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合同法案例(含裁判要旨)
經適房買賣合同效力的成功案例及裁判要旨(2011-02-15 22:31:21)轉載▼標簽: 北京市合同法經濟適用住房合同無效規定雜談
一、案情概要:
2009年3月27日,原、被告通過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訂立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間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其位於某區西苑41號樓3單元01號(建築面積147)住宅房屋(已取得產權)以九十萬元價格轉賣給原告,付款方式為:訂合同時交定金兩萬元,2009年4月5日首付二十三萬,餘款通過貸款方式付清。合同約定被告(出賣人)在收到首期購房款的當日將該房屋交付給原告(買受人)。原告按約交付了首期購房款,被告將涉案房屋交付原告。雙方訂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第十條約定了權屬轉移登記事項:「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430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原、被告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買賣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後430日內(房產證發放日期滿五年後),賣方(被告)配合買方(原告)申請貸款」。但在合同約定的辦理產權過戶及銀行貸款時限屆滿後,被告拒絕提供辦理過戶及貸款的手續,依據《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第十條、補充條款2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義務,並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雙方訂立的合同條款約定,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二、訴辯主張: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提出反訴,請求確認經適房買賣合同無效,理由是經適房不得上市效易,主張的依據是國務院關於保障困難家庭住宅相關規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經適房管理辦法。
原告對反訴的辯稱:反訴原告與答辯人雙方通過居間房屋買賣,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反訴原告的三項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並請人民法院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反訴狀依「經濟適用房未滿五年不允許上市交易」為由,要求確認無效,其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
1、從住房面積和上市起算時間上看,反訴原告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六十平左右,本案中的房屋面積遠遠超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限制性條件,不能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做為確定合同無效的依據。《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及《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上市交易時間均從購買之日起計算,不是從取得產權證之日計算,北京市2008年4月份以後的相關規定也是按兩種條件計算起點,從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所有權證的時間計算,2008年4月8日以前建成的房屋,仍按購房合同訂立之日計算五年時間。本案中的房屋屬2001年建成,上市交易的時間自購房之日計算,超過五年時間,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如果按反訴原告所述的產權證取得時間,根據雙方訂立合同第十條約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430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應視為本條對合同效力作了附期限或條件附加,照此計算,雙方約定的交易時間是2010年5月27日,已超過五年時間,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雙方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2、依據《合同法》第八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四條,《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只能依據全國人大的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目前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並非合同法規定確認無效合同的法律依據。
3、實踐中根據老房老辦法新房新辦法的處理原則,北京市相關規定,自2008年4月8日以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依照面積六十平米的標准和產權證取得之日計算上市交易,本案中的房屋建成時間在2002年,按照老房老辦法規定,符合交易條件。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反訴原告的起訴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作出判決;參照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法理精神,在起訴前已滿足了條件的,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是對合同效力的補正。
三、法院裁判:
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雖然違反了北京市關於購買經適房的政策,但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故被告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辯解與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採信,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付款義務,被告如約交付了房屋,現涉案房屋已經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故原告要求辦理過戶登記及貸款手續,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反訴原告要求返還房屋並給付房租的反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無法支持,綜上所述,依據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貸款及過戶手續;駁回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以原有主張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向原告發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二審經審理後,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四、律師評案:
一、本案無爭議的事實:⑴、房屋建成時間為2001年;⑵、面積147平米;⑶、產權取得日期2005年;⑷、交易時間2009年;⑸、入住時間2009年;⑹、合同明確約定辦證過戶時間滿五年後的2010年5月27日;⑺、付款方式為首付加貸款。
二、被告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理由例舉了「有限產權、土地劃撥、無權處分、公共利益、未獲通知」等,這樣的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審程序中上訴方補充提交三份證據,並非新證據,不能成為改變案件事實的依據,依據最高院證據規定審核不符合證據三性;解約告知與上訴請求有矛盾,系一審庭審後才形成,被上訴人已經提起繼續履行合同之訴,其解約告知失去法律意義;銀行的貸款規程與本案沒有關聯,僅屬於實際貸款業務中的操作程序及銀行審核規則層面的問題,概與本案爭議的履行貸款義務及辦理過戶責任(前期義務)無關。
三、雙方之間的爭議集中在法律適用方面,經濟適用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上訴人主張無效,但不能提供無效的法律依據。
國務院若干意見不屬於效力性強制規范,該意見第(十)規定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控制的是六十平米以下的經適房。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效力層級低,不能成為確認合同無效的基礎性規范依據。上訴人在簽約時明確約定五年期滿後過戶,表明其明知「限售期滿後」的交易合法。涉案合同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四、根據「老房老辦法、新房新辦法」的處理原則,北京市規定的新辦法規范的是2008年4月8日以後新建的經適房,新辦法限制面積是六十平米,新辦法限制交易起點自產權證取得之日起未滿五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及《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辦法),上市交易五年時間的起算點從購房之日起計算,不是從取得產權證之日計算。涉案房屋建成時間是2001年,上訴人購房時間是2001年10月17日,交易時間為2009年3月27日,依照老辦法規定交易的行為遠遠超過五年限售期規定。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原被告之間的交易具備法定條件,上訴人關於未滿五年限售期不得交易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式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2號)》規定,正確理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的規定,准確把握物權效力與合同效力的區分原則,盡可能維持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規定,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准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在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第(三)關於房地產案件審判工作,針對房地產案件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就如何認定合同效力和情勢變更原則適用問題:嚴格合同無效的法定條件,盡量維護合同關系的穩定,站在維護法律嚴肅性和社會經濟關系有序協調發展的高度,嚴格把握無效合同的認定標准。按照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析和把握法律規定的性質和精神,正確界定當事人民事行為的目的,凡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要堅決維護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通過穩定的合同關系提高市場行為的可預見性和合同利益的確定性與可信賴性,促進經濟生活的協調發展,不要讓司法裁判成為當事人違反誠信避險趨利的途徑和手段。提出無效主張的一方,真實動機和目的在於房價上漲,合同無效為借口,以破壞誠信原則為代價,損害買受方的合法權益,其不當訴求不應得到法律支持。整理律師張生貴13240422999
② 新車車管所做抵押 貸款合同是被車管所收走嗎
車管所僅僅是一個等級機構,抵押合同需要抵押權人拿走,就是出借欠款的人拿走。
③ 我車行貸款買車,給我簽的是抵押合同和租賃合同不是貸款合同,簽的有問題嗎
雖然車行最終的目的和你想要的結果可能一樣,但不明不白的合同還是不要隨便簽,以免以後發生自己不可預測的事情而自己又沒有證據證明事不關己。
④ 用車輛做抵押借款的合同怎麼寫
個人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急需一筆資金作為投資,需向甲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車輛(以下簡稱乙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內容:
1、借款總金額: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於投資的需要,不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4、借款利息:月息為。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乙方將自己所有的一輛 牌汽車(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行駛證登記人 : )於 年 月日抵押給甲方。
2、抵押物價值:乙方房產證經雙方議定估價為 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對乙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後,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乙方。
(二)乙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乙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甲方發現乙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甲方通知乙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借款,並追償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於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合同並收回相應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況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甲方償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3、甲乙雙方提供的借款憑證,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遵守中國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⑤ 我用車子去金融公司做了抵押貸款,合同都簽了,款還沒下來,,我可以不做了嗎
合同簽字後即生法律效應,必須依法遵守。如果你想不做了不貨款了,那需要從新申請解除原來合同。從新辦理解除合同。雖然你的合同簽後款還沒下來,那是走程序在幾個工作日,款才能到賬,不是想的那樣簽字後就拿錢,這還要等其它部門審核後才能放款的。
⑥ 沒有到車管所辦理抵押證明 借款雙方私下簽訂的 汽車抵押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簽訂的《汽車抵押借款合同》可以分割為兩塊,借款和抵押。擔保法第44條,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將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合並簽署並不影響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效力,因此,借款部分有效,以此明確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但合同中有關車輛抵押條款因沒有辦理登記而導致無效,即抵押行為無效。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6)汽車消費抵押貸款合同裁判要旨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大多汽車抵押貸款都是實行的押證不押車,也就說,只要你把自己汽車的相關證件抵押給貸款機構就可獲取貸款,而汽車在安裝上GPS以後照常使用。因此,在辦抵押之前,應先了解,汽車抵押是否押車,可盡量避免要押車的機構;
2、汽車抵押貸款的資金往往用於短期周轉。若是需要長期貸款的,不適用於用汽車作為抵押來貸款;
3、由於汽車抵押貸款往往所產生的費用頗高,因此若是選擇周期較長的車輛抵押貸款,在具備提前還款的情況下,可盡量提前還款。
4、借款人在選擇機構上,應盡量選擇正規貸款機構。如銀行、工商注冊的小貸公司。在此基礎上才能真正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產生糾紛,法律也好解決。
⑦ 車輛抵押貸款借錢,變成我信用卡透支分期車貸,當時不懂簽了合同,那他有權力把我車子拿去抵押嗎
不會,車沒人要的,沒什麼價值,又不是房子。就普通借款合同
⑧ 個人汽車消費抵押貸款合同中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是什麼意思
借款人就是貸款人。共同借款人就是跟你一起還款的人
⑨ 個人之間簽訂的汽車抵押貸款合同有效嗎
個人之間簽訂的汽車抵押貸款合同必須在車管所登記後才有效。
未經車管所登記,是沒有效的。
《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