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按揭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仍在按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房贷没有还清,只是说明卖房人有欠款,有外债,不能否定卖房人对房屋有所有权。既然卖房人对房屋有所有权,就有处置房屋的权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② 房屋抵押后再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的,不影响租赁。
即使房屋所有权转移,你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要将租金交给新的主人。
如果你的租赁不能继续,由房屋所有人赔偿人,也就是最终的竞标者。如果是你自己放弃租赁,那需要别找人赔了。
拓展资料:
相比较于信用贷款,房屋抵押贷款的额度明显比较高。一般来说,房屋抵押贷款的额度高低,主要取决于抵押房屋自身的价值,最高可贷房屋评估价值的9成。
房屋抵押贷款因其提供了房屋作为抵押物,贷款机构所需承担风险降低了一些,相应的贷款利息也会较低一些。
房产抵押办理
1、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
2、申贷资料准备:借款人及抵押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
3、看房评估(或勘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
4、报批贷款: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报送银行审批;
5、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写(借款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签字、盖手印后,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公证;
6、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公证书到产权处办理抵押登记手;
7、开户、放款:借款人开立还款账户、银行放款至该账户(注:原则上只有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可用作抵押物)。 借款人应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个人消费用途的相应合同、婚姻状况证明。 抵押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权属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③ 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于广东法院来说,上述两个法规都应适用。两者规定基本相同。但笔者认为,两个法规都存在值得研究的地方。 一个是房屋租赁权源的问题。《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 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据笔者所知,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笔者认为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取“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编辑点评:房屋租赁是否以享有房屋所有权为必要条件?一些地方的法规明显有欠缺之处。笔者认为合法占有房屋才应该是房屋租赁是否合法的要件,毕竟当今很多租赁房屋都没有产权证或产权不明晰的房产。
④ 按揭的房子可以出租吗
部分房东出于开源节流、照顾房子、在外出差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希望将还在按揭的房子出租。不过,大家都有共同的困惑,按揭的房子可以出租吗?会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呢?
一、住房按揭是什么?
住房按揭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按揭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屋使用权。
二、按揭是什么?
按揭房是指上家通过按揭购买、贷款尚未还清的商品房。按揭房的主要特征是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产权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如果出租人想出租按揭房,可以选择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过银行同意后再出租该房屋。同时,将该房屋出租后,租金归房屋所有人,也就是借款人所有。
三、抵押权与出租权冲突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租给租客时要事先告知其该房屋的情况是属于按揭房,这个是租客的知悉权。
因为虽然他物权分用益物权和抵押物权,这两个他物权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时存在同一个物上。房屋出租涉及到房屋的用益物权,而抵押涉及的是房屋的抵押权,所以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但是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在行驶过程中会产生矛盾,比如先行抵押的房屋再出租,如果抵押权人要行使抵押权,肯定会影响到后设定的租赁,如何解决这种矛盾?
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对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可见,后成立的承租权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力,抵押权人实现权利时可以不考虑租赁事实的存在,租赁关系对于受让人无约束力。
同时应当注意,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权的,承租人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请求权。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要核实房屋的抵押情况。
总结:
按揭人对于按揭房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按揭房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售。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0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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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按揭期间不经银行允许出租的出租合同能属有效吗
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才可以出租。不是不能出租,是不得擅自出租。
如果未经许可进行了出租,租收益应当交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号提存(相当于暂时保管,不得他用)
只不过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银行(也就是抵押权人)基本上没管这个事情而已。
希望能够帮到您!
回答来自:"网络房产交流团"、"商业理财知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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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正在按揭贷款中的房子能出租吗
现在一般都是通过贷款的方式买房子,但在实际贷款的过程中,又会遇到困难,那么还贷款中的房子能租出去吗?还有一部分房主,贷款买房本就是打算租出去盈利的,而不是自住,那么将还贷款中的房子能租出去真的可以赚钱吗?
现在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买房已经基本上成了一种稳赚不赔的手段。因此一部分手头资金充足的人就看到这个机会把手里的闲钱都用来买房了,即使自己不住,租出去每年也能赚到不少租金。但有一些房子是属于贷款还未还清的,这些房子可以租出去吗?
答案是肯定的。按揭贷款房是指上家通过按揭购买、贷款尚未还清的商品房。按揭贷款房的主要特征是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产权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但是可以出租给别人使用。贷款买的房子,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是可以将房子出租的,房租按照当地市场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过在出租给租户时,要先告知该套房屋的情况是属于按揭贷款中的,这个是租户的知悉权。
另一部分贷款买房是为出租盈利的房主,虽然房屋在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出租,但是这样真的可以赚钱盈利吗?以租养贷划算吗?如果把房子按现在的租金出租,100个月至230个月(大致相当10年至20年)内能收回房款,买房就是划算的。
国际公认的合理范围,房价租售比应在1:250以内,有的甚至超过了1:500。在以前,类产品只需交付少量的首付款,再用租金与房贷月供相抵,等个几年就算不卖也能白捞套房。这种“以租养贷”模式曾一度大行其道,在当时甚至还传出一种“租房不如买房”的流行说法。然而,随着近几年商业地产蓬勃兴起,“以租养贷”再度被提起,在商铺、类等性产品还依靠这种模式还会划算吗?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公认的合理范围,房价租售比应在1:250以内。这个比值意味着,如果把房子按现在的租金出租,100个月至230个月(大致相当10年至20年)内能收回房款,买房就是合算的。而“以租养贷”的者,主要通过按揭贷款购房,然后把房屋对外出租从中收取租金来供养按揭贷款,这些人通常来说,是手中掌握的资金并不多,一旦租售比泡沫加剧,“以租养贷”难以为继。以租养贷这种模式曾经被者热衷,但现在包括类产品等商业地产租售比已经超过1:350,有的项目需要出租20年以上才可收回全款购房成本,如果算上贷款利息,光靠租金来赚钱对大部分楼盘来说并不划算。
买房初期,租售剪刀差本身对性需求影响不大,加之房价本身在短时期内的,可以满足大多数者的心理预期,同时租金和月供相差不大,大部分贷款可由租金归还。但是长此以往,租售比变得很大,房租再也不能和月供还款相抵,一旦长期垫付多余还贷差额,房东就会遭遇出租与出售两难抉择。
一直以来,房屋租售比都是不动产收益为敏感的判断指标,也是衡量不动产市场健康程度的重要参考:一套房子的租价比=出租价格(一年)/房价(不含装修与税费)。如果这个比值低于4.5%,则说明该地区的房价存在泡沫,如果该比值高于5.5%,则该住房尚存在空间。租售剪刀差与日俱增所引发的房产泡沫,主要来源于供求关系逆转,导致受楼市上涨影响,引发众多者进入楼市购房,尤其在类产品领域在一定时期之后形成大量闲置。而随着这些闲置的产品逐步进入租赁市场,因此造成租赁市场的房源增加,房源过剩从而引发租金下跌。
近几年来,与快速上涨的房价相比,类产品的租金相应却没有达到同等水平的提升。而目前成都产品的租售比确实已经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再加上受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这一比例继续上升的可能性大。从长远看来,可以预见,靠房屋租金来还银行购房贷款的“以租养房”的方式越来越难。
因此,将还贷款中的房子能租还贷、赚钱需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理性消费的角度出发,要给准备贷款的置业者提个醒:选择贷款买房切记量力而行,以免陷入“断供”的麻烦之中。
⑦ 房屋设定有抵押贷款,对外出卖,该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案例
如果将合法有效的设定抵押的房屋对外出卖,并且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该出卖合同是无效的。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⑧ 房子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后还能出租吗如果出租、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不建议承租。
1,受法律保护。
2,银行有权收取房产,你的租赁合同由你向房东索赔,打官司很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