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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消费贷款银保监会

发布时间:2021-07-07 14:49:45

1. 银保监会等五部门通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大学生网贷能杜绝吗

近两日,在短视频平台上经常可以刷到,限制大学生使用网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来看一看。
原来是,银保监会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门共同下发的一个通知。其中明确告知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和非持牌机构对大学生发放贷款。
因为网贷无法还清而导致大学生走上歧途的事件,已经数不胜数,很多大学生由于无法克制自己的消费欲望由此走上歧途的也不在少数。由此可见,网贷对于大学生并没有太大的益处,只能够去不断的扩大大学生的消费欲望,不断的去刺激大学生进行消费。所以说网贷对于大学生来说百害而无一利。因此下发的这个通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让大学生从歧路走上正道。

2. 2020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网贷的监管政策会对借贷人有什么影响吗

20年新发布的监管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一、加大对网贷平台的取缔进度。7月开始还没有清退的平台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监管,通过信息披露将不合规的平台尽快取缔,而想要通过转型的网贷平台,需要提供不违规的证据,虽然现在有的城市还没有全部取缔,但7月之后要给借款人和出借人一个交代。二、将合规的网贷平台纳入央行的征信。3月有不少网贷平台纳入了央行的征信,这样既有利于网贷平台的管理也有利于借款人能够及时还款,而真实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借款人在借钱后不还,不过能够将网贷平台纳入央行的征信,不管是对于平台还是借款人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三、网贷平台按照合同上收取利息。现如今不少网贷平台存在着牵的合同上的利息是假的,而真实的利息要远远比借款时要高出许多,一般情况下网贷平台都会变相的收费,这是借款人常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导致逾期率上的主要原因,所以说未来按照合同上收取利息,那借款人基本上没有逾期率。总的来说如果是在搜易贷等正规网贷平台借贷的是不会受影响的,非正规平台可能会被整改或清退。

3. 银保监会称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能有用吗

银保监会出台新的条例,要求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贷款,能不能认起作用那显然是能的,因为银保监会主要就是管贷款银行这方面的业务的,只要是涉及到金融的雨他们都有关系,他们就相当于这个行业的管理者,你要是不听话,那就把你从这个行业踢出去。

如果你是出于消费的欲望选择贷款那就是你自己的问题了,这个各方面监管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到位,让这种东西完全消失,不可能的,所以你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消费欲望,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自己父母原来特别喜欢说这句话,自己现在也懂了,你一个月只赚3000块钱,你非要买一个12,000的手机,你接下来半年除了吃饭租房子的钱全都被掏空了,那接下来的半年你再有什么其他的硬性的经济需求怎么办?你没有钱了呀,你就只能选择贷款,慢慢的拆了东墙补西墙,终究有一天会东窗事发,控制不住了,那就崩了。

4. 重信金融贷款发布的银保监会是真的吗

创新金融贷款发布的银保监会是生的。

5. 六部门联合发文: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长租公寓乱象也频频发生。

近年来,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同时,一些住房租赁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也严重影响了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问题,已经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

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通知》指出,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长租公寓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成为今年在经营贷管控基础上,房地产市场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前述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2020年底,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到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今年要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

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住房租赁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的关键词之一。政策会逐渐体现出“出实招、见实效”,这也将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望迎来长效发展。

6. 银保监会提示部分贷款产品过度营销,给青少年造成了什么恶劣影响

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网贷变得越来越容易,并且各商家为了扩大竞争力,将可贷款额度增至很大,并且大力进行宣传以及传播,甚至在很多的app的使用过程中常常会有类似的广告弹出,并且只写广告大多数只会讲述优点,会让很多缺乏自制力的人深陷其中。

一些缺乏自控力并且虚荣的青少年,在看到网贷的广告之后,心里便打起了小算盘。一开始可能还会谨慎,但当他一旦尝到网贷的甜头之后,便开始一发不可收拾。于是他们在享受到网贷到来的幸福的时候,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走向哪里。当他们开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的时候,往往已经不能完美的收场,他们只能承担任性带来的后果,有些家庭,或许在此之前还是小康水平,在这之后,就连温饱都成问题。更有甚者,一些一下子承受不来这个后果的人,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可没有想过自己不在之后,欠下的这些钱会由谁来承担。

所以,网贷有风险,需谨慎!

7. 租赁市场迎来重磅监管政策

租赁市场迎来了今年最重磅的监管政策。12月25日,住建部网站公布了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条是,未来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都可依法改造成租赁住房。另外,政府对租赁市场的管控力度明显加大,对房源、价格、备案等等都有涉及。
商业办公和厂房可改成住房出租
《意见》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未来可供出租的住房,将显著增加。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落实多渠道供应的又一重要政策。前几年已经先后推出“商改租”“集体物业进入租赁市场”等重要举措。“工改租”目前还是第一次表态,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广州市房协专家委员邓浩志认为,“工改租”在全国是新事物,但在深圳,大概7、8年前就已经出现,所以并不是完全的新事物。对于人口多、居住用地少的特大型城市,“工改租”是非常有前途的。一方面工业用地的价格大幅低于住宅,也低于商办类项目,所以其经营成本优势十分突出,实现盈利可能性更大,所以可能愿意参与的旧厂房会更多;另一方面也能解决住房总量不足、租赁市场发展受限等本质问题。
不过有专家认为,地方政府对“工改租”可能会比较谨慎,此前仅深圳等个别城市有推进类似项目,其他大城市出于各种原因对此事都比较慎重,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怕扰乱了原来因为各种土地性质不同所建立起来的体系。比如说,住宅用地会否因此出现价格下降?工业企业会否放弃“主业”转做“包租公”等等。比较典型的参考例子就是前两年倡导的“集体用地进入租赁市场”,大的政策扣子虽然开了,但各地方仍然比较谨慎推进,所面临的考虑也是类似。
租金贷收入占比不得超过30%
《意见》还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做好贷前调查,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额度。
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邓浩志分析认为,此前有部分租赁企业诱导承租人采用“长租贷款”,企业一次性获取长时间的租金;高价收取市场房源,恶性抢占市场。这种模式所引发的问题已经在最近两年持续曝光,诸如:烧钱抢占市场不可持续性;“骗租赁贷”引发的投诉、金融风险等等;大量前端收款引发的经营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等。所以这次明确要规范以上行为。
严管房源信息发布,租赁也要网签
《意见》规定,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此外,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明确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吃差价
《意见》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记者了解到,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产中介一般都不会让买家与卖家两边直接碰头攀谈,这也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生意不通明、交流不到位等状况的产生,致使不法中介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吃差价”的待机而动。“吃差价”在房产生意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
有二手房经纪人表示,政策还没有细则规定“如何避免吃差价”,建议如果在无法碰头的状况下,买卖双方也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委托合同,一般委托合同中会写明价格及中介署理权力规模,以利于保证生意两边的利益。而且,在合同上要明晰注明生意两边的详细个人资料。为了进一步保证署理合同的真实性,能够拨打业主电话核实相关状况。而对于卖家来说,中介在处理相应过户手续时,应该留意相关详细费用,避免中介公司在没有处理手续之前,将房子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专家观点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住建部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发展租赁住房、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导向。尤其是在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在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所以可以认为此次住建部发文,也是为了更好地配合2020年租赁市场发展工作,也充分体现了租赁市场稳租金、稳预期的导向。
从此次意见可以看出,当前租赁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从此类问题看,包括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不规范、住房租赁贷款操作不合规等,是一些新的问题,所以此次6部委中也包括了银保监会和国家网信办,实际上也是为了加强金融和信息等方面的管控。

8. 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银保监会新设三项指标

监管“打补丁”,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严要求。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这是对去年7月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打补丁”升级,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总体看,相比于《办法》,《通知》设置了多项更为具体、量化的监管要求,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可谓加码严监管,新设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细化《办法》要求。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但对如民营银行等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予以豁免。
互联网贷款严监管升级,意味着一些银行将不满足新规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两阶段执行:一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二是针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严监管“打补丁”升级
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去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办法》。《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对《办法》中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考核指标,旨在强化《办法》执行效果。例如,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发布实施后,各家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正在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这次《通知》主要是结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机构在整改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包括执行的力度上可能还存在差异。以及在独立实施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以及加强合作机构管理方面,与之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所以监管部门进一步根据之前《办法》的授权,明确细化三个定量指标。
三项量化指标
是底线要求
针对具体的三项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要求对互联网平台等互联网贷款合作方无疑提出更高的出资要求。一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银行业人士曾对证券时报记者透露,中小银行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联合贷款时,合作方的出资比例通常只有10%~20%左右。
对于为何会确定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通知》除了设定出资比例这一量化监管指标外,还明确了另外两项量化指标,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一指标,之前发布的《办法》已经对于限额管理财务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后的工作汇总,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掌握的机构实践情况,进行了相应测算,并与此前的监管办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绝大部分机构贷款规模应该都在限额以内,因为50%其实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现在看基本上没有机会能够达到。我们考虑的一方面是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促进业务、维持业务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上述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这些量化指标其实是底线要求,各家机构可以在满足这几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定位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整个发展考虑,去设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标准。银保监会授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三个指标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关于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要更严于《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办法》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这无疑会对当前不少地方中小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带来冲击。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信托公司也需参照执行。银保监会对此解释称,由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9. 银保监会规定网贷平台服务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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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近日中国平安保险获得银保监会批准获得消费金融牌照,请问什么是消费金融具体业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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