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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的房子能否被保全

發布時間:2021-05-02 01:20:13

⑴ 按揭房可以訴訟保全並執行嗎怎樣執行

1、按揭房當然可以執行,由執行法院組織評估拍賣,用拍賣款受償。但根據擔保法規定,按揭房附有抵押權,抵押權人即按揭銀行有權從按揭房拍賣款優先受償,還完以後原告才能拿走余額。其實就是原告幫銀行打了官司提前收回了貸款本息。
2、唯一房是個大麻煩,為了體現人道主義精神,最高院規定唯一住宅不能輕易處理。後來這個規定有了一些松動,原則上不能處理,但如果能用其他途徑解決被執行人的住房(比如執行掉他的唯一別墅,同時給他租個普通房周轉),就可以處理。

⑵ 銀行按揭房可以起訴保全和執行嗎

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對該房屋予以財產保全,但執行需要法院依法進行。
借貸糾紛,債權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起訴方式解決。為了避免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原告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階段申請法院對按揭房予以財產保全,在審判階段只能對該房屋查封凍結,但不能執行拍賣。必須到執行階段,法院才能根據案情具體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執行拍賣。如果決定拍賣的,應首先保證銀行的抵押權的實現,就拍賣所得價款,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具體的執行措施涉及很多問題,在此無法一一說清,總之,法院會依案情決定是否執行拍賣並處理好拍賣過程中的很多問題。

⑶ 貸款未還清的房子法院能否保全嗎

可以的,因為保全的是已交的部分。

⑷ 按揭貸款的房子,可以申請保全嗎

和法官溝通,看看法院接受不接受。有的法院只接受全款無貸款的房產做擔保。
實際上你可以找當地的有訴訟財產保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為你擔保,收費低,手續方便。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⑸ 我想保全欠債人的房子,但他的房子在銀行抵押貸款,我還能保全嗎保全了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嗎

可以申請保全,可以申請執行,有權在財產執行完畢前,申請參與分配。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扺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晌扺押人、質押人、留置人的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最高院在有關執行問題若干規定第40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5)貸款的房子能否被保全擴展閱讀:

案例:財產保全申請人能否優先執行受償

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周某、楊某、劉某分別借款30萬元。借款到期後,張某生意失敗,無錢歸還三人借款及利息。周某、楊某、劉某先後到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償還借款。在起訴前,周某了解到李某有價值約50萬元房產一處,於是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也將李某的房產查封。

判決生效後,周某、楊某、劉某均向法院申請執行。周某以其申請了財產保全為由,主張對查封房產優先受償。法院認為本案中,周某不能優先受償。

享有優先受償權須有法律明確規定,而與是否財產保全無直接關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該條文規定財產保全與抵押權等競合時的處理原則,也進一步說明申請財產保全並不會在執行程序中取得優先受償的效果。反向可推出,如果財產保全對申請人創設了優先受償權,那麼在執行程序中將會存在多個優先受償權,必然造成權利沖突無法執行。

⑹ 被起訴後批下來貸款按歇房子會被財產保全嗎

財產保全是需要原告申請的,法院不會主動保全的,法院只會依原告申請保全。如果債務數額不大,一般當事人是不會去申請保全的。按揭貸款也不影響保全。

⑺ 抵押貸款的房屋可以進行訴訟財產保全嗎

可以的。已經在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房產可以申請法院訴訟保全。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⑻ 按揭中的房子會不會被別人做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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