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二人再成都買房 我沒有成都戶口另一方有 現在貸款需要我放棄房屋產權聲明請問這個對以後有影響嗎
建議不簽。雖然算是一種財產性約定,但是以此作為對抗第三人的依據存在實踐上的操作困難。一般還是會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對此規定中「第三人知道」如何判斷,什麼情況下可認定為「第三人知道」是問題的關鍵。在現實生活中,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甚至對婚前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特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即使對這種約定進行了公證,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難知道的。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㈡ 婚後由男方付首付並公積金貸款買房,要求女方簽一個放棄共有的聲明,是否就意味著女方放棄了該房的產權
女方簽了這份聲明,
以後離婚,該房子就是男方個人財產,
聲明只給房管局一份,有法律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