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發生地震,按揭買的房子塌了,以後不還按揭會有什麼結果
你要給房屋上保險啊,銀行不承擔這種風險的。
B. 地震震毀了貸款買的房子,房貸還要不要還了
我覺得房貸還是得繼續要還的,因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就算是房子倒塌了按揭貸款的一方跟銀行還是有著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合同繼續存在並還得繼續履行。
如果在地震時房子和按揭的人都不在了,那麼需要將他的遺產用來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遺產,那麼就需要由他的繼承人來替他償還債務。
如果沒有能力償還債務,可以向國家申請低保等補助金來貼補家用,總之有債必還,既然向人家銀行借款就需要按時還,不然到時候成了銀行的黑名單,後果可不是能用金錢來衡量的。
C. 貸款買的房子還了3年地震中塌了,怎麼辦還還么
按揭商品房在4.20地震垮掉了,一個律師就此問題解釋說,「如果人在房子沒了,則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和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的解釋是,貸款是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關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補充。因此,房子沒了,也不能以此為理由停止還月供。
表面上看這兩種解釋都是合理的,但按照法律和政策條文細摳就會發現這兩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首先,這位律師沒有給出購房合同的全部內容,他只是有選擇的為合同中另一方即地產商主張權益,而對於地產商應該承擔的責任隻字不提。我們知道,雅安地區在汶川地震後蓋起的那些商品房,國家規定的相當明確,須能抵抗8——9級的地震,如果地產商不做出這樣的承諾,國家顯然不會允許地產商參與房地產開發。
現在的問題是,地產商承諾了,卻沒有兌現自己的承諾,房子在遭遇7級地震的情況下就倒塌了。地產商顯然是要負全責的。打個比方說,某律師按揭買了一輛賽車,廠家在銷售時承諾,該車的最高安全時速是300公里/小時,但該律師在行駛的時候僅僅將車速開到200公里/小時,該賽車就散了架,那麼責任是該由該律師負擔呢還是該由廠家負擔呢?顯然該由廠家負擔,這不過是個常識性問題罷了。
另外一個不能免責是銀行。賽車最高安全時速300公里/小時,是銀行為該廠家按揭銷售提高信貸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銀行在向客戶提供貸款的時候間接向客戶做出了該賽車最高安全時速300公里/小時的承諾,否則用戶就不可能發生按揭貸款的行為,因為從銀行貸款是要還利息的,沒有人會傻到為一輛質量不合格汽車給銀行送錢的地步。而現在該賽車既然被事實證明是質量不合格產品,那無疑說明銀行和廠家,要麼至少有一方對客戶實施了欺騙行為,要麼就是銀行與廠家聯手欺騙用戶。
就法律規定而言,如果不能判明具體責任人,那麼肇事責任就該由相關連帶方即所有嫌疑人共同承擔,這是有案例的,2001年9月27日,重慶人蔣祥發被高樓墜下的花盆砸成7級傷殘。最後,渝中區法院判令文華大廈B座的50家住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各賠償原告2950元;另有7家住戶因不具有花盆墜落的可能性而被免責。
商品房按揭合同與汽車按揭合同具有同一性,房屋建築質量若與合同規定不相符並導致房屋垮塌,銀行必須與地產商共同承擔責任,除非銀行能夠證明自己沒有跟地產商串通一氣欺騙按揭用戶。退一步講,即便銀行沒有跟地產商串通,但銀行如果知道地產商製造的產品即房子根本不能抵禦8——9級地震,還繼續向用戶提供按揭貸款,也不能免除銀行的責任;還有一種情形是,銀行知情並通報了按揭用戶,在這種情形下向用戶提供了按揭,也同樣不能免除銀行的責任,只不過這一次按揭用戶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一個必須清楚的問題是,商品房購買《合同法》中規定的標的物不僅僅是房子,而是指建築物、建築物佔用空間和建築物所佔用空間法律給定的時間周期三大部分,這也就是說,銀行的按揭貸款並不僅僅是針對建築物本身的,其中還包含著建築物佔用空間和建築物所佔用空間法律給定的時間周期。因此即便銀行和地產商都沒有違規行為,樓房倒塌後按揭用戶也不必完全按照合同規定償還貸款。
第一、房子倒塌後,建築物佔用空間問題已經不存在了,與此相關部分的按揭他有權拒絕償還,因為銀行可以收回該建築物所佔空間;第二、房子倒塌後,該建築物所佔用空間法律給定的時間周期事實上已經提前終結,按揭用戶有權拒繳因空間所佔用的時間產生的費用。至於銀行對於該空間未來的時間怎樣利用,那就跟按揭用戶無關了。
D. 如果發生地震 所購買的房子變成廢墟房貸用還嗎
對於這個問題,律師表示: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損,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餘下貸款。
關於按揭貸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響的問題,在社會上激起熱烈辯論。為此,記者走訪了多家商業銀行和法律界人士,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答案,即貸款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滅失而消失。也就是說,即使房屋全損,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餘下貸款。
華夏銀行總行資產管理部研究員李虹含表示,根據國際經驗,在處理地震災後抵押物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抵押物毀損貸款人失蹤,銀行將終止合同關系,尚未償還的貸款,將會核銷處理;
第二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且無抵押物繼承人的,銀行可按法律規定,回收抵押物,未歸還貸款按照壞賬進行處理;
第三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有抵押物繼承人的,由繼承人承擔借款合同關系,繼續歸還貸款;
第四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亦未失蹤的,繼續履行貸款關系。 上述是地震災後有抵押物與擔保品的四種情況,若為信用貸款,銀行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與風險。
E. 發生地震,自己買的房子倒塌,那麼買房子的貸款要還給銀行了嗎
如果人在房子沒了,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人士解釋,貸款是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關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補充。因此,房子沒了,也不能以此為理由來停止月供。
國家會象徵性的給一部分補償、或者安置。因為目前國內沒有形成一種全民的財產保險意識——其實個人財產的風險肯定是要由個人承擔的!這個要看開發商建房時的抗震等級,若地震等級大於房子的抗震等級,那就沒人賠你;國家可能會有些補貼,但這遠遠不止你房子的價值。若地震等級小於房子的抗震等級,這時開發商就得賠你。如果是自建的,那就買保險,保險公司賠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