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几个问题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是对贷款诈骗罪难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之缺陷的补救性立法。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第二,对于有证据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认定骗取贷款罪,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关于“欺骗手段”的认定
该罪的“欺骗手段”,是指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如果仅仅是手段有瑕疵,但不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就不构成该罪的“欺骗手段”。
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骗手段,比较常见的是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虚构贷款用途。就笔者对广州地区骗取贷款案件司法实践的观察,以虚构贷款用途作为欺骗手段的案件较为常见。
二、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Ⅱ 骗取贷款罪该如何认定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不同于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 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Ⅲ 关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你好,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你所讲的欺骗保证人签字,关健要找出借款人欺骗保证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只能构成一般债务关系
Ⅳ 消费贷款算诈骗罪吗
1、消费贷款,是贷款的形式,与诈骗罪无关。
2、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3、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