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婚後按揭購買房產,可以公證給父母嗎怎麼公證需要多少費用呢需要雙方夫妻都必須到場嗎
如果是公證就是贈與
如果房產還在抵押還貸期間,可能不能辦理贈與,這樣房產所有人改變,還款人也要變
公證的費用按贈與面積的2%收取,過戶時收3%的契稅,要夫妻雙方和父母一同到公證處辦理
Ⅱ 婚後貸款買的房可以公證到一人所有么
1、首付和貸款是在你結婚前辦理的還是結婚後辦理的?如果是在婚前付的首付和辦理的貸款,夫妻雙方簽訂一個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就可以。如果是在婚後付的首付和辦理的貸款,那麼要看銀行是否和你夫妻雙方共同簽訂的貸款合同,也就是貸款人究竟是你個人還是你和你丈夫共同作為貸款人。如僅僅是你個人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那麼也是直接做一個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即可。如是你們夫妻共同作為貸款人,那麼需要銀行同意將貸款合同的貸款人變更為你個人,否則相當於你丈夫規避了他自己應當根據貸款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債務,因為在房產部門的抵押登記中你夫婦為房屋的共有人和共同抵押人。憑借變更過的貸款合同到公證處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當然有公證處也可能直接辦理了,協議中約定你丈夫共同還款,產權歸你個人所有也可以。但日後有可能發生爭議。
即便不辦公證或作任何處理,也不需要著急,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說明,一方父母提供首付為自己子女購房的,法院在處理相應糾紛時可以(注意不是必須)認定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Ⅲ 夫妻間未還完貸款的房產可以公證嗎
1必然可以,不了解的同志不要忽悠樓主
2其實很簡單,可以做個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你們夫妻帶身份證 戶口本 房產證 結婚證到公證處辦理就可以了.你們可以約定房產歸一個人所有,但權利義務對等,所以還貸義務必須和房產同歸一人所有.就是房歸你,貸款以後也歸你.
3為防止夫妻規避夫妻債務,所以做公證時會告知你們,如果該行為涉及規避夫妻債務,那該約定是對債權人無效的.除非債權人當初知道並認同
Ⅳ 按揭房可以去公證處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1、房屋所有權以房地產管理局的登記為准。公證處不能認定、公證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2、欲將男方個人房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夫妻雙方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贈與、加名手續。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協議、公證等途徑都不能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Ⅳ 夫妻共同貸款買的房子可以公證為老婆所有嗎
已經是妻子的名字就不需要再辦其它手續了,還要更什麼名字?產權明確也根本不存在辦理公證,
當時問了房管所,說是即時是我自己的名字也要公正的,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就必須公正,以示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花了不少公證費呢。就是不知道 公證後是否還需要去房管說備案。還是等此房屋交易時再拿出這個公證書。將來會不會涉及遺產稅。
不存在.房子的產權是你的,因為房產證就是你的名字,沒有老公的名字就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不過你已經公證了也不需要多說了.
Ⅵ 婚後貸款買房能否公證
房產有很多公證類型!就你兩方來言沒取得房產證前應該不能公證.公證必須提供房產產權證的.
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准就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時間標准.即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Ⅶ 丈夫的個人貸款妻子用可以做公證嗎
可以,夫妻雙方去公證處公證就可以了。
准備相關資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Ⅷ 夫妻雙方按揭購房後可以進行公證房產屬於一個所有嗎
夫妻雙方購房後 是無法在公證處公證屬於一個人所有 因為我國的法律已有規定 只要是結婚後買的房 就算只寫了其中一個人的名字 也是算夫妻共同財產的 另外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是可以辦理按揭的 只是要你提供結婚證 和去銀行辦理按揭的時候需要夫妻二人同時在場 配偶要帶上有效證件讓銀行核實身份 這是我在我們當地銀行買房時的要求 不過每個地區銀行的要求也不一樣 我父親去年在廣西南寧買了套房 寫的他和我的名字 南寧的銀行居然還要我提供我老公的收入證明 所以具體要求到時你辦按揭的銀行會告訴你的
Ⅸ 結婚後貸款買的房子,可以做婚後財產公證嗎
結婚後貸款買的房子,可以做婚後財產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