资产运营公司形成两极分化。一方面,头部大型机构能够依靠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手段,扩规模求发展;另一方面,深耕区域的小型运营公司将依托本地化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获得生存空间。大量靠金融杠杆扩规模的轻资产运营公司将被彻底淘汰。
❾ 监管部门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从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等7个方面,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了监管措施。
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同时,意见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❿ 蛋壳爆雷后首份顶层监管文件发布 住房租赁行业告别乱象
4月26日,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是自蛋壳公寓爆雷事件发生后,监管层发布的首个有关租赁行业的顶层设计文件。
顶层监管
从内容上看,《意见》在稳定租赁市场、防范风险方面的意图十分明显。文件称,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运行总体平稳,租金水平稳中有降,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具体措施上,《意见》表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当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此外,住建部将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指出,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自监管层于2014年首次提出“租售并举”以来,租赁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但由于缺乏规范,行业出现恶性竞争,一些问题开始累积。2020年,在新冠疫情的直接影响下,行业的风险爆发,蛋壳公寓爆雷,自如也遭遇维权纠纷。
去年年末以来,监管层多次提及租赁市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
多管齐下
针对六部门此次发布的文件,贝壳研究院认为,此次指导意见在举措上强调多管齐下:
一是管入口,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跨区域经营的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向所在城市主管部门推送信息,能够管得住,防止一些企业脱离政府监管之外。
二是管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报送房源信息、交易信息等,做到信息全部监管。要求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业主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这些举措是为了防止长租公寓企业长收短付、高进低出的行为。此前北京对轻资产租赁企业租金已经提出了收付周期匹配的要求,已经落实并产生了一定效果,本次将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
三是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这一举措将会杜绝长租公寓企业挪用客户租金来扩张规模。去年,成都、南京、重庆等城市已推出了针对超3个月的租金监管政策,取得了效果。此次在六部委联合推出政策,将此项措施逐步在各地落实。
四是管贷款,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这是针对过去一些租赁企业通过引诱消费者签订租金贷合同获取资金的行为,意味着租赁企业未来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该机构指出,对于长租房市场来说,这一指导意见是对过去粗放发展的纠偏。本次政策将倒逼轻资产租赁企业规范化经营,降低企业资金杠杆率,减缓业务扩张速度,专注提高企业的精细化、专业化经营能力,未来还将倒逼轻资产企业探索出更有利于发展的经营模式。
过去大量缺乏专业运营经验和能力的企业凭借资本的力量进入长租公寓领域,结果导致行业投资过热,蕴含了大量风险。在上述新的监管要求下,未来长租市场的市场主体会进一步出清,让真正从事长租房运营的企业获得更加稳定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样才能有利于长租房市场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