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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到的房子贷款重新做

发布时间:2021-09-23 04:40:33

❶ 两人离婚且房产已分配,现在房子要做抵押贷款可以吗

到房管部门先办理产权转移,把房产直接过户到儿子名下就可以办抵押贷款。

❷ 离婚后房产/房贷怎么处理

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即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离婚分到的房子贷款重新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❸ 离婚时 贷款的房子 可以再贷款吗

离婚时候需要准备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按揭的房是可以申请办理二次抵押贷款的。

办理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流程:

  1. 经银行同意,卖房人与买方进行房产交易,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2. 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 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审查后,通知借款人审查结果。银行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与卖方签订《楼宇按揭借款补充合同》,卖方将贷款金额不足偿还卖方尚欠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清偿;

  4. 借款人委托银行与卖方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抵押登记、房产保险等手续;

  5. 银行取得《土地房屋他项权证》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卖方在原贷款网点的按揭贷款帐户及相关帐户,用于偿还卖方所欠按揭贷款本息,剩余款项再划入卖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6. 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❹ 离婚后夫妻共同贷款房产未还清贷款,怎样变更到其中一个人名下

双方离婚,房产还在贷款中,不可以改房产名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4)离婚分到的房子贷款重新做扩展阅读

一种以非正式协议约束的贷款形式。企业基于资金需求具有季节性和规律性的特点,与银行订立非正式协议,约定一个由银行在指定期限内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最高限额,在此期限和贷款额度内,企业可随时获得银行贷款。

企业申请贷款额度时必须向银行说明贷款前的财务状况,银行则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自身营运要求决定是否授信和执行协议。

备用贷款承诺是以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约定的贷款形式。企业与银行签订正式的贷款协议,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贷款并要求企业向银行支付承诺费。

❺ 离婚分割的房子贷款问题

夫妻已经离婚,即使房产证是女方名字,产权依据离婚协议,各人一半。如果想用该房办理抵押贷款,抵押人必须是男女双方。贷款的钱可以支付给男方,但这就牵涉到还清贷款后,必须抵押双方同时去办理注销手续。

❻ 离婚时房子还有贷款怎么处理

如果无法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后,办理过户手续的。先签订协议,等偿还完贷款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诉分割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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