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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9-17 03:15:37

Ⅰ 銀監會剛剛頒布實施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Ⅱ 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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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汽車金融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 年第 1 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Ⅳ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解讀

即將實施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消費者、銀行、汽車銷售商到底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呢?首都經貿大學金融保險系主任庹國柱分析,這次的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特別是汽車金融市場,同時加強了銀行的風險管理,從根本上改變和提高銀行的管理水平。從消費者來講,盡管貸款條件提高了,但是對消費者從信用方面是一個很好的規范。至於對汽車行業來講,貸款的條件比較嚴格了,但資金來源的渠道擴大了。這對消費者來說也是一個新的條件和環境,對推動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也非常有好處。
變化一:車貸不再銀行壟斷
從1998年人民銀行允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試點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以來,車貸業務都是商業銀行「獨享」業務。而伴隨著新辦法,能經營車貸業務的機構也擴大到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以及汽車金融公司,該條款其實也是在法律上給已經獲批的大眾、豐田等汽車金融公司一個「名正言順」的地位。另外,在2006年以後,估計屆時獲批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外資銀行也有望在車貸上「插上一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變化二:外國人也能申請車貸
外國人能夠申請車貸,在以往的眾多管理規定中從來沒有一個明確說法。而新辦法首次明確除中國公民以外,還包括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國人均可申請車貸,不過申請條件是「在中國住滿一年」。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四)個人信用良好;(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變化三:二手車首付上升為50%
與1998年車貸管理辦法相比,車貸新辦法的最大改變是,對自用車、商用車還是二手車等不同類型的汽車貸款,設置了完全不同的貸款期限、貸款最高限額。其中,新辦法對二手車的貸款規定最為嚴格,首付金額必須為所購汽車價格的50%以上,而且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其次是商用車貸款,首付比例為30%,貸款期限不超過5年;對與個人關系最為密切的自用車貸款,則仍保持原先「首付20%,期限最高5年」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發放的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的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變化四:二手車貸款不得超過3年
國內車價不斷「跳水」,二手車價格「縮水」更快。新管理辦法要求「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變化五:貸款參考價跟著「低價」走
生產商降5000,經銷商暗自降8000,在車價可能有多個版本的情況下,怎樣來衡量車價?新的車貸管理辦法也第一次規定了車價確定的參考原則。即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於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二條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變化六:蓄意騙貸者列入黑名單
與1998年的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的另一大亮點是專門設立了一章內容,明確「風險管理」,要求貸款人之間建立汽車貸款信息交流制度,這意味著如果借款人出現任何晚還或不還貸款的「蛛絲馬跡」,其信息將很快在「黑名單」中出現。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並制定預警標准;超過預警標准後應採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Ⅳ 銀監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銀監會就個人告貸辦理暫行方法(徵求意見稿)答問
近日,我國銀監會對《個人告貸辦理暫行方法》(以下簡稱《方法》)揭露徵求意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方法》有關內容答復了記者的提問。


問:《方法》出台的布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跟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開展和金融市場的日益活潑,個人告貸事務開展迅猛,僅2009年上半年就累計新增個人消費告貸6508億元,比去年(2008年)同期多增3917億元。但相對於數量日益添加、品種日益多樣的個人告貸現狀和趨勢,我國尚缺乏規范這類告貸的一致的辦理方法。商業銀行個人告貸經營辦理雖然取得了較為成熟的經驗,但彼此之間缺乏一致的規范,面臨較大的法令危險和名譽危險;一起,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事務違規操作現象,特別是「假按揭」、「頂冒名」以及告貸移用等時有產生,不只嚴峻危害到告貸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到資金進入實體經濟,影響到信貸對國民經濟平穩較快添加的持續支撐效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添加、促開展、調結構、惠民生」的方針要求,提振個人告貸的決心,進一步加大信貸對擴內需的支撐作用,確保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維護告貸人和告貸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信貸文明,我國銀監會在歸納學習和吸納國內外個貸事務先進辦理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本方法。
問:《方法》中對「個人告貸」是如何界說的?
答:《方法》從維護個人告貸合法權益的角度將個人告貸界說為「個人告貸是指告貸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才能的自然人,按約好條件提供告貸資金並回收本息的經營行為」。《方法》包括了從告貸受理直至告貸回收的信貸活動全過程,涵蓋了告貸活動中告貸人、告貸人以及買賣目標、中介機構等首要當事人行為,從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統性考慮進行准則組織。這是我國出台的第一部個人告貸辦理的法規,也是銀監會近兩年一攬子告貸事務監管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方法》的施行是否會添加個人告貸請求的難度?是否會按捺商業銀行個人告貸事務的添加?
答:《方法》不針對詳細個貸事務品種的請求設置額外條件,而重在對告貸全過程的監測和辦理,沒有抬高個人取得告貸的門檻,因而不會對取得授信產生影響。在告貸用處方面,著重不得發放無指定用處的告貸,明確施行告貸人受託付出或告貸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對告貸資金進行辦理和控制,實踐上,現在的房貸、車貸等個人大宗消費品告貸在實踐中現已依照此法付出。一起,《方法》充分考慮了我國個人融資買賣實踐情況,力求符合客觀實踐,在尊重方法共性規則的基礎上,詳細由各商業銀行依照相關方針要求,施行個性化辦理,擬定詳細的辦理細則和操作流程。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講,《方法》中的個人告貸詳細條件和門檻沒有新的變化,不只不會對商業銀行個貸事務的合理添加產生按捺作用,而且由於《方法》對個人告貸付出方法的組織愈加有利於個人告貸的安全運用,反而會添加告貸需求人運用告貸的決心,一定程度上還將對商業銀行個貸事務的開展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
問:為什麼對個人告貸施行付出辦理?是否會影響銀行和告貸人的成本?
答:《方法》對個人告貸施行告貸人受託付出和告貸人自主付出方法,是貫徹「實貸實付」告貸理念的詳細表現,一方面能夠有用監控告貸按約好用處運用,防備告貸移用危險;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頂冒名」等違規危害告貸人利益等情況的呈現,實在維護告貸人合法權益。在告貸的付出辦理上,原則上都施行受託付出,這在我國個人告貸中現已是比較遍及的慣例。一起考慮到個人告貸中告貸人買賣目標的復雜性,《方法》中明確對難以事先確定詳細買賣目標且額度不超越30萬元的或買賣目標不具備條件有用運用非現金結算方法的,經告貸人同意,可採納告貸人自主付出方法;對金融機構而言,雖然會添加事務操作的環節及人力成本,但由於告貸移用危險的削減,信貸質量將得到進步,歸納效益也將得到進步。
問:《方法》對個人告貸資金付出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明確要求告貸人應依照告貸合同約好,經過告貸人受託付出或告貸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對告貸資金的付出進行辦理與控制。
二是對告貸人受託付出、告貸人自主付出兩種方法的前提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則。
三是明確要求告貸資金的運用需告貸人提出付出請求,所有個人告貸需依照合同約好告貸用處運用,告貸人有審查相關買賣資料及憑證的責任。
問:為什麼要求告貸人有必要堅持面談、面簽准則?
答:從國際上個人告貸事務慣例和我國銀行長時間事務實踐看,經過面談准則,能夠有用鑒別個人客戶身份,了解告貸的實在用處,查詢告貸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才能,然後有用防備個人告貸危險。因而,《方法》在進一步強化告貸查詢環節,提出了告貸查詢的詳細要求和方法方法,梳理了告貸查詢的有關內容和流程的基礎上,要點著重有必要建立並嚴格執行告貸面談准則,確保告貸的實在性,把握告貸人買賣實在、告貸用處實在、還款意願和還款才能實在,謹防虛假按揭事務的產生,從源頭上保證個人告貸的質量。《方法》規則,告貸人應要求告貸人當面簽定告貸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確保告貸人有用識別告貸人的實在身份,防備由開發商、經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代為簽定相關文件可能引發的法令糾紛,在維護告貸人利益的一起到達防備信貸危險的意圖。
問:銀監會如何推動《方法》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規則了不適用的事務范圍。《方法》規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告貸、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告貸,可暫不執行本方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方法。
二是給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個月的准備期。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依照《方法》的相關要求,擬定或修改各自的辦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施行准備工作。
三是親近跟蹤《方法》執行情況。《方法》施行後,銀監會將跟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方法》的執行情況,針對呈現的問題及時採納相應的監管措施,實在進步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辦理水平。

Ⅵ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Ⅶ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了嗎

10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

三、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銀監會各派出機構應強化對汽車貸款資產質量、機構穩健性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及時發現、有效應對潛在風險,促進金融機構汽車貸款業務穩健運行。各金融機構在具體業務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反映。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Ⅷ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了嗎

11月8日下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為進一步支持促進汽車消費,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修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修訂後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辦公會議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2號發布)同時廢止。

為此,各金融機構應結合本機構汽車貸款投放政策、風險防控等因素,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汽車貸款具體發放比例;切實加強汽車貸款全流程管理,強化貸前審查,不斷完善客戶資信評估體系,保證貸款第一還款來源能充分覆蓋相應本金利息;不斷加強殘值經驗數據積累,落實抵押品、質押品價值審慎評估政策,完善抵押品、質押品價值評估體系;完善貸款分類制度,加強不良貸款監控,足額計提相應撥備。

為保證政策實施,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銀監會各派出機構應強化對汽車貸款資產質量、機構穩健性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及時發現、有效應對潛在風險,促進金融機構汽車貸款業務穩健運行。各金融機構在具體業務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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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銀監會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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