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買的房子沒有貸款再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❷ 婚前買的房子,沒有結完賬,婚後還貸款,屬於誰的
婚前買的房子,沒有結結完帳,婚後還貸款,房子屬於倆人共同財產。按出資比例亨有產權,首付屬於出資人,貸款部分一人一半。
❸ 婚前買的房子沒有貸款。婚後女方要求加名字,離婚時屬於共同財產嗎怎麼分割
1、如果房產證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 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離婚時應依法分割。如達不成協議的,一般應各半分割。
2、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屬於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前買的房子且沒有貸款,那就應當是婚前財產,婚後加上女方的名字,就相當於婚後雙方約定該房產屬於夫妻共有,當然也可以認定為丈夫對妻子贈與部分產權,這樣該房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3、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不能認定各自份額的,一般應平均分割。本案中,不管是將加名行為認定為夫妻財產約定還是認定為贈與,均無法確定各自的份額,因此,一般應平均分割,即各半分割。
❹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女方沒有償還貸款,離婚時怎樣分割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產權歸購房者。婚後女方雖未償還貸款,但婚後家庭收入(男女雙方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男方所交房貸的錢屬夫妻共同財產,房子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的。在離婚時,房子是購買方的,但要支付另一方共同還貸的一半的錢及房子增值部分的錢。如果夫妻雙方有協議各自的錢歸個人,按協議房子全歸購買方。
❺ 房子是男友婚前買的,沒有貸款,現在還沒結婚,如果想在房產上加上我的名字,應當怎麼做
只要你男友同意,房產局不是問題。不如直接到房產局問一下。
❻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那個沒有還上房貸影響夫妻那個另一方貸款嗎
影響。
既然成為夫妻,如果另一方要想貸款,就需要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和徵信證明。
而其中一方的徵信出現了問題,就會影響一方的貸款。
望採納。
❼ 如果婚前買了期房,有貸款沒有還完,結婚後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是否分割財產,不分割的,獲得產權的一方應該給另外一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7)婚前買的房子沒有貸款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❽ 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沒有貸款,婚後也沒有住在這套房子里,能認定為婚前財產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根據2001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根據200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綜上,我們可以通俗地理解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事先對房子的權屬有約定(書面的約定),按照約定處理。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取得的房產永久性地歸其個人所有,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里需要明悉婚前財產的概念,它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夫妻雙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共同生活超過8年的被認定為共同財產,這條規定已經取消,所以共同財產的認定是以應當獲得收入的時間點是在婚前還是婚後來確定。
❾ 結婚前買的房子沒有貸款全額付款,是不是不管結婚多少年要是離婚房子還屬於我的財產
你的說法非常正確,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該房產無論夫妻婚期多長均不會改變為你個人所有的情形,除非你對於該房產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