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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貸款的房子夫妻按份共有

發布時間:2021-08-16 01:45:51

Ⅰ 准夫妻按份共有購房婚後可更改為共同共有嗎

一、屬於共同財產的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二、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婚後買房的注意事項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准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另外,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2、證件准備是關鍵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3、主貸、次貸有講究由於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此外,專家提醒還需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對於非本地居民來說,如果無法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會被區別對待,如房貸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要考慮到這個因素。4、所佔份額提前定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佔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但目前有少數夫妻,財產實行aa制,在共同買房時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是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並在房產證上載明。5、准夫妻買房重登記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買房的現象存在。為了減少糾紛,專家建議應該在房產證登記內容方面下點功夫。這里所說的准夫妻,是指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並不能當做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買房,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兩人的姓名。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佔比例大小。還有一種情況也需提前考慮,即只有一方出資的情況下,是否在房產證上也登記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記上,不出資一方所佔份額是多少,也需要確定下來,並在房產證上載明。專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資一方為表誠意,在房產證上就寫對方一個人的名字,這意味著自己完全放棄了房屋的所有權。新婚姻法婚後買房的相關信息就和大家分享到這里了,其實這些都跟我們有著切身利益關系,所以尤其是打算買房結婚的小兩口更要注意了。

Ⅱ 婚前一方有房有貸款婚後房子算夫妻共有嗎

如果婚後還貸款是雙方財產
房子也有你部分

Ⅲ 未婚情侶買房時,都可以按份共有嗎還是和貸款的銀行有關系呀

未婚男女共同買房四種情況及房屋產權歸屬問題

1、雙方共同出資,支付首付、貸款

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分割應該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在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一方付首付,雙方共同還貸

由於一方單獨付首付,房屋歸產權登記多為支付首付一方。而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即對婚後還貸的款項及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的款項數額,銀行對賬單即可證明。

3、一方父母付首付,子女婚後共同還貸

一方父母付首付並將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這種情況會被認為是父母對他們兒子一人的房屋贈與,也就是說離婚時房子將歸男方,無論女方是否有共同還貸。

但有一點,婚後共同還貸的錢以及部分還是有的。對於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及相對應的財產部分,離婚時應當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條規定充分考慮了男女雙方在物質付出上的公平,但對於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且無法量化的付出並沒有給予過多考慮。

4、雙方父母共同付首付,子女婚後還房貸

按照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至於房貸部分,共同還貸的錢以及部分就由男女雙方公平分配。

Ⅳ 我買的房子 是兩個人的名 按份共有。目前有貸款。其中一個人放棄房子

你倆可以一起書寫一份協議,註明該住房產權為你一人所有,
雙方簽字按手印,註明年月日,就可以了。不需要辦理過戶。
《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Ⅳ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貸款房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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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請問有貸的房子,結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說的"戶主'是指房產證上的所有人吧.我看了一個法官寫的文章,好象是這樣的:
首付和登記結婚前已還貸的金額對應的部分不是共同財產,婚後收入屬於共同收入,因此以婚後收入還貸的金額對應的部分是共同財產,婚後尚余的房貸也是共同債務.

Ⅶ 婚前有貸款的房子能約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嗎包括首付款。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首先,由雙方協議解決。其次,無法協議時,一般法院認定為該不動產屬於產權登記一方財產,另一方對婚後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可以要求補償。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Ⅷ 夫妻間房屋能不能按份共有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制度,一方婚前的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存續關系期間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對財產的權益為雙方共同共有。 共有是個物權法上的概念,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共有可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拿房產來舉例,載明在房產證上的所有權利人,如未特別在備注欄註明各自對房產所佔的比例,則所有權利人均共同共有該房產,對共有房產的全部享有所有權;但房產證的備注欄如有註明各權利人對該房產持有比例的,則各權利人按照載明的比例,對該房產享有所有權。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即為共同共有的概念。但同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及婚後的財產作出約定,該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新售商品房的按份共有:夫妻雙方應當在房屋預售(出售)合同中約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額(即要求開發商辦理預告登記及房產證時明確註明產權份額),持房屋預售(出售)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去房產交易中心備登記。 二手房的按份共有:夫妻雙方應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額(即要求賣方及中介在辦理房產證時明確註明產權份額),持房地產買賣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去房產交易中心備案登記 對於房產只登記於一方名下,婚後配偶加名的情況,加名的同時也可約定按份共有:1)加名的房地產無貸款的:夫妻雙方應攜帶身份證、結婚證和房產證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加名,同時在申請書上註明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有的比例。2)加名的房地產存在貸款抵押的,夫妻雙方應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及銀行同意變更抵押人的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加名,同時在申請書上註明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有的比例。 房屋原登記在雙方名下,後經協商同意按份共有的:夫妻雙方應攜帶身份證、結婚證和房產證及夫妻約定按份共有的書面協議(有的交易中心不需要,只要在填寫申請書時寫明按份共有及各人所持份額即可),到房地產交易中心作變更登記。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嚴格按照物權法的觀念,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按份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份額。2)一旦一方按份共有人的份額比例超過三分之二,其單人便可決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 0.1%的比例,對於共有財產的處分(包括出售、贈與、抵押),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份額的處分(包括出售、贈與、抵押),都必須經過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約定按份共有,未去房產交易中心登記,對外不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但在對內效力上,卻值得商榷。根據婚法第19條的規定,對於財產,夫妻可以作出約定,並且簽訂書面的協議,該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但同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對於房產,一方同意贈與的,在房產未作產權登記前,可以撤銷。 那麼,房產約定按份共有,是否屬於贈與呢?如果約定按份共有的房產系一方婚前所有,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婚後約定該房產60%權益歸房屋的原產權人所有,另外40%權益歸另一方所有,該約定實質是將一方的婚前個人房產的40%贈與了另一方。如果系婚後所購房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後的財產如雙方無特殊約定,就應當認為系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對該房產共同共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對房產享有100%的權益,如發生離婚分割房產的情形,如不考慮照顧子女,婦女及無過錯方等其他因素,原則上為各人獲得房產總價值50%的權益。但如果約定按份共有以後,如約定房產一方有90%的份額,另一方只有10%的份額,則可以看作是雙方對各自擁有房產權益的再調整,那個只佔10%份額的一方實質上是通過約定放棄了自己的部分權益,究其實質,也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 那麼,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這種贈與在未進行產權登記之前是可以撤銷的。當然,這就產生了和婚姻法中第19條規定,夫妻之間對於財產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相抵觸的情形。 因而,律師建議,如約定房產按份共有,應及時去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登記,否則,按份共有的約定對外不產生效力,對內的效力也待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按份共有並依法登記的房屋在離婚時的分割一般為三種情形: 直接分割房屋:如房屋可形成彼此獨立使用的區域,法院可按照各自所持比例判決各方所得的區域。 房屋作價補償:法院判決一方得房,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按照房屋的市場價格乘以一方按份共有的比例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房屋變價分割: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款按照各自所持比例進行分割。 簡而言之,由於按份共有的房屋本來就是對房屋的權屬作出了約定,因而在離婚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按照各自所持份額進行分配。 鑒於夫妻之間存在的特殊人身關系,因而夫妻之間的按份共有和沒有特殊人身關系的人之間的按份共有畢竟不同,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法官還是可以考慮照顧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酌情的對於財產分配予以調整。 那麼,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這種贈與在未進行產權登記之前是可以撤銷的。當然,這就產生了和婚姻法中第19條規定,夫妻之間對於財產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相抵觸的情形。 因而,律師建議,如約定房產按份共有,應及時去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登記,否則,按份共有的約定對外不產生效力,對內的效力也待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按份共有並依法登記的房屋在離婚時的分割一般為三種情形: 直接分割房屋:如房屋可形成彼此獨立使用的區域,法院可按照各自所持比例判決各方所得的區域。 房屋作價補償:法院判決一方得房,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按照房屋的市場價格乘以一方按份共有的比例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房屋變價分割: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款按照各自所持比例進行分割。 簡而言之,由於按份共有的房屋本來就是對房屋的權屬作出了約定,因而在離婚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按照各自所持份額進行分配。 鑒於夫妻之間存在的特殊人身關系,因而夫妻之間的按份共有和沒有特殊人身關系的人之間的按份共有畢竟不同,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法官還是可以考慮照顧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酌情的對於財產分配予以調整。

Ⅸ 房產證上的按份共有是不是默認為夫妻雙方各佔50%

只要結婚證上的日期是比房產證的日期早的話,這個房子肯定算夫妻雙方共有了!!具體的看下面: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前已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屋歸購房人所有、屬其個人財產。若有按揭貸款,以婚後收入清償的,應當認定為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由擁有房屋一方以其個人財產將婚姻期間償還的全部貸款的一半補償返還給另一方,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二、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屬共同財產。若有按揭貸款,也轉為共同債務。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還款,其未明確表示歸共同所有的,應屬其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先以房子的價值補償歸還該款,雙方再對房屋進行分配。三、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登記在雙方方名下該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屬共同財產。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應認定為明示放棄個人所有,轉為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轉化為共同財產。若有按揭貸款,也轉為共同債務。在離婚時,雙方直接對房屋進行分配,雙方互不補償;但可以考慮一方對房屋取得貢獻較大,適當多分。四、夫妻雙方婚前都出資購買房屋,婚前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屋歸登記一方所有、屬其個人財產。另一方的購房出資,未明確表示歸共同所有的,仍屬其個人財產。若有按揭貸款,以婚後收入清償的,應當認定為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由擁有房屋一方補償返還給另一方支付的購房出資款以及婚姻期間償還的全部貸款的一半,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五、夫妻雙方婚前都出資購買房屋,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或登記在雙方名下該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屬共同財產。若有按揭貸款,也轉為共同債務。在離婚時,雙方直接對房屋進行分配,雙方互不補償。六、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該增值收益歸共同所有,屬共同財產。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七、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若非借貸,即為贈與。若產權證登記在雙方名下或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有,父母無權對房屋主張所有權。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方名下的,產權證在婚前的,沒有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為贈與其本人子女,房屋歸其子女所有;產權證在婚後,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其本人子女的,視為贈與雙方,房屋歸雙方所有。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並已房屋權屬登記的該房屋歸雙方所有,屬雙方共同財產。無論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的名下,房屋所有權人都是夫妻雙方。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離婚時尚未權屬登記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若離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則該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屬共同財產;若離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則歸一方所有,屬其個人財產,剩餘未償還的按揭貸款,也屬其個人債務。取得房屋一方有義務補償返還另一方因購買房屋而在婚姻期間支付的一半的購房款。十、夫妻共有房屋的價值及歸屬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因此,你的問題關鍵是結婚證上的日期和房產證上的日期的先後問題,決定房屋是否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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