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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買房子加名離婚

發布時間:2021-07-05 07:19:28

❶ 買房子付了首付,婚前或婚後女方要求加名字,離婚時怎麼分

既然登記是雙方的姓名,屬於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❷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房產證加老婆名字,如果離婚請問怎麼分割

當事人結婚前,一方出資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不動產權屬證書上增加對方姓名的,應當認定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即另一方享有不動產物權。 離婚時該不動產應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❸ 婚前貸款買房子婚後加名字有效嗎

你說的有效是指什麼,屬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婚後經過登記,房產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❹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 加另一方名字 離婚後怎麼分

如果是房產的話,不動產以登記為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約定各自的份額的情況下平均分割。
婚後房產證登記夫妻兩人的名字,則房子成為婚姻共有財產,但男方婚前交付的首付款屬於個人婚前財產,若離婚,房子不動產歸男方,但男方按婚後支付銀行貸款總額50%補償現金給女方,另外參照離婚當年房產價值補償部分現金給女方,具體補償金額,雙方協商。
婚前or婚後貸款買房怎樣才完全算個人財產
1、婚前個人全款買的房,屬個人財產。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注意:這里可能有人會說,這個貸款是完全由個人來償還的,與婚後的另一方無關,我就想要這個房子完完全全屬於自己,那麼雙方可以簽訂一個協議,協議好房子的歸屬問題,並進行公證。
2、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一切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婚前訂立財產協議,並且進行公證,這樣婚後房產歸屬就參照協議來執行。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全款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出資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房產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4、夫妻某一方想自己出錢獨立買房,可以借用父母的名義買房,再由父母贈予自己。按照法律規定,當一方的父母不說明財產是贈予夫妻雙方的話,被認定房產只對一方的贈予。

❺ 貸款買的房加上配偶的名字離婚怎麼算

只能你能證明首付款是你父母親支付,那相應的房產價值也歸你說所有。而且,無論婚後你是否同意加她的名字,婚後你們共同還貸部分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哪怕她一點也不付款。

至於離婚的判決:按法律規定,如果你們到時候無法達成協議,法院會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❻ 男方婚前貸款買了房子,婚後加上女方的名字,如離婚房子是否屬於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若有疑問,可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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