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監會下發的文件中,針對銀行貸款,是否有禁止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貸款的內容,如果有,在第幾號文
這方面是沒有要求的。
非營利性機構並不是該組織一點盈利都沒有,是以為社會事業出發。只不過盈利的利益不能被其個人使用。
還有。您這邊是非盈利醫療機構。你可以向當地衛生局申請。提交資料。衛生局批復。再根據要求繼續下面的流程。
像這種機構會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所以你別擔心。
可以貸款的。
手動打字,望採納!
『貳』 醫療服務中借款、貸款是什麼成本
銀行方面:付予存戶利息,銀行經營費,客戶供款風險。
客戶方面:付高昂的利息。
『叄』 醫療糾紛中的患者是否是消費者
嚴格點來說屬於消費者。
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不應當適用《消法》,來調整醫患關系,主要原因就是患者不是該法所界定的消費者。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院更不是該法意義上的「經營者」,所以兩者的關系不能適用《消法》來調整。而只能適用相應的醫療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
解析:
第一,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有人主張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處理,這在司法實踐中也一直存在著爭議。 筆者認為,不妥。首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是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其權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患者到醫療機構進行診療不屬於生活需要的范疇;其次,在醫患關系中,既不可能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保證醫患雙方享有平等的選擇權,也不可能完全遵循自願原則以及在醫療消費中做到完全的公平交易,醫院對前來就診的患者只有救治的義務而沒有選擇的權利;再次,一般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都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標准,在提供與接受服務中能根據這些標准實行公平交易,消費者的權益能較好地得到保障,經營者也有明確的標准來規范自己的行為,而在醫患關系中,醫療機構不能對患者保證治癒,治療應達到何種程度才算公平交易,對此,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明確量化的標准。因此,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處理。
第二,因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條例施行後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和第三條:條例實施後,人民法院審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件,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時,參照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等結合醫療行為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而由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其專門用於調整醫療活動中的損害賠償問題,故在屬於醫療事故的情況下,適用而且應該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三,對於有損害結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應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肆』 醫療案件糾紛中,案件案由中對醫療糾紛確定的案由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與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兩類,原理何在
由於醫療行為是基於醫患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所發生,患者因此受到的損害,一方面是醫療機構對債務的不正確履行構成違約;另一方面則是出現了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和財產利益損失,同時構成了加害給付,即侵權。因此,有損害就有賠償,在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有醫療服務、醫療消費、醫療產品買賣和醫療侵權四種法律關系的存在。前三種法律關系性質相同,均從屬於服務合同。最高法院在2011年修訂的民事案件案由中就做出這樣的劃分,在服務合同糾紛下列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再者,在責任的場合,前三種合同的不履行都是違約責任;後者是侵權責任。基於此,法律貓認為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中對醫療糾紛確定的案由即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與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兩類,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伍』 女子貸10萬元整形卻變"大小眼" 稱不化妝不敢出門是怎麼回事
「我們所有的模型用到的欄位不下百個,這些模型相互補充,從不同角度預測了一個客戶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保證了對每個客戶評估是一個全方位的、綜合的考慮。」「星計劃」方面還表示,他們判斷下來,劉娜屬於「手術意願較高、個人資質較好、綜合評分好的使用者」。
「星計劃」認為,「劉娜這一案例的核心問題,是客戶和醫院因為手術效果產生了醫療服務糾紛導致的」
『陸』 醫療合同糾紛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有什麼區別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與醫療事故區別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司法鑒定,基本上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交由相應醫學會組織鑒定。但是對於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的司法鑒定,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認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屬於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糾紛,不應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片面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同樣包含醫療事故的內容,在以診療活動是否存在過錯為爭議要點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時,也應交由相應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多數是對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此種違約行為實際上屬於加害給付的范疇。所謂加害給付,即因債務人的不適當履行造成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只要是構成醫療事故的,一定構成違約,而醫療機構加害給付的違約行為也一定構成醫療事故。因此筆者認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並非只局限於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同樣可以適用到醫療機構加害給付的違約糾紛中。而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其最主要的評判標准就要看醫療行為是否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以地理范圍的差異作為輔助標准。
『柒』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可以主張哪些損失
對患者受侵害來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捌』 醫療糾紛是否屬於消法的保護范圍
醫療糾紛是否屬於消法的保護范圍,目前依然處於爭議。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一直是法院審理案件的難點。近來年,隨著醫療機構改革,部分醫療機構市場化經營,社會醫療美容整形機構不斷增多,患者在醫療機構醫療過程中受損害的情形越來越多。因此一些地方性法規將醫療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范圍。如浙江省《實施辦法》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隱私權及醫療機構診療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民事責任,明確把醫患關系納入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福建省《實施辦法》也明確把醫患糾紛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領域,但絕大多數省份,對此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目前對於醫療糾紛是否屬於消法的保護范圍普遍存在三種觀點:
認為醫療糾紛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理由是我國衛生事業是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事業,決定了醫院不能作為一般意義上的商品經營者,醫院提供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社會效益第一。醫院的醫療行為也不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規定的普通消費行為,而是一種特殊消費行為。同時,患者也不是消費者,醫院的醫療消費仍然堅持執行政府的指導性價格,不採取市場的隨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費用也與得到的診療服務不是等價交換。因此,醫療糾紛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認為醫院為人們提供的服務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服務,其出售的葯品也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並且醫院提供的服務與出售的葯品也都是有償的,因此,認為醫院糾紛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認為從總體上說醫患關系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但我國當前醫院並未完全推向市場,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而不是市場調節價,因此,同時也應適用其他專項法律或有關立法的規定。
基於以上觀點,個人認為目前還是應該盡快由人大立法,明確醫療服務是否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單方面聽取衛生系統的意見或者一種聲音,都失之偏頗,最高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廣大患者、消協、專家學者以及其他社會人士的意見,必要時舉行立法聽證會和專家研討論證會,盡快將醫療糾紛的適用法律明確和完善。
『玖』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與醫療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有區別嗎
一、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錯或者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事故而引起對受侵害人的賠償糾紛。在此類糾紛中,對醫療機構追究的是侵權賠償責任。
如果患方當事人選擇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訴由,依照《證據規定》第四(八)條的規定,應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分配舉證責任。該舉證責任倒置,是指結果意義上的責任倒置。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不能轉移。但其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仍然應當圍繞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與確信程度而在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轉移。
原告的起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患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後,應當先行完成二項舉證證明義務:
一是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有醫患關系。如掛號憑證、就診病歷、身份證明及其它相關證據,據以確定「適格的原告」和「明確的被告」;
二是證明患方存在有具體的損害結果。如傷殘等級鑒定書、金錢損失數額憑證或者計算依據,據以確定「具體的訴訟請求」。
患方完成了上述舉證後,因尚未確定「事實、理由」,或者說尚沒有確定「過錯與因果關系」,人民法院還不能據此確定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在侵權賠償責任的訴訟中,一般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即必須有證據證明或者依法推定侵權人的行為有過錯(即行為的違法性),且該過錯行為與受害人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才能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確定過錯的一般方式為證據證明,其特殊方式是依法推定。醫療侵權糾紛中,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
依照《證據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雙不」承擔舉證責任:
一是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二是證明其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
也就是說,對醫療機構的過錯是不需要舉證證明的。依照「舉證責任倒置」的責任分配的原則,如果醫療機構不能完成「雙不」的證明,則應當按「過錯推定」原則,依法推定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診療行為存在有過錯,直接判定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在訴訟實踐中,醫療機構通常是以通過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方式,來完成「雙不」舉證證明義務的。
醫療機構如果完成了以上「雙不」舉證義務,其「過錯推定」的前提就不能成立,依法則不負侵權賠償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亦作出了此規定。
由此可見:當患方選擇了侵權之訴時,也就選擇了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倒置,使其承擔較少舉證內容、較低訴訟成本;但是,因其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由醫療機構承擔的,因而也增加了患方較大的敗訴風險,即:患方的勝訴,取決於醫療機構對「雙不」舉證不能的程度。
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圍繞醫療服務合同中侵權損害以外其它方面而產生的爭議。在此類糾紛中,對醫療機構追究的是違約損失賠償責任。
如果患方選擇了「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訴由提起違約之訴,則應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由患方自主完成以下四項舉證證明義務:
一是證明其與醫療機構存在有「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如掛號憑證、就診病歷、付費憑證、身份證明及其相關證據,以確定「適格的原告」和「明確的被告」;
二是證明患方存在有具體的損失結果。如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金錢損失項目、數額的憑證或者計算依據,以確定具體的訴訟請求;
三是證明醫療機構存在有違反約定義務或者法定義務的違約行為。
四是證明醫療機構的違約行為與損失結果之間存在某一程度的因果關系;
以上第三、四項,是對「事實、理由」的論證。在訴訟實踐中,患方通常是以申請對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的司法鑒定的方式來完成證明目的。
醫療服務合同,是指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就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屬無名合同之一。醫、患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當患者到醫療機構經掛號,雙方通過真實意思表示,就建立並形成了一種事實上醫療服務契約合同關系。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以約定俗成的方式確定,其主要權利義務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也作出了相應的明確和規定。違約行為如果同時也表現為是違法或者違規的行為,即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如果患方提出了證據(如相關的司法鑒定書)證明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違約(具有過錯),且該違約行為與患方的損失之間存在有某一程度的因果關系,就應當依照《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以「賠償損失」的方式確定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當患方當事人選擇了違約之訴時,雖然增加了自己的舉證責任范圍和難度,加大了自已的訴訟成本,但也把握了勝訴的主動權。
『拾』 朋友被美容院騙去貸款馬上支付,一次消費了幾萬怎麼處理
這種情況和商家協商是行不通的,找12315投訴,報警都可以,關鍵是把證據保存好,還可以試試自媒體,充分發揮自媒體的優勢,效仿賓士女車主方式的誰權,也可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