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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联合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8 04:27:52

❶ 严查!央行下发通知:摸底线上消费贷款流入楼市

7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央行近日向各大银行下发调研通知,摸底线上消费贷款流入楼市情况。

一位资深银行业内人士表示,该统治由调查统计部门发出,意在摸底统计线上消费贷款规模,包括与蚂蚁集团旗下花呗、借呗两款产品的联合贷款规模、信用卡贷款及互联网贷款等。

“(央行通知)不是为了出台新的监管规定,而是要摸清楚线上消费贷款有多少流入楼市。”上述人士表示。

仍严查资金违规流入楼市

“(央行通知)不是为了出台新的监管规定,而是要摸清楚线上消费贷款有多少流入楼市。”上述人士表示。

7月28日,多位银行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已经收到一份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线上联合消费贷款调查的紧急通知》。此次《通知》显示,暂未对联合贷款的规模以及比例作出限定,目前只是向各银行统计消费类联合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为央行要求各银行上报的统计数据,包括线上联合消费贷款规模、线上联合消费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特别区分了蚂蚁花呗和蚂蚁借呗合作的消费贷款余额、不良率、以及平均利率和不良率、信用卡透支的不良率等。

此前,监管机构已连续采取多项措施严管资金违规流入楼市。今年4月以来,深圳等地也在紧急摸查房抵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情况,包括今年以来新发放的房抵经营贷(含借款人为企业或个人),包括贷前、贷中、贷后等情况。

一位深圳大行人士表示,监管数月前已经入场检查房抵经营贷流入楼市,“检查新发放的所有贷款。用了跨行资金流向核查,甚至穿透了三次,手段很严格。”

刚刚过去的7月24日,房地产工作座谈会继续强调“房主不炒”的定位,并指出“要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稳住存量、严控增量,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此前,银保监会刚刚发布互联网贷款新规。7月17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线上消费贷款规模有多大

问题在于,对于线上消费贷款(互联网贷款)规模到底有多大,一直未有确切的统计数据,市场只能大约统计规模在万亿元以上。

概因央行、银保监会的传统统计口径不包括此项。“监管还是要穿透去看线上消费贷的最终流向。”上述业内人士说。

21世纪经济报道曾拆解互联网贷款信贷聚合模式,在互联网贷款产业链上,当前流行的玩法是“信贷聚合模式”,即助贷或联合贷款,由蚂蚁金服、平安普惠、度小满金融、微众银行或新网银行等金融科技机构牵头或撮合,引入大数据风控、担保增信、银行等资金方。

根据银保监会的互联网贷款新规,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产。

具体要求是,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此外,新规怼互联网贷款统计提出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

❷ 五部委联合发文,小贷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这是为何

因为向大学生发放网络贷款会造成大学生出现超前消费的恶习。

虽然大学生已经属于成年人,但是大学生平时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使得大学生并没有太强的偿还能力,如果让没有太强偿还能力的大学生背上巨额债务的话,这肯定会给大学生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以及心理负担,很有可能会因为这件事情造成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出现明显的下滑。因此杜绝网络贷款平台向大学生发放贷款是必须要坚决执行的。

一、大学生使用网络贷款很有可能会养成以贷养贷的恶习。

大学生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会导致大学生容易出现贷款违约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很有可能会向多家网络贷款平台进行贷款,这样的话就会使大学生同时出现多笔网络贷款的情况。虽然以贷养贷能够让大学生解决一时的难题,但是从长期的情况来看,以贷养贷会让大学生最后落入贷款的陷阱。

当然也希望大家不要去网络平台进行贷款,如果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向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是正规银行进行贷款。因为银行的贷款服务要比网络平台的贷款服务更正规一些,而且经常使用银行的贷款服务,也会让自己看起来有更强的经济偿还能力。

❸ 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迎来更严监管,哪些机构受影响较大

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迎来更严监管,一位北京互金行业从业人员表示,其公司在信贷这块没有再做学生业务,但他认为,行业内存在的普遍观点是蚂蚁集团会受到较大影响。他还认为,《通知》要求第二还款来源,对金融机构做这部分用户影响较大。

他表示,金融机构还可以做学生用户,但要求提供第二还款来源,就很麻烦,例如开信用卡需要第二还款来源——父母的确认,可能就会有一些限制,“不会那么大地扩张这部分客群。”

根据《通知》,要严格贷前资质审核,实质性审核识别大学生身份和真实贷款用途,综合评估大学生征信、收入、税务等信息,全面了解信用状况,严格落实大学生第二还款来源,通过电话等合理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身份的真实性,获取具备还款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贷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严格把控大学生信贷资质。

(3)消费联合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针对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监管进一步加强:

3月17日,根据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消息,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

《通知》称,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❹ 为什么严控消费贷

让银行对“消费贷”如此围追堵截的正是监管部门的严格要求。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消费贷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此前,北京、江苏、深圳三地监管部门也先后发文。

多家银行负责人表示,事实上,不论是个人消费贷款还是经营贷款,都不能用来买房买股票,这一点有严格的监管要求限制。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都要填写贷款用途,还要提交能证明用途的合同、发票等材料。银监会还规定,发放的消费贷款如果金额超过30万元,不能直接打到贷款人的账户,而是采取受托支付形式,打到用途有关的账户。比如,申请装修的贷款,直接打到装修公司的账户;申请旅游的直接进入旅行社账户。

❺ 如何控制消费信贷的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的表现
(一)作为优质资产的住房业务现在正承受着更多的潜在风险
近十年我国经济进入上升期,作为国家支柱的房地产业发展发展迅速,带动住房价格上涨。在消费信贷业务中占比最大的个人住房业务都是在重复着这样一种循环:每次我国实行房地产调控政策后,消费者持观望态度,房产交易减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随之收缩。等调控政策被市场消化后,市场进入稳定期,个人住房贷款再次进入扩张期。商业银行也因此承担了更多的政策风险。
(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被借款人用作投资的资金来源
相当一部分投资客户看中了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还款灵活、利率低的特点,通过提供假交易合同、假收款方资料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套取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投资资本市场、楼市,一旦碰上投资失利,楼价下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回收将失去保障。
(三)间接贷款为主的业务模式使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商业银行转嫁业务风险
房地产市场的分工使我国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大多数银行只负责消费信贷业务的审批环节,其他环节则由中介机构代办。由于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的监管立法存在缺失,无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多方面约束,使房地产中介很容易将业务风险转嫁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中介有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招揽客户,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有的参与炒房,扭曲了市场价格;有的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制度,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帮助客户逃税,种种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誉、利益受损,严重的还会影响贷款的收回。
(四)虚假交易现象频繁出现
在楼市低迷时,“假按揭”是开发商套取银行资金的一种常见手段。现在全国楼价上涨,“假按揭”则有双重含义。一种方式是借款人找知情者出面申请贷款,自己每月还款。实质是借款人为了争取低利率贷款或想利用银行资金投资炒房。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借款人联合中介公司或按揭公司一起造假通过虚构购房者的形式,采用欺骗或伪造手段,制造虚假贷款申报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使银行蒙受资金损失。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
1.法律法规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依赖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消费信贷业务才能良好的发展。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且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尤其是抵押变现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完善,导致个人信用行为征信困难,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2.缺乏成熟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我国,民众信用观念匮乏、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缺乏共享。造成银行与消费贷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发生恶意骗贷和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门槛高”和“手续繁”,消费信贷风险增大。总之,个人信用制度缺失是造成消费信贷风险根本原因。
3.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不完善
(1)消费信贷的商业保险制度发展滞后
为了使银行和消费者双方利益都能获得安全保障,国外都建有与之相适应的保险制度。如法国住房贷款保险模式,意大利、西班牙采用团体保险模式对住房贷款进行保障,美国在汽车贷款中要求借款人拥有足额的人身保险,驾驶责任保险和对新购汽车的汽车保险,有的国家还要求消费者对其作为担保的抵押物办理火灾保险等。而我国目前消费信贷的商业保险发展较为缓慢。
(2)消费信贷证券化发展不够成熟
消费信贷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解决消费信贷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抵押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优化消费信贷资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后,商业银行可以将长期的抵押贷款债权通过包装上市转化为证券,并相应地将证券化后的贷款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以达到合理降低银行风险资产总额,减少资产规模,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抵押银行将持有的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市场上交易,这样就把原来由银行独家承担的借贷风险分散给多家投资者承担,实现了风险的分散。
(二)银行方面原因
1.银行贷款设计不够合理
部分贷款种类自身存在严重缺陷,导致贷款风险天然存在。如“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贷前有可能出现假的单位收入证明的风险;以汽车作为抵押品亦存在较大的风险。目前汽车贷款大多以汽车作为抵押品,这种方法简单而又直接,但是与房地产等不动产相比,汽车的折旧、降价速度快,二手车的变现也相对困难。
2.银行操作中存在违规现象
银行为了市场份额与盈利,违规操作是从银行内部形成资产风险最主要的原因。部分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或思想素质不高、控制风险意识差,贷前审核不严格及贷后监管不及时。贷款发放前审批程序流于形式,贷款发放后,银行监控催收不力造成借款人赖帐或拖欠等行为。
(三)消费者方面原因
消费者方面的原因主观性强且随意。不确定性导致的风险属于信用风险的范畴。
1.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
现阶段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恶意骗贷或拖欠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明确借款人行为十分必要。
2.消费者偿还能力的不确定性
消费者收入的可靠性、职业的稳定性、家庭结构的变化等和意外事件等因素,在贷款期内有可能发生不利的变化,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可见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消费者的偿还能力波动到不足以偿付应偿付贷款额时,损失就会转嫁给贷款人。因此,正确分析消费者偿还能力和采取措施弥补消费者偿还能力的不足,是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消费信贷风险的形成原因,制定合理的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政策、建议并协助政府和社会完善制度环境等措施来防范和化解消费信贷风险,提高消费信贷质量,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的程度。
1、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外部环境
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有效进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力保障,是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中惩戒制度的有力保证。而当下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大量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政府应将控制消费信贷风险列为亟待立法完善的课题。应尽快制订一部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规范有关问题的流程、制度,从而引导我国商业银行顺利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2、建立消费信贷的担保保证制度
担保是为社会化风险转移机制。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消费者以自己拥有的不动产、动产和有形资产为抵押和质押担保债务偿还,如到期不能履行其义务,银行可以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债权。人的担保是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承诺,在消费者不能按期偿还其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其偿债义务。
3、规范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流程
要规范信贷流程,必须从源头加以控制,层层落实。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总第491期2013年第0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检查制度。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流程包括产品的设计与影响、贷前审批、贷后管理以及清贷管理几个步骤。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从而从流程上有效规避消费信贷风险。

❻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并逐步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个人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为缓慢。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为172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3%。为应对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政府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为了启动民间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力度。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有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是1997年的229倍。随着我国银行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迅速发展,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2009年一季度末数据显示,我国居民住房消费信贷余额为3.49万亿元,占居民消费信贷余额总额的近90%,仍然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前几年,住房消费贷款发展迅速,各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放松了发放住房贷款的条件,导致不良贷款率有所增长。从国外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10年左右中逐步显现,这使得住房贷款潜在风险不可低估。我国现在的个人房贷余额中,超过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个人房贷风险将有增无减。

个人消费信贷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经营范围广泛、贷款的期限较长、资信调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成因

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消费信贷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个人消费信贷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风险隐含其中。对于消费贷款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因个人消费者不能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行事而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造成的风险。

1、制度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规范消费信贷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消费信贷期限长,客户分散,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欺诈。此外,关于抵押物的处理、拍卖等问题,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变现成本较大,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个人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商业银行难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消费信贷资产,增大了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并投入使用,但系统内许多个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使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得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的不对称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将贷款恶意挪用,用于经营或投机活动,经营失败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还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

2、银行方面

(1)银行消费贷款设计欠缺

有的消费贷款种类自身存在较大的先天缺陷,导致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就存在。如2000年兴起一时的“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了这种“零首付”,但无指定用途的所谓综合消费贷款在贷款设计上也存在问题。这种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甚至不受限额,这一设计明显不是或并非主要是为了借款人消费使用的,更不是为普通消费者着想,它是迎合少数优势消费群体扩大生产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主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仍旧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视信用风险,对各部门、各职员的考核只注重业绩而忽视风险和损失,造成损失后也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予以制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致使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欠缺。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重贷轻管,重放轻收,岗位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些都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显著增加的原因。

从客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通常,由于客户分散,银行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书面信用材料进行筛查,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简单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由此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现阶段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对落后,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对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务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机制和经验。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消费者个人方面

消费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有可能为获取更多的消费信贷而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另外,消费者在取得消费信贷之后,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债务,即为道德风险。以助学贷款为例,由于大学生毕业后,社会就业压力大,人才的流动十分频繁,原就读学校找不到人,造成贷款无法归还,道德风险因素较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规,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关权利,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对与个人信贷有关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充实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条款;二是要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者的借贷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2、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将有利于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环节,是商业银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起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会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应做到及时更新个人金融信息,做到电子化、集中化、及时化;同时,要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国征信系统信息,实现信息联网共享,满足银行放贷审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风险评分系统,通过给个人信用打分,严格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首先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对象进行信用评分;然后再根据消费信贷对象的信用记录、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消费信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对消费信贷授信对象的信用评分进行调整,得出该笔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评分,确定其风险等级;对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进行预测,为最后的决策作依据。

3、完善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必须严肃信贷纪律,责任明确到位,一旦出现问题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贷前要严把信贷入口,有规划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侧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保险等。抵押担保并非万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风险,要明辨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贷中,进一步明确各操作岗位的关键所在,规范操作,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贷后,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动态,当有拖延现象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对于具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者,从信函通知到口头通知、加收逾期贷款罚息,直至处理抵押物甚至诉诸法律。对于多次恶意拖欠贷款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贷款。对于贷款到期潜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应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寻。

❼ 消费贷违规入楼市绝迹了吗

尽管京城银行对各类消费贷的审批和监管越来越严格,但仍有个别银行和担保融资公司铤而走险,向购房者推销用途违规的消费贷、信用贷,消费贷违规进入楼市仍未绝迹。

而另一家股份制银行的信用贷产品要求则更为宽松,这款信用贷原来月息为1.25%,近日下调为月息1.1%,申请成功后2天-3天即可到账,每月等额本息还款,能证明贷款用途的发票合同等并不需要提交。据客服人员介绍,贷款人可以将发票合同等留存备用,需要的时候拿给银行的客户经理看一下即可,并不需要上交银行。当询问贷款可否用于买房时,工作人员仅表示,“你不要告诉我贷款用途”。

担保公司放贷冲业绩

临近年末,各类商家的推荐电话又多了起来,其中不乏担保融资公司的“业务”推销。

近日,某担保融资公司的业务员表示,“可以向资金不够的购房人提供短期和长期两种类型贷款服务。同时,年末各类贷款都有不同程度的打折,有的是月息变低,有的是手续费打折。”以某款信用贷款产品为例,业务员介绍称,“这款贷款产品原来的月息为0.75%,不需要抵押物,每人每笔最高可贷30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3年,每月等额本息还款。而进入12月份,这款产品的月息降为0.725%,并且还可以选择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同时,在手续费方面,也由贷款金额的2%降为1.5%。”

据业务员介绍,临近年末,贷款公司以及银行在信贷额度方面都有指标需要完成,同时贷款收益率也面临考核压力,而消费贷、信用贷的利率对于银行的综合贡献度往往比住房按揭贷款要高很多,所以银行会接一些“团购”订单,而这些“团购”订单多来自于担保融资公司,个人去银行是申请不到的。

“近期监管力度很大,这类贷款用于买房会不会有风险?”时,上述业务员表示:“贷款的去向问题,银行监控起来有一定难度,买房人可以通过放款后提现切段资金流向痕迹等手段来规避。”该人士还强调,“近期从我们公司贷款的客户,没有一笔贷款被追回或者影响按揭贷款的,如果出了问题,我公司退还手续费。”

据了解,该公司主要和某股份制银行合作,同时也可以由客户挑选贷款银行。目前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抵押消费贷、经营贷等贷款业务。据客服介绍,申请信用贷,优质客户最高每笔可贷50万元,一般可批30万元,贷款利率由原来的7%降为6%;抵押消费贷贷款额上限为10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为10年,贷款利率最低可获批基准利率上浮10%。同时,如果借款人此前三年内曾经全款购房,目前还可以做补按揭,贷款利率最低可获批基准利率。

执法要严,严厉打击非法入市。

❽ 如何看待五部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我觉得五部委的这一举措非常明智,从根源上对小额贷款进行约束,限制大学生在网上过分提前消费,陷入高利贷的陷阱。

作为一名大学生,开始踏入社会,认识来自五湖四海不同阶级的人,对物资生活产生欲望和追求,这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事情。但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并且大学生的主要生活费都是源于家里,仅仅只能支撑日常开销,所以他们是没有能力去偿还贷款。甚至有些人为了和同学起攀比,为了不被同学轻视,不计后果去贷款消费,这些都是非常不理智的。而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就是利用了学生的这一心理,违规为学生开放贷款,使他们在泥潭里越陷越深。因此五部委的这一举措,也是保护这些心智尚未成熟的大学生,避免他们误入歧途。

❾ 消费贷款的使用范围都有什么

一般是学校与银行联合才能支持的。一般是很正规的院校才有这项目。社会办学的这种,要向银行资询比较准确些。毕竟各个银行的政策也是不同的。

❿ 监管升级!北京重点排查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违规入楼市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继上海之后,北京也加入了严查个人信贷违规进入楼市的行列。北京银保监局今日下发通知,要求银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多部门将于近日赴银行机构开展专项核查。同时,监管部门还将对违规银行从严顶格处罚,对个人和中介的不当和违规行为启动联合惩戒机制。
有业内人士认为,当下一些热点地区的楼市价格居高不下,与经营性贷款等其他类别的信贷资金违规入市有关。不过由于北京前期楼市调控政策效果较为显著,较其他热点地区的房价上涨情况相对稳定,套利空间较小。因此相比上海银保监局昨日的通知,北京更加强突出调维护市场秩序。
重点排查经营贷等违规用于支付房款
北京银保监局称,此次银行自查,要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由于授信审批不审慎、受托支付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等情形导致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被违规用于支付购房款等问题,并要求银行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加强内部问责处理。
据悉,北京银保监局已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组建联合工作组,将于近日赴银行机构开展专项核查。对于银行因经营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到位导致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等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当下银行的经营性贷款利率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相差较大,也造成了套利空间的存在。一些购房者用这样的方式购房,绕开了楼市调控等政策。
此前财联社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当下北京地区银行的经营性贷款利率普遍在4%左右,一般不超过5%。而北京地区个人房贷利率均高于这一水平。以工行北京分行为例,首套房贷为5年期LPR利率上浮55个基点,即5.2%;二套房为5年期LPR利率上浮105个基点,即5.7%。
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直言,去年以来,经营性贷款的利率普遍较低,各地违规进入楼市的现象也较为普遍。通过这一渠道,购房者可以套利,炒房者则可以获得更便宜的贷款价格,确实是推动上海、深圳等地楼市价格的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过,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从总体上看,由于前期调控政策力度加大,北京地区的楼市相较于其他地区而言,更加平稳。炒房的投资客较少,而经营性贷款违规入市并不赚钱。“北京地区经营性贷款进入楼市,很可能用在购买学区房,但这多是刚需而非炒房。”
北京银保监局也表示,近年来北京地区保持房地产及相关领域信贷合理增速。严格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规范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2020年,北京辖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全年增速分别低于全国9.0、14.3和6.2个百分点。
高压态势之下将加大处罚力度
北京银保监局强调,对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保持监管高压态势。运用大数据技术主动出击,结合非现场监测数据,综合采取窗口指导、现场检查等多种措施督导信贷业务规范发展。
北京将持续开展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等问题,对违规银行机构依法从严顶格处罚,同时严格执行机构与人“双罚”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禁止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等行政处罚,加大监管震慑力度。
与此同时,北京银保监局还将结合银行自查及监管核查情况,指导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积极行动,对个人和中介的不当和违规行为启动联合惩戒机制。
“仅处罚银行是不够的。”董希淼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银行贷后管理上的确存在盲区,如个人和中介通过造假等流程使用资金、或直接取现,银行很难查出后续用途。
不过,针对违规个人和中介如何处罚,目前北京银保监局暂未有明确说明。而上海银保监局的做法业内人士认为值得效仿。上海规定:“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过去几年,中介机构参与此类造假等行为,确实造成了楼市的泡沫现象。所以积极管控中介机构也成为关键。后续对于此类提供首付贷支持、通过包装来规避限购等行为将面临各种惩罚。
财联社记者此前调查发现,当下已经有银行提高了通过经营性贷款购房的门槛。一位股份制银行信贷人员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该行已经将申请经营性贷款的门槛有所提高,加大了申请人贷款用途的审查。“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杜绝资金违规进入楼市。”
将明确辖区内银行贷款集中度上限
北京银保监局还表示,将“因城施策”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在综合考虑银行资本水平和业务发展能力,科学测算指标合理性基础上,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明确辖内中资地方法人银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上限要求,督导相关银行在满足首都居民“刚需”的前提下,稳健开展房地产相关业务。
实际上,进入1月份,全国多个地区银行房贷出现趋紧的态势。财联社记者此前调查发现,广州、上海等地均出现了个人房贷收紧的现象。北京地区目前总体较为平稳,但也有银行信贷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房贷额度有趋紧势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造成一些地区房贷额度紧张甚至“断贷”局面原因之一,或与去年底监管层下发房贷集中度新规有关。
董希淼认为,央行、银保监会分支机构在政策总体框架下,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在符合集中度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住房信贷的差别化措施还应更多由商业银行总体调整和实施。
此外,北京银保监局还表示,将指导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印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目前北京地区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43家银行均已签署公约承诺函。
据悉,《公约》将从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尽职调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合作机构监督、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等七个方面对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出自律要求,引导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竞争回归到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方面上来,改变过去依靠“返点”、“返费”和放松政策执行尺度的市场竞争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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