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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還清貸款的房子能婚內協議給一方

發布時間:2021-08-06 13:43:53

❶ 沒還完貸款的房子可以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個人未還完貸款的房產變更為夫妻共同共有,最好的方法就是公證。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產權清晰、夫妻協商一致,公證處起草並公證,一般都是有效的。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實際以當地公證處為准。
應答時間:2020-11-2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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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離婚後夫妻共同貸款房產未還清貸款,怎樣變更到其中一個人名下

雙方離婚,房產還在貸款中,不可以改房產名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2)未還清貸款的房子能婚內協議給一方擴展閱讀

一種以非正式協議約束的貸款形式。企業基於資金需求具有季節性和規律性的特點,與銀行訂立非正式協議,約定一個由銀行在指定期限內向企業提供貸款的最高限額,在此期限和貸款額度內,企業可隨時獲得銀行貸款。

企業申請貸款額度時必須向銀行說明貸款前的財務狀況,銀行則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和自身營運要求決定是否授信和執行協議。

備用貸款承諾是以比較正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約定的貸款形式。企業與銀行簽訂正式的貸款協議,銀行承諾在指定期限和限額內向企業提供貸款並要求企業向銀行支付承諾費。

❸ 離婚後夫妻共同貸款房產未還清,怎麼變更到一人名下

離婚後夫妻共同貸款房產未還清的情況下,

可以夫妻倆協議好住房歸誰,貸款誰還,另一方得到什麼補償,雙方認可後,把分割細則寫入離異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最好做個公證,注意保管,以防止以後扯皮。

然後,在住房貸款還清之後,無抵押,辦理完畢購房合同標注名義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之後,再依據離異協議的預定,兩人到房管,。辦理離異住房析產過戶給一方,重辦這一方名義房產證辦理析產。

(3)未還清貸款的房子能婚內協議給一方擴展閱讀: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❹ 產權上有夫妻兩人名字未還清貸款,後離婚,夫妻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能銷售一半房產嗎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若房子首付是男方付的,婚後貸款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有首付款的證據是男方出資的,那麼可以視為個人財產。貸款由夫妻償還,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升值部分屬於共有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❺ 未還清貸款的房產協議離婚後,如果有違約,協議書能否作為法院的證據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是有兩個方式的,其中一個方式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好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領取離婚證,另外一個方式是起訴離婚,如果雙方協議離婚不成的,那隻能選擇起訴離婚了。

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在協議書中可以約定房產歸屬的法律問題,約定房產歸屬時要注意以下這3個問題:

第一、貸款償還問題。

在婚後雙方共同購買房產,支付了首付款,登記在雙方名下,那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時,是雙方共同簽訂借款的,對於銀行來說,借款人是男女雙方,無論男女雙方是否離婚,都不能改變的,即使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以後的房貸由男方來償還,但這樣的約定只能對男女雙方是有效的,對於銀行是沒有效力的,所以,銀行照樣可以找女方償還貸款的,一旦男方不如期償還貸款,甚至會影響女方的徵信。

所以,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要約定清楚,如果男方未如期償還貸款給女方造成損失的,女方有權男方賠償損失。

第三、戶口遷移問題。

如果女方的戶口還在這個房產上,那以後男方想出售房產,或者男方再婚,想要添加新成員的戶口,而女方的戶口還登記在該房產上,那就影響男方的正常使用房產了,所以,在協議書中也要約定清楚,女方要在領取離婚證的多少日後,將戶口遷移走,否則,給男方造成不便的,男方可以要求補償。

❻ 婚後貸款買房,在未離婚及貸款未還清的情況下,能讓一方簽訂房產放棄協議書嗎,有法律效應嗎

這個房子是你出資買的,你只要有書面證明這是對你母親的單方贈與,產權還是登記在你母親名下 就可以了

❼ 婚後貸款買房,房產證還沒有辦理,手上只有購房合同(雙方簽字的),現在要離婚,房子怎麼給其中一方

協商,協商不成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離婚時對按揭房屋的權屬有爭議但能協商好的,可按雙方的合意處理房屋權屬;若協商不成的,法院可判決按揭房屋歸一方使用,待房屋產權證發放下來後,再作處理。

(7)未還清貸款的房子能婚內協議給一方擴展閱讀

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

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採取得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就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房產。

如果婚前購房時,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只出了部分購房款,剩餘購房款由婚內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等機房所有,對於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❽ 房子在雙方名下貸款未還清,協議離婚後是否可以公證委託一方辦理房貸沒有還清前的房屋買賣或過戶

住房貸款沒有還清,是不能買賣或是過戶
因為貸款沒有還清,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不屬於你們,你們無權過戶變賣住房,銀行和房管,都不會同意,
你們可以把住房分割寫入離異協議,註明歸誰,給另一方適當補償,雙方簽字按手印,把離異協議拿去公證一下,注意保管,
等以後貸款還清之後,再依照離異協議,辦理過戶住房給你倆其中一方,屬於析產過戶,只要幾百元就可以辦理一方名義房產證。

❾ 貸款未還清的房子可以過戶給配偶嗎

貸款沒有還清是不能過戶房產證的,但是可以在房產證上添加名字。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1.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

  2. 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

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1. 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 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3. 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4. 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5. 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6. 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7. 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8. 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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