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貸款尚未還清的房子,夫妻離婚去名字,銀行會同意嗎
婚姻存續期間貸款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范圍,還貸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若離婚時有協議貸款全部由一方償還的話,這個就需要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之類的文件,拿著這個文件,只要還貸方有能力獨自還貸,銀行會同意,否則銀行不會同意。
另外,還貸方如果不是房屋物主的話,在不還貸或者無力還貸的時候,貸款將由物主承擔。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具體以律師意見為主,謝謝!
❷ 離婚按揭房去名字
需要經貸款債權人的同意才可以。
對於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在正常情況下都對該房屋進行了抵押登記,在未經抵押權人(貸款方)同意的情況下,如未還清貸款,該抵押不可以撤銷,也就無法辦理產權登記變更,不能從房屋產權登記上去掉對方的名字。
要想將對方的名字從產權登記上去掉的,要先還清貸款,解除對 房屋設立的抵押,之後才可以進行產權變更。
❸ 離婚,夫妻房產證上怎麼去名字,有房貸
方法如下:
1、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3、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一 ) 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 二 ) 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 三 ) 房屋翻建的;
( 四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 一 )屬於違章建築的;
( 二 )屬於臨時建築的;
( 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貸款房子離婚去名擴展閱讀: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並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權利人(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塗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❹ 離婚了貸款買的房子倆人明房貸沒還完怎麼能去掉另外一個人的名字
離婚房屋過戶需要攜帶生效的《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中有關房產歸屬的條款、離婚證、雙方有效身份證和原房屋所有權或抵押權相關證明(即原按揭貸款相關手續),到房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再到按揭銀行辦理按揭權利(義務)人便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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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離婚後房貸未還清,主貸方可以徹底去名嗎
若是婚後購置的房產,那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前雙方約定房產歸屬。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區分為2種情況: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雙方結婚後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