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分居期間一方還房貸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1、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房產分割時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割。
2、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屋一般情況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能證明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出資並且房產證上只有出資人的名字。
3、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4、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但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⑵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借錢還房貸,離婚時算不算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借錢還房貸,離婚時該債務一般不算作夫妻共同債務。以下是具體的分析:
1. 分居狀態與婚姻關系的區別:
2. 債務性質的判斷:
3. 抗辯理由:
4. 法律建議:
綜上所述,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借錢還房貸的行為,在離婚時一般不算作夫妻共同債務,但具體情況還需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提供的證據來判斷。
⑶ 離婚已經分居快兩年了在分居期間對方自己去貸款和另一方有關系嗎
1、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法律上一般認為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二人均負有償還的義務。所以,一般情況下,妻子是有還款責任的。
2、當然,如果妻子能夠證明該債務的債權人與丈夫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其與丈夫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也知道這個約定的,則該債務是丈夫的個人債務。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的,妻子仍要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⑷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欠債如何處理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欠債的處理方式取決於債務性質,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個人債務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為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基於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要由雙方共同承擔。例如維持家庭日常開銷、共同經營生意產生的債務就屬於此類。在認定時,需綜合考慮借款用途、雙方經濟狀況、有無共同舉債合意等因素。若債權人主張該債務是共同債務,那麼債權人需承擔舉證責任。
個人債務處理僅用於一方個人事務,與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無關的債務,像賭債、非法活動債務等,屬於個人債務,由負債方自行承擔。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那麼其就無需共同承擔。
總之,判斷債務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是處理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欠債問題的關鍵,在實際處理中,要依據具體情況,結合各種因素准確認定債務性質,以合理確定債務的承擔方。
⑸ 夫妻分居一方貸款另一方有還貸責任嗎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產生的債務另一方應否負責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主要是看其負債的緣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判定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個人債務處理:(1)夫妻雙方不存在舉債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2)該債務不是用於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3)債務形成時,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該債務不是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設立。
⑹ 分居期間男方 要求還房貸啥用意
要求共同承擔債務。
未辦理離婚登記,則屬於夫妻存續期間。因此再分居期間也需要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