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建议去当地的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在我们广西有个“公积金缴存人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只要你的单位每月按时帮你交公积金,你不用抵押和担保,最高可以贷出你每月公积金自交部分100倍的金额。一万元一个月还51元利息,到最后期限才还本。如下图:
如果想找非银行机构贷款的话,是办正经事缺钱,就去找亲朋好友借一下,想要提前消费就忍一忍。网上贷款,要么是骗子,要么比银行的利息高很多,都是记复利,即每月结息,每月的利息下月就成了新增的本金,这就叫利滚利,高利贷。
网上贷款风险提示:那些叫你先付前期,或者先付第一个月的利息的贷款,都是骗子,小心你付了钱,他不给你钱哦。只要钱没打到你卡上,就借口交前期做包装、支付第一个月利息、交验证资金、激活资金、远程操作押金来收你钱的都是骗子!凡是叫你先交钱的,100%以上都是来骗你的钱的,你将钱给了他以后,他的电话啊、QQ啊、微信啊,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所以,钱还没到账就让你转钱汇款的都是骗子!
『贰』 个人经营性贷款与个人消费性贷款两者在风险预警调查中的共通点有哪些
其实是一样的,只是个人经营贷主要针对企业法人,消费贷是所有人都可以去做的
『叁』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包括哪些方面
您好,目前互联网上可以借钱的平台有很多,建议您在选择时注意两大要素,一是选择可信赖的大品牌;二是要注意借款产品的服务细项清晰透明,如可借款额度,借款利率,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只有选择靠谱的借款产品,才能在满足您急需用钱的需求的同时,保证您的个人利益也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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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有哪些
你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有:
1、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在收入水平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发展程度。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尚在运行初期,可利用资源储备不足,商业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征信部门的系统资源不相互共享,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自有净资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询问或实地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2、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办时间不长,所以在这方面更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通常,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贷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内部在责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据书面上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使得就材料而谈贷款的问题更为严重。同时在贷款发放上,重放轻管的问题相当突出。由于在放贷时对客户的实际情况就只停留在资料上,因而发放后更是没有一套相应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笼统的管理制度,内容泛泛,面面俱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理客户的信贷员无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贷款实际上长期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下。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性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不少新法律法规的实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银行执行债权成本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致使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
4、抵押物难以变现。
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贷款担保往往形同虚设。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执行上的不规范,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存在,进一步加大银行的损失。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5、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甚至自己使用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炒股。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伍』 工商银行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提示:尊敬的客户:非常抱歉,您申请的工行
“融e借”是由我行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合法合规消费用途的无担保无抵押的人民币贷款。您可通过手机银行“最爱-贷款-融e借”查看您的可贷额度,并尝试申请,是否可以申请以及当前可贷额度是我行根据您个人资信情况综合审批确定的,请您以工行最终提示为准。如您目前暂无法办理,(信用卡持卡人)建议您多多使用我行信用卡/(非信用卡持卡人)建议您办理我行各类金融产品或业务,累积良好的个人信用情况后,过一段时间再尝试申请。
如您对于该方面仍有疑问,还请您致电95588人工服务详询。
(作答时间:2020年1月23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陆』 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汽车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汽车贷款风险孕育较大风险,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大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汽车贷款借款人及经销商的汽车贷款合同纠纷案,审理发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审核不严、管理不力,问题突出。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禁由经销商掌握;在发放汽车贷款时,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还款金额等重要事项,不准由经销商代替,避免合同将来产生诉讼争议。二、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经销商即担保人诚信状况、担保能力,严禁经销商超能力担保,防范担保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时下落不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问题。对经销商的授信要严格按照公司业务程序办理,不得将其归入零售业务进行操作与管理。三、加强贷前调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必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四、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和经销商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查。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五、规范账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账户管理,借款人还款账户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证件开立,避免经销商直接控制贷款,甚至挪作他用。六、实施严格问责制。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查处汽车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假车贷”较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对授信工作不尽职等违规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一月三日
『柒』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本人新手不太明白。
贷款额度:1万-30万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和调整方式执行
贷款期限:1月-36月
办理周期:最短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银行卡卡或储蓄存款账户;
4.能提供我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措施;
5.贷款用途符合指定的范围
合作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
信息来源于:武汉市新纪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更多资料请参考:金融E站
『捌』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信用贷款有何区别
1、有无抵押贷款不同
1、对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这个是需要用房产来做抵押以此获得授信额度,再用这笔贷款来消费指的商品。
2、对于信用贷款属于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凭借信用来贷款,对此信用贷款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区别之一那就是无疑抵押和担保。
二、提交的证明资料不同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首先要申请个人授信额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收入证明、房产证到银行就可以。
2、而个人信用贷款通常需要准备的是个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工作证明、住址证明以及其他资质证明。这就是提交材料方面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和信用贷款的区别。
三、申请贷款额度不同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所能申请到的贷款额度通常与抵押物的价值有直接关系。
2、而信用贷款的贷款额度,与个人信用记录和收入状况以及还款能力等多方面有关。
四、申贷条件不同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
4)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6)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8)在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9)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
2、信用贷款
1)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至少在AA-(含)级以上的,经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审批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2)经营收入核算利润总额近三年持续增长,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范围,现金流量充足、稳定。
3)企业承诺不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等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贷款银行同意。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玖』 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因素
1、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在收入水平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
2、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办时间不长,所以在这方面更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通常,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性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不少新法律法规的实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银行执行债权成本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致使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
4、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甚至自己使用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炒股。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