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用婚前個人房屋抵押用來貸款離婚怎樣分割債務
貸款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還是算共同債務,都有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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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貸款購買的房屋,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雙方對夫妻感情破裂無爭議,只是對住房一套的性質及如何分割發生爭議。經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住房一套,該住房原價20萬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萬元。婚後取得房產證,登記所有權人是李某,李某用自己的工資存摺累計還按揭款4萬元。經評估,該住房現值40萬元。【討論意見】有關該房是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如何處理,討論中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屬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該房雖為李某婚前簽訂合同購買,但他只支付了首付款,而房產登記形成於雙方結婚後,李某的首付款應視為雙方需共同清償的債務。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房屬李某的婚前財產,因為該房是婚前李某個人購買,而婚後共同還貸部分應視為用共同財產來償還的債務,王某有權要求李某償還婚後還貸部分的一半。且增值部分也為李某婚前財產,因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於李某婚前所購房屋產生的,由此引起的價值增值及虧損也應歸屬於該房屋產權人。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房屋屬李某的婚前財產,但結婚後償還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屬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律師評析】本律師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1、該房是李某婚前交納首付款按揭購買,雖然在婚後才取得房產證,但房屋所有權是在李某簽訂購房協議時即確定下來,房產登記只是國家為了便於管理,使物權能夠具有公信公示力而進行的行政行為。該房並不因李某與王某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李某用個人工資交納按揭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對於婚後李某交納的按揭款應確定為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償還債務,現雙方離婚,對此部分必然要進行分割。 3、該房的增值部分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應扣除首付款所佔的增值比例。因為:(1)該房雖由李某個人購得,屬李某婚前個人財產,但在與王某結婚後,在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現該房屋增值,對此增值部分如何認定,應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出發,本著有利於鞏固我國傳統夫妻家庭關系的原則處理。如果此增值部分歸個人所有,將會成為一方推卸家庭責任的借口。(2)《婚姻法解釋(二)》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尚屬共同財產,而本案個人僅支付了首付款,是婚後共同按期交納了按揭款,銀行才不會起訴對房屋進行變現處理,才保證了房屋的增值。交納按揭款的行為雖不屬《婚姻法》規定的「生產、經營」,在此應對「經營」作擴大化解釋,該房因升值而產生的增值部分其性質極為類似於解釋規定的收益,故更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而可以有效避免雙方還貸,一方獲利的情況,也符合公平的原則。(3)李某婚前交納的首付款與婚後雙方的交款共同保證了房屋能夠增值,在分割時對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符合法律的規定。 4、本案的財產分割結果是:(1)房屋歸李某所有;(2)李某應支付給王某的款為20/(4+6)*4*1/2+4*1/2=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