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發商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 土地還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
再將土地抵押就是重復抵押了。 因為辦理預售許可證之後,預售的房地產可以進行抵押。開發商如果已經辦理預售許可證之後是不能將土地再進行抵押的。
開發商能夠預售需滿足以下條件:
1、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③、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城市商品房預售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與《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內容相同;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② 房地產企業有預售許可證,是否可以辦理抵押
可以辦理抵押。
房地產企業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注冊,並按規定辦理納稅登記和年檢手續的企事業法人;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
以房產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70%;以交通運輸工具、通用機器設備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60%;以專用機器設備和工具,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50%。
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③ 開發商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土地還可以抵押給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嗎
可以。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所以有權處分該房地產的部門可以設立抵押權。
銀行需要注意的就是房地產的所有人是否有處分權,特別注意該房地產是否屬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只要不構成抵押無效,都可以實現抵押權。
(3)房子預售對應土地能夠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無償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能直接抵押。 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由於歷史原因,佔有和使用城鎮國有土地。上述企業對這類無償劃撥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更不能用劃撥土地作為抵押物。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 房地產開發商或企業只有與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交足了地價款,獲得了土地使用證,才有資格合法地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予以抵押,以獲得銀行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沒有上述法律條件,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便無效。
④ 開發商辦理了預售許可證後,能再將該土地抵押貸款嗎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機關是市國土房管局,證書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製、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
2,開發商只有在取得了預售證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外銷售房子,收取購房者的房款,未辦理出預售證收錢的屬於非法行為,法律不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的!
3,你可以電話咨詢當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員,預售證是房管局負責審批頒發的,如果辦理出來了一是在售樓處會有展示,二是房管局有備案,他們會告訴你的,你可以放心的購買了!
⑤ 商品房預售後,土地還能抵押貸款嗎
可以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⑥ 土地部分開發,並有預售證,有三分之二未開發,想用土地抵押貸款,還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
在中國,房地產開發商都是這種模式操作的,因為它的錢在拍地的時候就被國家拿走了,等到開工建設的時候就沒錢,所以就用土地證抵押從銀行借錢,這個時候是不會給你辦理分戶土地證的,銀行的貸款下來,開工建設,同時預售許可證下來,開賣,再用買房人的錢蓋房,等到房子差不多蓋完了,估計也賣的差不多了,這個時候把銀行的錢還上,解抵押,辦理每一家每一戶的房地證,注意是房屋和土地二合一的證件,然後交到購房者手上,這個時候你才算真正的房屋所有者。
⑦ 房屋預售後土地使用權可否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建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抵押,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予以禁止。此外,商品房預售完成後,土地使用權仍屬於開發商所有,從法律規定角度來看,開發商有權以預售商品房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問題的關鍵是,預售商品房中,部分購房戶如果進行了預告登記,開發商不能將預告登記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直接進行抵押。依據《物權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可見,預告登記向後具有保全效力和排他效力,預購人在簽訂預購合同時的預期是沒有負擔的房地產所有權,開發商在將建設中的房地產進行預售後,受預告登記排他效力的制約,其處分不動產的權利受到限制,不得再以預售的商品房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因此,如開發商將預售房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只有在徵得商品房預購人同意後,其抵押行為才有物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