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用虛假合同騙取貸款行為如何定性
【案情】
周某是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周某以公司名義向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用於購買原材料,並提供了虛假的購銷合同,虛報本公司的財務情況。在騙得小貸公司貸款200萬元後,甲有限公司即將這筆貸款用於歸還本公司的欠款和債務。同年4月至10月,甲公司支付了小貸公司利息30餘萬元,其餘款息至今沒歸還。
【分歧】
對該案的定性,主要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周某使用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小貸公司貸款200萬元,數額較大,雖然歸還了30餘萬元,仍給小貸公司造成170餘萬元款息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使用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小貸款公司貸款200萬元,在支付30萬余元後不再歸還款息,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同屬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類罪,均以貸款為對象的犯罪,兩罪的犯罪手段相同。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所以,兩罪的主觀要件不同,雖然主觀上都具有故意,但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採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願。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並非法佔有。
其次,結合本案來看,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周某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為不能證明周某在一開始利用虛假購銷合同騙取貸款的時候就已經具有不歸還貸款的意思,也不能證明,在一開始甲公司就已經資不抵債或者缺乏償還貸款的能力。本案中,周某4月至10月仍有支付利息,只是後來無錢歸還而已。所以,周某主觀上具有騙取貸款的故意,客觀上利用虛假的購銷合同實施了騙取的行為,給小貸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從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考慮,本案被告人應定為騙取貸款罪。
綜上,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
2. 對方要求我做假合同獲取銀行貸款,我有責任嗎
當然,如果被追究騙取貸款罪的話,你會被列為共犯或從犯。
3. 請問簽訂假購銷合同到銀行貸款,雙方各負什麼責任
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一 )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 二 )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 三 )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用假消費合同獲取貸款擴展閱讀:
簽購銷合同注意事項
1、名稱要正確填寫,不要寫習慣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標的產品,應特別註明品牌、商標和生產廠家。
3、規格型號,參考相應的物資目錄、設備目錄。
4、產品數量和計量方法,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沒有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計量方法執行。
5、價格、金額,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
4. 公司利用假購銷合同獲取銀行貸款違法嗎
說嚴重點是騙貸,可以到公安局經警支隊報案。
5. 簽訂假購銷合同到銀行貸款,雙方各負什麼責任
簽訂假購銷合同到銀行貸款,會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