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後買了套房,有貸款,貸款是夫妻兩人一起申請的,可產證上產權人是我老公的名字, 產權歸屬權是共同共有.
房產證上產權歸屬權是共同共有,那就是這房子是你和你先生共同擁有的。至於為什麼產權人寫的是你先生的名字,而不是你們兩個人的名字,那是當地房管局出證的一種格式,像在廣州這邊的,如果是共同共有的房產,共有人有幾個就會出幾本證,人手一本的,自己的那本產權人名字只有自己的,共有人的名字是寫在附記的一則,並寫有相應的房產證號的。至於你說想把名字加在同一欄內,需要到當地的房管局咨詢一下能不能辦理。
2. 還在按揭的房子 雙方共同共有產權 如何變成一個人的名字
你倆不是夫妻。不是直系親屬,現在一起購買住房,想變更房產證所有人姓名。法子只有一個,那就是還清貸款,拿到房產證解壓,注銷他項權證,憑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本地住房情況證明。兩人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辦理女方把她名下房產份額,以買賣方式過戶給你,繳納稅費。才可以重新辦理只有你一人姓名房產證。
原因;貸款沒有還清,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不屬於你們,你們無權變更住房權益所有人姓名,不得買賣轉讓,抵押和更名。
3. 老公是房屋產權人,我是房屋共有人,老公像銀行貸款我不知情,算違法嗎
這無所謂違不違法。只要你老公是產權所有人,那麼他在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就是合法的。至於你是房屋共有人,而他沒有告知你,只是你們夫妻在家庭內部的問題。
4. 夫妻共有房產可以在貸款人一方進行lrp轉換嗎
夫妻共有房產可以在貸款人一方進行irp轉換,根據浮動匯率進行還貸。
5. 非京籍買的共有產權房子可以和配偶一起貸款嗎
直接給房管局打電話咨詢就好了, 這件事最主要看房管局購房資質核驗能不能過, 如果能過,就可以操作了。
6. 共同貸款,共有產權的房屋如何過戶到一個人名下
購房合同上有兩人名字,房子還在還貸中,房產證還沒拿到手。
想過戶到一個人名下必須到公證處公證,男方將自己的房屋份額贈與女方。現房產局要求銀行出具一份同意變更抵押人的證明,才給變更過戶
7.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時房產證上購房人該怎麼寫
夫妻之間房產證上加名字視具體情況而定:
一、結婚後買房的情況
不管房產證上是男方還是女方的名字,都理所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雙方可以均分房屋。
二、結婚前買房,結婚後一起還貸的情況
房產證一般是一方的名字,那麼房產歸有名字的一方所有。
另一方共同還貸的情況下可以獲得
1、共有財產還貸的一半;2、共有財產還貸一半的增值部分。
如果房產證是雙方的名字,共有比例按約定,如無約定則共同共有,無法舉出其他證據的情況一般是一人一半。
三、結婚前一次性購房的情況
這種房產屬個人婚前財產。新婚姻法中確實取消了共同生活8年以上,個人財產轉化為共有財產這一規定。也就是說,如該房屋是你個人婚前購買,就屬你個人財產,不再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之間房產證上加名字具體的辦理程序:
1、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2、房屋登記簿記載為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請登記為夫妻共同所有需要材料:登記申請書原件;申請人身份證明;關於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約定原件或轉讓協議原件;結婚證或婚姻關系證明;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兩件;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原件。
3、請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局辦理
按揭購房時,合同上只能寫一個人名字。因為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無需糾結,必須只能是一個人的名字,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
如果希望房產兩人共有的話,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在出現財產糾紛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割了。
8. 夫妻共同貸款(未還清)的共有房產如何過戶給其
可以夫妻倆協議好住房歸誰,貸款誰還,另一方得到什麼補償,雙方認可後,把分割細則寫入離異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最好做個公證,注意保管,以防止以後扯皮。
然後,在住房貸款還清之後,無抵押,辦理完畢購房合同標注名義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之後,再依據離異協議的預定,兩人到房管,。辦理離異住房析產過戶給一方,重辦這一方名義房產證,
辦理析產,只要200手續費,無稅費繳納。
9.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單獨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貸款。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產權人都要同意,簽字才能貸款。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9)共有產權房夫妻貸款人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