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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建议

发布时间:2022-07-10 03:35:23

『壹』 如何控制消费信贷的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的表现
(一)作为优质资产的住房业务现在正承受着更多的潜在风险
近十年我国经济进入上升期,作为国家支柱的房地产业发展发展迅速,带动住房价格上涨。在消费信贷业务中占比最大的个人住房业务都是在重复着这样一种循环:每次我国实行房地产调控政策后,消费者持观望态度,房产交易减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随之收缩。等调控政策被市场消化后,市场进入稳定期,个人住房贷款再次进入扩张期。商业银行也因此承担了更多的政策风险。
(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被借款人用作投资的资金来源
相当一部分投资客户看中了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还款灵活、利率低的特点,通过提供假交易合同、假收款方资料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套取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投资资本市场、楼市,一旦碰上投资失利,楼价下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回收将失去保障。
(三)间接贷款为主的业务模式使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商业银行转嫁业务风险
房地产市场的分工使我国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大多数银行只负责消费信贷业务的审批环节,其他环节则由中介机构代办。由于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的监管立法存在缺失,无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多方面约束,使房地产中介很容易将业务风险转嫁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中介有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招揽客户,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有的参与炒房,扭曲了市场价格;有的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制度,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帮助客户逃税,种种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誉、利益受损,严重的还会影响贷款的收回。
(四)虚假交易现象频繁出现
在楼市低迷时,“假按揭”是开发商套取银行资金的一种常见手段。现在全国楼价上涨,“假按揭”则有双重含义。一种方式是借款人找知情者出面申请贷款,自己每月还款。实质是借款人为了争取低利率贷款或想利用银行资金投资炒房。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借款人联合中介公司或按揭公司一起造假通过虚构购房者的形式,采用欺骗或伪造手段,制造虚假贷款申报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使银行蒙受资金损失。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
1.法律法规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依赖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消费信贷业务才能良好的发展。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且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尤其是抵押变现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完善,导致个人信用行为征信困难,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2.缺乏成熟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我国,民众信用观念匮乏、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缺乏共享。造成银行与消费贷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发生恶意骗贷和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门槛高”和“手续繁”,消费信贷风险增大。总之,个人信用制度缺失是造成消费信贷风险根本原因。
3.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不完善
(1)消费信贷的商业保险制度发展滞后
为了使银行和消费者双方利益都能获得安全保障,国外都建有与之相适应的保险制度。如法国住房贷款保险模式,意大利、西班牙采用团体保险模式对住房贷款进行保障,美国在汽车贷款中要求借款人拥有足额的人身保险,驾驶责任保险和对新购汽车的汽车保险,有的国家还要求消费者对其作为担保的抵押物办理火灾保险等。而我国目前消费信贷的商业保险发展较为缓慢。
(2)消费信贷证券化发展不够成熟
消费信贷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解决消费信贷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抵押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优化消费信贷资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后,商业银行可以将长期的抵押贷款债权通过包装上市转化为证券,并相应地将证券化后的贷款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以达到合理降低银行风险资产总额,减少资产规模,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抵押银行将持有的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市场上交易,这样就把原来由银行独家承担的借贷风险分散给多家投资者承担,实现了风险的分散。
(二)银行方面原因
1.银行贷款设计不够合理
部分贷款种类自身存在严重缺陷,导致贷款风险天然存在。如“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贷前有可能出现假的单位收入证明的风险;以汽车作为抵押品亦存在较大的风险。目前汽车贷款大多以汽车作为抵押品,这种方法简单而又直接,但是与房地产等不动产相比,汽车的折旧、降价速度快,二手车的变现也相对困难。
2.银行操作中存在违规现象
银行为了市场份额与盈利,违规操作是从银行内部形成资产风险最主要的原因。部分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或思想素质不高、控制风险意识差,贷前审核不严格及贷后监管不及时。贷款发放前审批程序流于形式,贷款发放后,银行监控催收不力造成借款人赖帐或拖欠等行为。
(三)消费者方面原因
消费者方面的原因主观性强且随意。不确定性导致的风险属于信用风险的范畴。
1.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
现阶段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恶意骗贷或拖欠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明确借款人行为十分必要。
2.消费者偿还能力的不确定性
消费者收入的可靠性、职业的稳定性、家庭结构的变化等和意外事件等因素,在贷款期内有可能发生不利的变化,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可见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消费者的偿还能力波动到不足以偿付应偿付贷款额时,损失就会转嫁给贷款人。因此,正确分析消费者偿还能力和采取措施弥补消费者偿还能力的不足,是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消费信贷风险的形成原因,制定合理的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政策、建议并协助政府和社会完善制度环境等措施来防范和化解消费信贷风险,提高消费信贷质量,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的程度。
1、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外部环境
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有效进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力保障,是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中惩戒制度的有力保证。而当下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大量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政府应将控制消费信贷风险列为亟待立法完善的课题。应尽快制订一部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规范有关问题的流程、制度,从而引导我国商业银行顺利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2、建立消费信贷的担保保证制度
担保是为社会化风险转移机制。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消费者以自己拥有的不动产、动产和有形资产为抵押和质押担保债务偿还,如到期不能履行其义务,银行可以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债权。人的担保是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承诺,在消费者不能按期偿还其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其偿债义务。
3、规范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流程
要规范信贷流程,必须从源头加以控制,层层落实。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总第491期2013年第0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检查制度。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流程包括产品的设计与影响、贷前审批、贷后管理以及清贷管理几个步骤。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从而从流程上有效规避消费信贷风险。

『贰』 银行个人征信有贷后管理是什么意思

贷后管理是信贷管理的最终环节,对于确保银行贷款安全和案件防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贷后管理是控制风险、防止不良贷款发生的重要一环。

“贷后管理”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指贷款下款之后或者信用卡下卡之后的征信管理活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给你钱的机构)会在信用卡或者贷款发放以后,每隔一段时间查看一下你的征信。

银行或金融机构之所以要进行“贷后管理”,是因为持卡人的还款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可能在审批授信时客户财务状况良好,但由于一些原因(比如失业等)会引起用户的财务状况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影响正常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及时发现并了解这些变化,同时还会根据用户的财务变化推荐一些业务。大家最常遇到的银行推销分期等等,就是一种应对策略。

(2)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建议扩展阅读

征信一词源于《左传·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征信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意义

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征信立法工作仍然滞后,《条例》的出台将填补中国征信立法的空白,而且对于推动中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网民提出,《征信管理条例》一旦立法通过,其内容和规定就可成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这表明我国征信立法进入了快车道。

中国征信法律制度建设已有时日,但距离建立统一的征信法律体系仍任重道远。现有的征信规定多为规章、地方法规,呈部门、地区分割之势,与市场经济对统一市场的内在要求相悖,加之现有的规定本身也不乏需要完善之处。

所以,在着眼尽快制定统一的征信法律或行政法规长期目标下,此次《征信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对推动整个中国的信用进步,乃至中国经济长远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尚不成熟的中国征信行业而言,加快立法进程,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管理,是确保征信业和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立法要求各商业银行及其他信用信息提供者在向征信机构报告企业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时,应提前通知企业或个人,以保证征信信息的准确性。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征信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对减少事后社会成本,包括诉讼成本,不无裨益。

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风险的社会责任,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前,应该建立善意确认制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

『叁』 浅谈如何做好农信社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

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随着农村信用社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信贷业务快速发展,信贷产品不断丰富,贷款主体、贷款方式、贷款投向等日趋多元和复杂,信贷风险较难把握。切实加强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已成为农信社在有效履行职能的同时,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笔者结合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就加强农信社贷后管理谈几点粗浅看法,以供商榷。
一、当前农信社贷后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款新规制度学习不够,理解偏差,执行力有待于提高
2010年,为加强信贷管理,中国银监会相继出台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将以往粗放式的信贷管理整合规范为精细化管理方式。但是由于时间紧、工作任务重,部分信贷人员对新制度办法学习不够,仍按老一套的方法去管理客户,在与客户的合作、风险的预警、传导、反应和处置等方面还没有规范化,更谈不上精细化,基本上还处于简单、粗放型的初级管理阶段,显然无法满足业务快速发展和多元化客户的需求。
(二)农信社客户呈现多元化,竞争激烈,贷后管理难度加大
由于农信社现有的考核模式,县级联社着重考核基层社的贷款、利润、不良贷款、存款等主要经营指标。其中利润指标的考核占很大比重,于是营销项目,发展业务成为基层社的工作重点。贷款营销力度大,就能多实现利润,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完成得好,就能拿到挂钩绩效工资。因此大家都重视贷。重贷轻管现象比较普遍,贷后管理难度却明显加大。现阶段,农信社客户呈现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种养殖户和农事企业,管理难度明显加大。同业竞争中,部分商业银行的准入门槛低于农信社,服务水平、服务设施优于农信社,让企业更青睐商业银行,导致管理难度加大。
(三)贷款检查多半流于形式,检查面窄,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由于基层日常业务繁重,造成贷款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充分暴露贷款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检查结论定性化、简单化。比如对于借款用途、担保能力等内容检查的结论都是诸如:正常、良好、按规定执行等。二是贷后定期检查的内容趋于格式化,检查面较窄。三是检查报告内容简单,除了一些财务指标有些变化外,其他内容雷同。四是贷后管理的核心工作是搞好贷后检查,揭示贷款发放后可能出现的风险,研究防范和化解措施。目前,一些贷后检查仅限于一般形式,未能解决根本问题。如少数信贷部门经理仅凭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平时了解的表面现象在办公室进行分析和撰写报告,而对第一还款来源的持续性和可靠性,第二还款来源的完整性、足值性和安全性却了解分析不足,更谈不上对潜在或显现的信贷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化解。二、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执行贷款新规的有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按照贷款新规要求,对法人客户贷款5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贷款30万元以上的要实行严格的柜台受托支付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资金挪用风险。一是设立风险信贷员,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要专门建立风险信贷员,从揭示借款人真正的风险点出发,加强贷后管理,重点监督资金支付方式,资金使用用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现象;二是要建立资信信息库,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归类、形成书面报告,把有关信息输入信息库,并加强对贷款担保者、抵押物、质押物的跟踪检查与评估。三是要实行督查制度,联社要经常督查各社贷后检查情况,并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组织信贷人员到各社对贷款进行交叉普查,重视风险,把日常的防范、控制与集中普查相结合,为完善信贷管理提供依据。
(二)实行严格的贷款退出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加强贷后管理,必须建立系统的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贷款退出制度。一是更新观念,全面客观地预测借款人生产、经营发展前景,即使效益尚好,但其行业已处于衰退期,预期前景暗淡的客户也要及时退出,因为退出本身就是规避风险。二是及时预警,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即将进入衰退期时就对相应行业或借款人进行预警分析,制订提前退出计划。三是区别对待,分析行业形势,按照借款人特征、人品、信用制定科学的清退方案,凡是贷款到期无资金偿还的,要逐笔降本,并尽早落实,特别是对自然人贷款到期可采取降本收息的办法,逐步退出。
(三)建立不良贷款三清办法,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清收不良贷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是贷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农户、企业生产和经营停止时间要摸清,可能的情况下,要在第一时间收集到借款人作出停止经营的信息,抢抓信贷资金退出的最佳时机。二是农户、企业生产和经营停止原因要分清,农信社必须区分清楚借款人停止生产和经营的真实原因是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风险因素的不利影响,还是因为农户、企业自身内部管理不完善,或是农户、企业为了逃废银行债务有意为之等,这一点对研究处置方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是农户、企业生产和经营停止债务要清理,必须要及时对其资产进行清理,哪些是我们的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如何,其他资产价值状况如何,其中可能用于偿还我们贷款的比例有多大,以便及时地、尽可能多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蔡葵)

『肆』 [银行]如何加强我国商业银行贷后管理

提要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存在的价值不仅仅是作为社会信用中介,更重要的是在于其能够承担和管理资金融通中发生的各类风险。对贷款全过程风险的防范控制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而贷后管理则是这一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贷后管理并不是新鲜事物。经过商业银行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虽然积累了许多有价值经验,但是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后管理水平还很薄弱,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强化贷后管理,以全面提高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应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当前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的工作重点。 当前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后管理的机制还不健全。贷后管理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商业银行贷款的综合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或者损失)最小化。按照这一目标,完整的贷后管理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客户的维护和检查、风险预警、风险报告、对风险的反应、风险处置等。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的合作、风险的预警、传导、反应和处置等方面的有效机制还没有以严格的制度形式进行规范,更谈不上有理想的执行效果,基本上还处于零散、简单、粗放型的初级管理阶段。 (二)贷后的服务意识差。在工商企业越来越重视售后服务,并将其作为增强竞争力、扩大收益、维系客户关系重要手段的今天,受传统经营理念和思维方式的影响,商业银行对贷后的服务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严格履行贷前对客户所作的承诺,或者“一贷了之”,不及时掌握、研究和解决客户对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将贷后管理片面地理解和执行为对借款人的检查监督,在潜意识里,还是将银行凌驾于客户之上,“衙门意识”、“官办意识”还未从根本上消除。 (三)贷后检查流于形式。一是检查结论定性化、简单化。比如对于“借款用途”、“贷款归行”、“担保能力”等内容检查的结论都是诸如:正常、良好、按规定执行等。二是贷后定期检查的内容格式化,检查面较窄。三是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对贷后检查表上“借款人确认意见”栏,在贷款发放时就让企业的财务人员盖好印鉴。四是季度检查报告内容简单,有的只有寥寥数语,而且季度之间的检查报告除了一些财务指标有些变化外,其他内容雷同。以上这些现象反映出客户经理和经营行的负责人对于贷后管理工作是出于应付上级行检查的需要,导致平时的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责。 (四)风险预警体系不完善。目前风险预警信号的识别和揭示主要来源于日常的信贷检查,按照商业银行的一般规定,现在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检查日各类信用品种的余额和形态及其变化、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期一些财务指标及其变化、借款用途、借款人货款归行变动、担保能力等,当然,这些信息资料的确很重要,但是还不足以科学和全面地描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也难以把握影响贷款归还的潜在性和实质性因素。 (五)风险反应机制不灵敏。在发现贷款风险之后,必须有快速、灵活的传导反应机制,才能防患未然,或者为及时捕捉机会,制定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奠定好的基础。现在对于企业来讲,呈现出生命周期逐步缩短、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之势,与此相关,对于银行来讲,化解风险的机会也是稍纵即逝,时不我待。但是部分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比较有效的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受短期利益和规避责任等因素的影响,对贷款风险反应迟钝,推诿、观望的现象比较严重,从而导致在发现风险和报告风险之间的时滞较长。 (六)风险化解手段单一。对于银行来讲,在贷款的事实风险或者损失出现后,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手段不多,目前一般只是通过法律诉讼和处理担保品的途径来清收贷款本息,在西方商业银行中运用比较普遍的诸如:企业债务重组、不良资产证券化、政府救济等方法很难也很少使用。而且由于来自企业、政府、法院、社会中介机构的障碍较多,阻力较大,通过处理担保品来化解风险的最终损失率常常很高,这也是导致对一些不良贷款贷后管理的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另外,由于主要受经营机制未理顺等因素的影响,银行有能力化解潜在风险客户贷款的市场主动退出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效果也不理想。 贷后管理工作薄弱所带来的主要危害 (一)丧失了获取利益的机会。银行并不直接创造价值,其经济利益来源是通过分割服务对象所创造的利益。一位著名的外国银行家在论述银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曾经说过,银行就像理发店等服务行业一样,只是通过丰富产品和提高服务质量来实现自身的价值。但在贷后管理工作中,银行没有及时掌握客户、市场的需求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从而丧失了与客户进一步合作和获取更大利益的机会,有的甚至导致优良客户的流失,从而失去了利益源。 (二)丧失了及时控制和降低贷款风险的机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是两条发展路径:一是失去了信贷主动退出的机会,其发展路径是:贷后管理跟不上→不能及时识别(或报告、处置)贷款潜在风险→潜在风险转化为事实风险→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这种危害在于商业银行完全有能力控制和消除贷款风险而没有做到,出现了不应该有的贷款损失。二是贷后管理跟不上→不能发现(或报告、处置)贷款事实风险→失去及时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的机会。这种危害就是能够减少损失而没有做到。这两种路径最终的结果都是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 形成当前现状的主要原因 (一)信贷资金自身的运行规律。贷款在发放之后,对于银行来讲,是将信贷资金的使用权、收益的分配权完全让渡给了借款人,也就是,从贷款发放之日与本息完全收回之前这段时间(贷后管理期间),银行其实已经对信贷资金失去了主动的控制权,这也是信贷资金与自由支配的自有资金和法律保障性较大的委托代理关系的股本金在控制权上的本质区别。既然银行在贷后管理期间,失去了对信贷资金的主动控制权,理所当然,这种管理的难度肯定较大,只能依靠有效的监管和借款人的配合来实现,这也是目前商业银行贷前准入条件控制效果优于贷后管理效果的理论原因之所在。 (二)外部原因。贷后管理主要是依靠银行的有效监管和借款人的配合来实现,但是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还必须有相应的外部环境,而目前的贷后管理的外部条件是不容乐观的。一是银企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二是信用环境不理想。三是司法制度不健全。 (三)银行内部原因。虽然目前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还很薄弱与客观原因有很大的关系,但是笔者认为主要和决定性的原因还是来自于银行内部。很多工作是我们应该做也能够做,但是却没有做或没有做到位。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足。二是制度不完善。三是考核不健全。四是检查不到位。五是责任不明确。六是队伍建设跟不上。 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要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广大信贷人员特别是各级行领导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要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贷后管理工作跟不上对信贷资产质量、对商业银行长期利益、对培育新型信贷文化的危害性,尽快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从而定办法、拿措施、出成效。 (二)完善制度。商业银行总行要尽快组织人员研究制定下发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贷后管理办法,办法应该围绕建立贷后风险的预警、反应、防范、化解机制做文章,同时要明晰责任和制定激励措施,设置贷后管理“高压线”,严格规范贷后管理行为,对于那些应该做而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到位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三)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对客户的贷后管理不能“一刀切”,可以根据客户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指导。对于农、工、商等企业的贷款主要按照行业、品种分类管理;对于电力电信等垄断程度高和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贷款,可以适当减少检查的频率;对于个人消费贷款等低风险业务品种可以更加简化。目前贷后管理的重点应该是正常类客户和“边缘性”客户。所谓“边缘性”客户指的是目前在产在营,但是却存在潜在风险或不太严重的事实风险,并且有恶化趋势的企业,其目的是要遏制目前不良贷款的非正常性再生。 (四)提升贷后管理层次。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商业银行对大客户、大项目的信贷投入增加迅猛,贷款的集中度明显提高。在集中收益的同时,也使风险集中。而这些大客户、大项目对金融服务要求高,银行管理难度大,如果仅仅依靠经营行的客户经理,不管是在地位上还是在能力上显然是不对等的。所以要学习市场开发的经验,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提升贷后管理的层次,特别是上级行,要直接参与所开发客户的维护和管理。 (五)加强检查指导。不管是信贷前台还是信贷后台、不管是信贷部门还是审计稽核部门、不管是上级行还是本级行、不管是定期检查还是不定期检查、不管是综合检查还是专项检查都应该将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总结经验、严惩违规违纪行为,以推动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严格考核。要制定具体的贷后管理考核指标,这些指标要看得见、摸得着、管得住,不能流于形式,定期严格考核,兑现奖惩。要将贷后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与各级行行领导的任期目标挂钩考核。 (七)加强队伍建设。这是永久性话题,无须赘述。除了要充实人员,提高素质外,特别要注意保持客户经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要淡化“官本位”意识,对于优秀的客户经理更多采取经济上的激励措施。

『伍』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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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贷后管理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贷后管理

一、贷后管理,银行信贷管理用语,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长期以来,贷后管理一直是我国银行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由于在信贷经营中存在的惯性思维和做法,贷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已将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作为银行授信业务的重要环节予以强调和规范,充分说明加强贷后管理的重要性。
二、如何贷后管理
1.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要制订和落实清收不良贷款责任制,要求辖内机构定期上报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还贷款的余额和明细情况,以便督促辖内行加强不良贷款的催收;为有效控制贷款不良率,对不良率居高不下的行,可视情况调整其业务审批权,暂停其开办资产状况差的业务品种,直至将不良率降到合理的水平为止。
2.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主要包括:对档案及资料进行检查;对台帐进行检查;对抵押物进行抽查;对帐务进行核对。
3.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贷款发放后,根据要求完善档案,信贷员要仔细检查合同要素的填写是否有漏项,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档案的移交登记制度。信贷档案应分类严格保管,汽车抵押登记、或其他他项权证等抵押物物权凭证(一级档案)应入库保管,二级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专人保管。档案的查询、借阅、结清等应严格按照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4.加强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资信情况、收入情况、抵(质)押物现状及担保人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防止贷款风险的发生。信贷人员应根据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
5.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如凡拖欠三个月内的贷款应按照催收程序分别通过电话、催收函等进行催收,或要求经销商垫付还款;对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还款的,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清收或要求经销商、保险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损失类贷款应按照程序及时核销。

『柒』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并逐步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个人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为缓慢。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为172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3%。为应对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政府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为了启动民间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力度。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有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是1997年的229倍。随着我国银行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迅速发展,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2009年一季度末数据显示,我国居民住房消费信贷余额为3.49万亿元,占居民消费信贷余额总额的近90%,仍然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前几年,住房消费贷款发展迅速,各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放松了发放住房贷款的条件,导致不良贷款率有所增长。从国外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10年左右中逐步显现,这使得住房贷款潜在风险不可低估。我国现在的个人房贷余额中,超过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个人房贷风险将有增无减。

个人消费信贷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经营范围广泛、贷款的期限较长、资信调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成因

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消费信贷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个人消费信贷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风险隐含其中。对于消费贷款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因个人消费者不能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行事而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造成的风险。

1、制度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规范消费信贷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消费信贷期限长,客户分散,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欺诈。此外,关于抵押物的处理、拍卖等问题,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变现成本较大,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个人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商业银行难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消费信贷资产,增大了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并投入使用,但系统内许多个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使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得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的不对称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将贷款恶意挪用,用于经营或投机活动,经营失败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还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

2、银行方面

(1)银行消费贷款设计欠缺

有的消费贷款种类自身存在较大的先天缺陷,导致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就存在。如2000年兴起一时的“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了这种“零首付”,但无指定用途的所谓综合消费贷款在贷款设计上也存在问题。这种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甚至不受限额,这一设计明显不是或并非主要是为了借款人消费使用的,更不是为普通消费者着想,它是迎合少数优势消费群体扩大生产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主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仍旧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视信用风险,对各部门、各职员的考核只注重业绩而忽视风险和损失,造成损失后也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予以制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致使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欠缺。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重贷轻管,重放轻收,岗位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些都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显著增加的原因。

从客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通常,由于客户分散,银行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书面信用材料进行筛查,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简单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由此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现阶段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对落后,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对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务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机制和经验。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消费者个人方面

消费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有可能为获取更多的消费信贷而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另外,消费者在取得消费信贷之后,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债务,即为道德风险。以助学贷款为例,由于大学生毕业后,社会就业压力大,人才的流动十分频繁,原就读学校找不到人,造成贷款无法归还,道德风险因素较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规,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关权利,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对与个人信贷有关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充实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条款;二是要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者的借贷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2、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将有利于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环节,是商业银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起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会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应做到及时更新个人金融信息,做到电子化、集中化、及时化;同时,要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国征信系统信息,实现信息联网共享,满足银行放贷审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风险评分系统,通过给个人信用打分,严格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首先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对象进行信用评分;然后再根据消费信贷对象的信用记录、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消费信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对消费信贷授信对象的信用评分进行调整,得出该笔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评分,确定其风险等级;对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进行预测,为最后的决策作依据。

3、完善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必须严肃信贷纪律,责任明确到位,一旦出现问题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贷前要严把信贷入口,有规划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侧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保险等。抵押担保并非万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风险,要明辨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贷中,进一步明确各操作岗位的关键所在,规范操作,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贷后,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动态,当有拖延现象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对于具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者,从信函通知到口头通知、加收逾期贷款罚息,直至处理抵押物甚至诉诸法律。对于多次恶意拖欠贷款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贷款。对于贷款到期潜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应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寻。

『捌』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关于个人贷款的管理办法,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玖』 请问招商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是怎样进行的,以及自己可以查询到贷后管理的信息吗

个人办理信贷业务后,贷款(信用卡)管理行会不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客户信用报告表动情况,以保持或改变对客户的后续授信政策。故会出现个人信用报告因贷后管理被多次查询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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