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嗎
現實問題
大劉和小劉系兄弟,大劉與女友結婚後欲買房,遂問弟弟小劉借款,小劉也有一交往中的女友,但是,考慮到自己並未急著結婚買房,於是將自己的全部存款八萬元借給了大劉,大劉表示,兩年後肯定還錢,並寫下借條寫明借款理由與還款期限。誰知大劉拿了八萬元後,就與女友一起到香港旅遊,並購買了鑽戒金飾等等物品,小劉借給大劉的錢款所剩無幾。小劉知道後感到非常氣憤,這些錢也是其工作後辛辛苦苦存起來打算結婚買房的,竟然被大劉這樣揮霍。於是,小劉要求大劉還款,但大劉表示,說好兩年後還就兩年後還,自己怎麼用錢的不用小劉管。那麼,大劉的說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呢?
律師解答
雖然大劉與小劉的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為兩年,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大劉可以不按借款合同約定理由使用借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 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
3邵守義從事個體運輸業務。2008年,邵守義為擴大經營規模,向銀行申請貸款。某商業銀行與邵守義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借款金額為3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還款期限為2009年8月底,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借款用途為購買汽車。邵守義利用該筆借款之中的20萬購買汽車,另外10萬用於償還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某商業銀行發現後,立即要求邵守義償還借款。而邵守義則認為,借款期限未到期,不願償還。商業銀行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並要求邵守義立即歸還借款30萬及相應的利息。
[專家點評]
《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時,《商業銀行法》規定,貸款人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借款合同中應當對借款用途做出約定。《貸款通則》規定,對於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對其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結合本案,根據邵守義與商業銀行的借款合同,借款使用目的是購買汽車,而邵守義未能按約定使用貸款,已經違反了《合同法》第203條的規定。可見,商業銀行可以行使提前收回借款的權利。
3. 未按審批用途使用貸款該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並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這是由於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從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貸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規定借款用途法定條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計劃使用貸款,將有限的貸款用到急需的、有較好經濟效益的地方去,同時也保證收回貸款的安全性。
4.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怎麼辦
現實問題
大劉和小劉系兄弟,大劉與女友結婚後欲買房,遂問弟弟小劉借款,小劉也有一交往中的女友,但是,考慮到自己並未急著結婚買房,於是將自己的全部存款八萬元借給了大劉,大劉表示,兩年後肯定還錢,並寫下借條寫明借款理由與還款期限。誰知大劉拿了八萬元後,就與女友一起到香港旅遊,並購買了鑽戒金飾等等物品,小劉借給大劉的錢款所剩無幾。小劉知道後感到非常氣憤,這些錢也是其工作後辛辛苦苦存起來打算結婚買房的,竟然被大劉這樣揮霍。於是,小劉要求大劉還款,但大劉表示,說好兩年後還就兩年後還,自己怎麼用錢的不用小劉管。那麼,大劉的說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呢?
律師解答
雖然大劉與小劉的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為兩年,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大劉可以不按借款合同約定理由使用借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 貸款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有罪嗎
貸款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如果用於賭博及其它諸如吸毒、販賣違禁物品,這肯定是犯罪的。但如果不是用於以上犯罪行為,如商業貸款用於消費,就算不上犯罪,但這是違反合同約定,銀行可以因此提前收回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