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0年11月男朋友婚前貸款買房女生如何做房子才是夫妻共同財產
2020年11月男朋友婚前貸款買房女生如何做房子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你老公在婚前買的房子,如果這個房子是分期付款,也就是貸款買的,婚後是需要還貸的,而還貸時用的名字是你的,那麼這個房子就有你的一份。
如果說你老公買房子是用的全款,那麼要在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這樣這個房子就有你的一半了。
我國的婚姻法對於不動產的分割有明確的規定,下面我就摘錄一些,你可以看一下。
一、離婚案件中不動產分割方法的實務考察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資與登記相結合原則
眾所周知,商品房是買賣雙方按照市場規則,平等地協商房屋的價格、質量等各要素,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取得的房屋。離婚審判實踐中的商品房主要分為全額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所以對於離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據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確立的出資與登記想結合的方法。這主要體現在:
1.夫妻婚後購買房屋,其中部分款項來源於一方婚前儲蓄或將婚前房屋變賣後的價款的房屋
因此類房屋系婚後共同出資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屬個人財產,由此婚前財產轉化為不同形式了但仍然是個人財產,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將這一部分價款對應的房屋比例及相應的增值在分割時判歸這一方所有。
2.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購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
根據物權法第9條的規定,不動產未經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婚後取得產權證這一事實並不能使婚前個人財產在形式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此種情形下的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婚前購買房屋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房改房、集資福利房分割貫徹房改政策原則
1.對於離婚夫妻單位房改房問題
房改房的產權的歸屬按購買時間區分,婚前購買的就是個人財產;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雖然購房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分割時應按市場價來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在第19條作出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改房的分割應當按照商品房市場價的價值進行分割。
2.離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問題
就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2條已經予以明確。但是離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了房改,而房屋登記在離婚子女名下的房屋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於房屋來源於一方父母所承租的公房,購買房改房的價格一般都會參考工齡、職務、級別等因素,有較強的福利性質,購買價格也遠低於市場價,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房產登記於離婚子女名下,離婚時父母子女這一方往往提出此房屋是父母對自己的贈與,要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及12條,認定為自己的個人財產,而出資部分則提出是借款。對此,我們的觀點是,這種情況如果因房改政策一家只能享受一次房改福利,導致子女的配偶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機會,則在離婚時應對其予以適當的補償更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