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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的消费计划

发布时间:2021-07-15 13:52:38

❶ 助学贷款还款计划

不是,是分期还清,我的一个同学就是这样

❷ 申请了助学贷款后,该怎么交学费呢

需要的,贷款下来之后缴纳学费即可。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9月-10月)
1、学生提出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及提交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9月上旬);
2、二级学院审核书面申请贷款材料,确定贷款资格并公示(9月中旬);
3、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审批表》和网上申请,然后网上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9月下旬);
4、学贷中心对网上申请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助学中心(10月上旬);
5、贷款学生接受贷款申请诚信教育(10月下旬);
二、签订合同(11月中旬)
1、学贷中心组织二级学院进行贷款合同等材料的填写培训;
2、学贷办组织学生填写贷款合同等材料;
3、贷款学生填写贷款材料,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支付宝账号的激活及实名认证;
4、学贷中心汇总学生签订合同情况,上报银行。
三、国家助学贷款发放(11月下旬)
1、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合同签订情况放款至省助学贷款中心帐户;
2、省助学贷款中心放款至学生贷款支付宝账户,由学生账户扣至学校收费账户;
3、国家助学贷款经扣缴学费后还有余额的,由学校财务处退回学生交学费帐户。
4、学贷中心整理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

❸ 助学贷款什么时候还最划算

无息还款时期。国家为了减少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压力,所以在校四年时间是无息还款时期,期间的利息由政府垫付,在这期间随时都支持还款,最晚的无息还款时间在毕业后当年的8月20日,必须在这之前就提交提前还款申请,毫无疑问在结束大学生涯时还款是最划算的,因为不但无息支付利息,而且在四年里可以使家庭流动资金增加,减轻家庭消费负担。如果能在毕业时就能还款,推荐尽量完成提前还款。
只付利息时期。很多贫困大学生不能在毕业时提前还款,而且正值进入工作岗位时期,期间流动资金不多所以也不能还本金,所以国家规定在毕业当年9月1日开始的两年时间内是只付利息时期,期间不必要归还本金。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当然如果手头资金充足,建议能还本金就还,因为本金决定利息的多少,如果能减轻一点负担尽量还是还款减轻利息,虽然不多,但是能省就省,此时还款较为划算。
付本还息时期。毕业两年之后毕业后第3年到第6年需要每月同时还本付息。第3年到第6年一共48个月,用你贷款的总额除以48,就是每月应还的本金。毕业后6年内必须全部还清。如果到期不还会产生高额逾期费用而且会影响自己的信用,从而影响到以后自己申请信用卡、消费等。只要本金还未还清,利息就每天增加,提前还款,利息增加得就少,此时还款最不划算。

❹ 助学贷款如果是一种投资而不是消费,那么它与发展资料消费有什么区别

投资:以获取利益(利润)为目的,所购买的商品是用于其他商品交换,并因此产生额外的利润。
消费:以获取物品本身为目的(注意,这里是物品而非商品),购买的商品是用于消费,所购商品不再具有商品的作用,而是用于使用的物品。
这里,助学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学业,以便将来寻找更好的工作,得到更高的工资报酬,为的是更多的利润。
而发展资料消费,用于发展体力、智力的体育、文化用品,这种,如买书,你可以从书中学到新的知识,但这个知识并不一定能在将来为你带来利润回报,你买书的目的是为了看书。

❺ 申请助学贷款学生高消费的作文

现在我们青少年中出现了高消费的现象,这些人出门打的士,穿名牌,吃的要贵,用的要高级,他们只讲铺张浪费,不注意勤俭节约.我认为:这是极不适宜的.

高消费不符合国情.今天,我们国家的经济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人民生活也有所改善.但是,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一些边远地区的少年儿童没钱上学.在这种情况下,高消费是行不通的.据国家统计,一年里国人用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钱,能承办两届奥运会.这是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呀!

高消费是一种腐蚀剂.它使青少年挥霍别人的劳动果实,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辛勤劳动的基础上.有些青少年为了要一双“耐克”苦求爹妈,这对那些拿工资的家长来说,就变成了一个沉重的负担.我们在学校中上课是不创造价值的.这就要求我们,要珍惜别人为我们提供的各种条件.我们青年人正处于人生最适宜播种理想的时候,切莫沉醉于追求物质享受,折断自己理想的翅膀.香港的“船王”包玉刚家财万贯,却依然以俭治家,每天仍坐公共汽车上下班.这似乎有些不可思议:这样一个亿万富翁,买一辆小汽车又算什么,何至于“抠门儿”到这个地步?其实他并不是吝惜那几个钱,而是时时告诫自己切莫贪图享受,追求奢侈生活.
“俭以养德”.方志敏烈士有这样一句话:“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正是我们革命者能够战胜许多困难的地方.”由此可见,事业离不开俭朴.

物质生活像一面镜子,悬挂在每个青年的面前.它可以映出胸怀大志,情趣高尚者的英姿,也可以显出贪图安逸,浑噩庸碌者的身影.印度著名诗人泰戈尔说过:
“鸟翼上系上了黄金,鸟也就飞不起来了”.我们个人的事业想有所成就,我们的国家想要强大,我们的社会想要健康发展,就必须提倡俭朴.尤其是中学生,应该反对高消费.

❻ 助学金用款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的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我部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1999年8月17日 附件:
编辑本段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导。学校指定门机构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 (六)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据学生的贷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报送管理中心。 第九条 管理中心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审核汇总后,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及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学校的贷款额度,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达给各学校,同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根据年度贷款控制总额和各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将贷款控制总额于十月十日前分解下达到相关分行。 第十一条各学校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于十月十日开始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四章 学生贷款金额的核定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第十三条 各学校根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学校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二)提供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年度贷款额度对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九条 学校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留存,一份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条 学校在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分配额度通知后,应及时将下列有关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交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未成年人须按经办银行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定合同、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月十日前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二月和八月不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将经办银行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由学校提出建议,报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九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三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总行。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在每季度末按照经办银行总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贴息经费划入经办银行总行。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贴息经费的管理,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不断扩大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款力度,增加贴息经费来源。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计息及展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贷款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确离校后去向,应向贷款人递交其接收单位出具的《保证协助中国工商银行按期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由接收单位负责协助按期催收贷款。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照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借款人需在异地归还贷款的,应按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毕业后,学校需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函告经办银行,借款人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四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由学校提出建议,经管理中心批准的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部分,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银行应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制度,妥善管理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一切信息资料,并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资料,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的计算机管理,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报送经办银行已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册(包括无担保学生)、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等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计划以及贷款申请、发放、回收、变动等情况。指导学校的贷款工作。 第四十七条 工商银行总行及各学校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余额等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国办发〔1999〕58号文件有关规定,参照本操作规程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同时,按期向管理中心报送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及贷款工作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 [1]

❼ 高校助学贷款的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启动西藏高校助学贷款工作,向西藏大学、西藏藏医学院和西藏民族学院等三所高校的首批2000多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1000万元的助学贷款。
利融网作为国内领先的消费信贷信息服务企业,是国内唯一一家开展了MBA助学贷款项目的企业,其给MBA新生提供的过桥助学贷款可以帮助学生轻松解决学费问题。MBA新生只要凭录取通知书就可以到利融网申请一到二十万元不等的低息助学贷款,如果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月息甚至低至0.7%,比银行信用卡分期的利息都低。等用利融网提供的这笔过桥助学贷款入学以后,MBA同学就可以向学校申请利息更低的国家助学贷款,然后用国家的低息贷款一次性偿还学费过桥资金。如此操作只要借款者在申请时注明先息后本服务,即在入学前到利融网申请先息后本形式的助学贷款。申请期限最好是6个月,9月份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一般要在次年2月份才能审批到账,如此的话MBA新生就无需为要一次性付清的高昂学费而苦恼了,通过助学贷款轻松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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