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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買房的房子婚後加名字

發布時間:2021-08-06 16:08:58

A. 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加另一方名字,是否需要還清貸款才可辦理加名字還是可以直接辦理

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在未還清房貸的情況下想要加上另一方名字,需要取得銀行的同意,如果銀行不同意,則不能加名。因為按揭買房的情況下,房屋是作為擔保物抵押給了銀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綜上所述,婚後在未還清房貸的情況下想要加上另一方名字,銀行(抵押權人)具有決定權。

(1)婚前貸款買房的房子婚後加名字擴展閱讀: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B.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女方怎麼加名

對於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可以嗎?這個問題,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兩人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

根據的是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 至於收費標准每個地方的房管部門要求不一樣。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他有權利分割。

按法律規定有如下幾點可以解釋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如果是父母的給予的遺產也屬於你個人財產,接受遺產或贈與時不必交太多費用就是些手續費之類,但如果日後要將房子出售,則要交比較重的遺產贈與稅。

C. 婚前貸款買房,結婚前還清貸款,已拿到房產證,婚後加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貸款買房,婚前還清貸款,那麼房子屬於你的婚前財產,而不是婚後的共同財產!即便結婚後你加入妻子的名字,離婚時妻子也無權分得一半房產。(詳見婚姻法)

D.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 至於收費標准每個地方的房管部門要求不一樣。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他有權利分割。

E. 婚前按揭買房,婚後加名問題,怎麼處置

因為目前不能過戶,只能寫一個贈與協議,贈與份額的一半。但是贈與協議在過戶前允許撤銷,所以男方是可以撤銷的。目前唯一的辦法是將贈與協議公證,這樣男方就不能隨便撤銷。

這也可以讓女方心裡有些安全感,畢竟女性在這方面比較吃虧,因為房子是婚前買的,即使婚後一起還款,沒有自己的名字在最後房子也是完全屬於男方。贈與協議還是必要的。

(5)婚前貸款買房的房子婚後加名字擴展閱讀:

貸款買房指購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樓宇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購房款,再由購房人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

房貸,是由購房者向銀行填報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並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擔保書等所規定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銀行經過審查合格,向購房者承諾發放貸款。

並根據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銀行與購房者所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和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把所貸出的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在該行的帳戶上。

F. 關於婚前買房子,婚後加名字的問題!

我來回答你。
貸款的償還方式及過程屬於債權,房產證是否加名屬於物權,債權與物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據此,我把你的問題整理為:婚前個人簽訂購房協議,婚後取得房產證。取得房產後,是否可以加名?答案是:可以加名。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有權利按個人意願合法處分自己的財產。我國物權採用登記公示制度,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你自己願意將自己的房子加上另一個人的名字,且加名字的過程和原因均不違反我國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規定,所以你加名字的行為完全合法可行。婚後在不動產登記證上加名,在實踐操作中也是很平常的事情,不動產登記部門也完全可以辦理。
至於貸款的償還方式問題,在婚前則屬於是你個人債務,若婚後這套房供你們夫妻共同生活居住或出租租金供你們夫妻共同受益,那很可能在發生糾紛時被債主認為是你們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個人債務可以由個人償還,共同債務則須要共同償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跟你有同樣疑問的人,更多的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G.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房產證加老婆名字,如果離婚請問怎麼分割

當事人結婚前,一方出資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不動產權屬證書上增加對方姓名的,應當認定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即另一方享有不動產物權。 離婚時該不動產應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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