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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房子財產協議

發布時間:2021-06-08 16:17:43

1. 婚前按揭買房,婚後怎麼協議為共同財產

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過一個司法解釋,即婚前價值較大的財產,在婚後一定的時間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經過8年,其他貴重物品4年,但隨著新《婚姻法》和《物權法》的頒布實施,被廢止了。你的問題有兩種途徑解決:1、雙方簽訂個財產協議,可以約定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2、如不能協議,發生離婚分割財產的情形,那麼房子肯定屬於男方。但是因你裝修使房產所增加的價值,你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補償,這就要求你保存好你裝修費用的有關證據,以防不測。

2. 婚前一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並寫下協議書、房子是共同財產,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有人認為,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按揭購買,但婚後雙方共同償還了貸款,而且房屋也是雙方共同使用,並且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而為的行為,因此整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處理。

也有人認為,婚前一方給付的部份房款及房屋增值價值應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

婚前一方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小霞與小亮於2003年10月結婚,小亮於婚前購置了黃埔大道的一套房產,二人結婚後一直共同供樓還貸,從2003年10月至2011年10月,八年間,小霞共還款10萬元左右。後來由於性格不合,二人矛盾不斷,長期分居。小霞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小亮支付補償款40萬余元(包括供樓款及增值部分)。

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為:該房產是小亮婚前購買,屬其個人財產,應歸小亮所有。但該房屋是向銀行貸款所買,購買後一直向銀行還貸,婚後發生的供樓款屬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小亮應按已發生的供樓款項二分之一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補償給小霞。

律師觀點: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毫無疑問,該房屋應當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債權,夫妻雙方存在一個債權債務關系,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予以返還的權利。

法規引用
《 婚姻法 》

《 婚姻法解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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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婚前有貸款的房子能約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嗎包括首付款。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首先,由雙方協議解決。其次,無法協議時,一般法院認定為該不動產屬於產權登記一方財產,另一方對婚後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可以要求補償。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可以通過婚後財產協議證明共有么

可以的,只要雙方都有這個意願,形成書面協議,就可以達到你的目的。
《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 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款,並有財產約定,法院為什麼不支持我的約定

在協議中您疏忽了婚後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後您確實拿出個人財產還貸,但實際在《婚姻法》上定義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上來講這份協議出現了漏洞,所以法院不能按照協議執行判決。

6. 婚前貸款按揭的房子,可以用來寫婚前協議嗎

這種情況下最好去公證。公證需要具備如下材料:
1.證明房子是婚前購買的:購房合同和發票(日期)、結婚證(日期)
2. 銀行付款記錄,證明你的首期房款來源不是配偶。
3. 按揭還款記錄,證明按揭款是以你的個人財產償還的。
但是一般要證明是比較難的,因為結婚之後,你用於還款的個人收入和房產增值,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7. 夫妻婚前一方貸款購買的房子怎樣處理算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除非婚前買的房屋房產證上有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否則屬於購買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涉及共同還貸: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 老公婚前首付買的房子,婚後我們一起還貸款,需要寫個什麼協議證明為夫妻共有財產。

雙方簽訂財產協議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9. 婚前貸款的房產可以婚前協議產權夫妻倆一人一半嗎

我讓婚前貸款的房產可以,婚前協議產權夫妻倆一人一半嗎?我認為婚前貸款的房產是個人貸款買的房子,應該歸自己,那貸款的錢也得自己付,如果在婚後雙方共同來付貸款的房子,就應該是婚後兩人共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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