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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貸款的房子離婚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1-10-06 19:42:23

1. 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分配

離婚時,如果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上還有剩餘貸款,無論哪一方主張要房子,通常情況下,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折價款。至於折價款的金額,法官會先確定該房屋的現價值,然後用房屋現價值減去剩餘貸款後,最後乘以百分之五十。房屋的現價值可由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由夫妻雙方同意確認。
另外,如果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問題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第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人民法院也是准許的;第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第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 房子有貸款,離婚怎麼分

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及結婚後以一方名義或夫妻雙方名義購買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房屋產權。

結婚前雙方均認可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在結婚時房款是否付清,只要房屋產權在結婚後取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購買房屋,無論雙方結婚後實際為按揭房屋出資多少,只要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也可視為家事代理,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購房,在離婚前取得了房屋產權,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兩種情形,即使沒有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在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一方名字,在離婚時都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3. 有房貸的房子離婚怎麼分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此,對於有房貸的房子,雙方可以先協商處理,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那麼,無論雙方是如何約定,那麼均是有效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那麼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
1.如果該房產為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購買並登記在其名下,那麼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該房屋由房屋登記一方所有,剩餘貸款亦由其獨自償還,對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由取得不動產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折價補償。
2.如果該房屋系雙方婚後購買,現貸款尚未還完,那麼法院一般會根據房屋的情況以及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貸款由其獨自償還,並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價款,或者由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
溫馨提示:另外,如果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麼法院一般不會對房屋進行處理,雙方可待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另行提起訴訟。總而言之,有房貸的房子怎麼分具體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建議您可以向律師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 有貸款的房子離婚怎麼分割

有貸款的房子離婚可以協商房子歸誰所有,補另外一個人多少錢,從此房貸和所有權都和她沒有關系了。

5. 問個關於離婚後還在還房貸的房子怎麼分割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購買的房產,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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