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不是首套房產還可以用公積金貸款嗎
不是首套房產,但之前沒有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再購房時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但當地規定對二套房有相應限制的,從其限制規定。
Ⅱ 申請公積金貸款一定要首套房子嗎
和是不是首套沒關系。只要你有公積金就可以用。
而且用公積金買完一套還清後還可以貸第二套。
Ⅲ 關於首套房子公積金貸款!
你們可以直接去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這樣的話,中間環節的費用就省了。
Ⅳ 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第一套房嗎
不是,還可以用於第二套,但是第三套是不行的。
公積金貸款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
2、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十二個月以上;
3、在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自住住房,並已付清規定首付比例以上購房款;
4、個人信用良好,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購建的住房作為貸款的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擔保。
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
1、貸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及其它對還款能力有影響的債權債務證明;
(四)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等有效證明文件;
(五)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擔保人做擔保,並繳納擔保費用,由借款人、貸款人及第三方擔保人共同簽訂三方合同。
(七)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對資料齊全的借款申請,銀行及時受理審查,並及時報送公積金中心。
3、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貸款,並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銀行。
4、銀行按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由借款人夫妻雙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並將借款合同等手續送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核准後即劃撥委貸基金,由受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或協議由夫妻雙方簽字,以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Ⅳ 用公積金只能買首套房嗎
應該不是吧,用公積金可以買二套房,不過應該和首套房有差距,首先,你首套房的按揭要還完錢才可以繼續貸款,第二,二套房的首付估計要高一點。不過每個地方的政策不一樣,會有不同點!
Ⅵ 公積金貸款首套房和第二套房的區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於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嚴禁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進行投機性購房。
二、保持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
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
例不得低於2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
地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且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
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五、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根據當地住房價格、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住房公積金
業務發展狀況,以支持繳存職工購買普通自住房的貸款需求為原則,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並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銀監部
門備案。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備案。
六、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
貸款的調查、審核、抵押、發放、回收等工作,切實加強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抓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防範騙
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行為。同時,要簡化辦理手續,提高服務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落實本通知精神的具體措施,積極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及時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