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房子是貸款房子是我的名字房子歸我所有嗎
離婚房子是貸款,房子是你的名字,房子歸你所有?要搞清楚兩個問題:一是該房是婚前婚後購置的?如果是婚後購置,離婚時老公有沒有主張析產?
Ⅱ 協議離婚了,房子協議歸老婆,但房子有貸款,老婆是主貸人,產證上有我的名字,如何去掉我的名字
沒辦法 等到結清貸款的時候把,要不直接贖樓贖出來更改
Ⅲ 離婚後協議房產歸我,但名字是對方的,並被對方抵押貸款了,起訴法院能撤銷嗎
您好,從法律上來分析,男方的抵押是有效的。
1、協議離婚書在法律上是債權合同,並不能對房屋的所有權發生影響。雖然你簽了這份協議書,也到民政局去離婚了,但是房屋的所有權在法律上沒有發生變化。
2、依照《物權法》的規定,你只有在過戶登記後才能取得真正的所有權。因此男方在辦理抵押的時候,是擁有房屋的所有權的,因而抵押也是有效的。
3、因此你無法起訴確認抵押無效。
但請你不要灰心,法律絕對是公正的。
如果男方執意不願賠償你們母女的話,請你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來判決。
Ⅳ 我和老公是婚後貸款買房現已離婚房子歸我,我怎麼做才可以把他的名字在合同上 去掉
他的名字還沒有去掉,說明現在還不是你單獨所有。
如果離婚是在離婚協議上關於財產的分割已經明確房子歸你,那就需要去房產交易中心進行過戶手續就好。
如果只是口頭協議,那還得去公證處公證,讓你老公證明他放棄房子的所有權,然後再過戶。
Ⅳ 離婚按揭房去名字
需要經貸款債權人的同意才可以。
對於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在正常情況下都對該房屋進行了抵押登記,在未經抵押權人(貸款方)同意的情況下,如未還清貸款,該抵押不可以撤銷,也就無法辦理產權登記變更,不能從房屋產權登記上去掉對方的名字。
要想將對方的名字從產權登記上去掉的,要先還清貸款,解除對 房屋設立的抵押,之後才可以進行產權變更。
Ⅵ 我想咨詢一下,離婚了房子歸我所有,房產證上是他的名字,房子有貸款,那他以後反悔不給我了可以嗎
如果離婚協議上註明房子歸你,房子就應該歸你,他反悔沒用。但房產證是他的名字,他可以把房子私下賣掉,到那時你房子沒了,找.他要錢他拿不出來,你向法院起訴他,要命他有,要錢沒有,你就被動了。建議你盡快把他名下的房子過戶到你名下,這樣才萬無一失。
Ⅶ 關於協議離婚後,如何去除房產證共有人名字(貸款買的房子,還在還貸中)
經雙方協商達成離婚協議的,離婚後需到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地產證的更名手續。
辦理手續: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明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能夠說明的情況;
4、房屋產權變動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包括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離婚協議未寫明原婚姻登記的時間的,還應當提供原結婚證。
(7)離婚了貸款房子我想撤銷我的名字擴展閱讀:
離婚協議協議內容要點:
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
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後,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Ⅷ 離婚後怎麼把用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改掉一個人的名字 我們結婚的時
這必須雙方協商,房產歸一方,那麼這獲得房產的一方應該給另一方補償部分貸款損失,也就是吧對方需要還貸的部分償還。
Ⅸ 分期付款買的房子,離婚了能把我名字取消嗎
房主寫的他的名字就是沒用你的身份證,你們離婚了,他買房買車貸款都要出具單身證明的,這些與你都沒有關系的
Ⅹ 夫妻用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離婚後,想撤銷我的房產證名字,改為孩子的名字。那麼我還需要償還貸款嗎。
補充回答:
1、樓主你有錯誤認識:只要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不管你們結婚有幾年都仍然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再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2、以前有司法解釋規定過「一方的婚前財產在經過8年共同生活(你所說的「共同經營」)後,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一規定已經被修訂後的《婚姻法》修正,已經作廢了:現在的法律規定是,婚前財產即使經過一百年也仍然是婚前個人財產。
1、房子是婚前所買、房產證上又沒有登記女方的名字:此房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無疑,但你並擁有此房的完全產權:如果房產登記了你和你父親、兄的各自份額,你擁有登記的份額;如果沒有登記份額,這房你佔三分之一。
2、「但女方要求房產分割,說房子她也有份」:
(1)女方無權要求分割房子產權。
(2)但房子在結婚後的增值部分,按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她有權要求分割房子在你們結婚後增值部分中佔有的份額(三分之一)的一半,即你們婚後增值部分的六分之一。
3、「有人說房產證上有三個名字,我佔了三分之一,因此女方可以分得六分之一的房款,這樣說有依據嗎?」:
(1)如果你這三分之一是在結婚登記後取得的:如果你父母登記產權時沒有特別說明這三分之一產權只贈與你一人的,算夫妻共同財產,她就有權分這三分之一的一半;
(2)但現在來看:購房是在婚前、房產證上也沒有她的名字:這房很可能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房產證也是在婚前就取得的,就肯定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了):她無權分你那三分之一的半,不管你們居住了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