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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貸款誰舉證

發布時間:2021-05-07 06:09:26

① 怎樣證明夫妻一方借款為個人債務

一般個人債務有幾個特點。

對方不知情產生債務,這個由雙方共同舉證。

債務所得款項,為一方花費。沒有用到雙方生活共同花費中。

② 夫妻其中一方貸款,對方要承擔嗎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③ 夫妻一方簽字貸款,我怎麼樣不用承擔債務

只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先不管是不是一方簽名和協商一致對外借款,只在下列情況下一方承擔。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即使夫妻離婚後對債務的償還有約定比例,但是對債權人而言,他有權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歸還債務。但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並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2、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人的這種明知應當是由債務人夫婦來舉證。
3、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該夫妻的婚後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於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在非債務的夫妻一方在對外承擔了配偶的債務後,如果屬於如下情況的,可以在已經離婚的等情況下要求配偶歸還,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內部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4、非債務方的夫或妻在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因此,盡管是一方簽名,只要是借款用於共同生活之用,都是要承擔連帶責任即共同償還。

④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⑤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和舉證

一、債權人提起訴訟時舉債人夫妻已經離婚的。
夫或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後未按約償還,債權人以已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兩方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在實踐中屢有發生。在這類案件中通常牽涉到對兩則法律條款的理解。
1、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需要債權人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一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前半部分內容: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意味著,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債權人作為原告必須對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側重於原告方。首先就債權人方面,法院可以要求其說明所借款項的來源、借款過程、支付方式、用途及還款情況、催討情況以及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並視情況要求其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除此之外,還可能由原告承擔「有理由相信借款是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的舉證義務。其次如果借款當時借款人或其家庭已經負債累累,則不論借款金額大小,均應由債權人負舉證義務。一般對於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借貸,應持合理懷疑態度,對於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借貸,持合理懷疑的原因主要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舉債人借款是為供個人揮霍依然出借的,特別當債權人系舉債人的親戚朋友時。二是借款發生時,舉債人長期不盡家庭義務,甚至與配偶分居。
2. 舉證責任分配給舉債人,需要舉債人證明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則意味著,當債權人能夠證明該筆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時法律即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得到很大減輕。舉債人配偶若以存在兩種法定除外情形為抗辯理由的,則依法承擔舉證責任。若以債務非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或該利益未被夫妻所共享為抗辯理由的,則應對相關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舉債人將借款用於賭博、購買毒品,或者盡管借款數額較大,但彼時家庭生活未因此受益,或者舉債時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分居,舉債顯屬為夫妻一方個人所使用。現實生活中該兩種除外情形是比較罕見的,舉債人的配偶通常難以舉證證明符合「除外」之規定,不得不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於小額借貸,一般宜認定為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由舉債人配偶承擔償還責任並無不當。但有證據證明借款系借款人自己揮霍使用的除外。提供該證據的主要義務方為舉債人配偶,同時參考舉債人關於借款目的的陳述。
二、債權人提起訴訟時舉債人夫妻尚未離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舉債務,原則上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債務性質的證明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該規定更多的是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角度出發,為維護交易安全所作的利益衡量。但任何權利的保護均有法律限度。如簡單、機械地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一概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僅對非舉債的夫妻一方的利益嚴重失衡,亦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主旨。為平等保護債權人和非舉債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實現利益衡平,當非舉債的夫妻一方舉證證明該債務為非法債務、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等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地排除非舉債的夫妻一方的連帶清償責任。具體到案件,非舉債的夫妻一方舉證證明夫妻生活狀態,財產混同狀態,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⑥ 夫妻一方銀行辦貸款是否需要另一方簽字

如果是個人借貸,那就不需要。

申請個人貸款的條件:

第一,年滿2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在中國境內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第二,具有固定的職業或者穩定的經濟收入,能夠保障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第三,信用記錄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

第五,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般滿足以上條件,您就可以向商業銀行提出借款申請。

申請程序

1、簽定認購書:客戶與已和銀行簽約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簽定認購書,並向房地產開發公司交納首期購房款;

2、辦理申請:客戶到銀行委託的律師事務所辦理按揭申請手續,包括交驗個人資料、交納各項費用、填寫法律文件;

3、貨款審查:律師事務所對客戶申請進行初審,之後由銀行進行審批;若審查不合格,退回客戶資料和所收取的費用;

4、其他法律手續:律師事務所代辦保險、公證及抵押物的抵押登記、備案;

5、貸款的發放:銀行將貸款款項劃至發展商帳戶,並通知客戶開始供樓。

(6)夫妻一方貸款誰舉證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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